认罪认罚的规模与结构
经济在达到一定规模之后,一定要考虑结构问题,才能够实现升级。
司法也一样,比如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80%之后,就一定要考虑结构。这个时候再比多几个百分点的适用率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了。
首先,空间不大,最多也就是100%到头了,而且从省级的范围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其次,肯定会有一些不认罪的人,也有一些证据不好根本就起诉不了的案件,还有一些就是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这些嫌疑人是不可能做认罪认罚的。
再次,每个地区的犯罪结构不同,大城市的经济犯罪、新类型的犯罪、疑难复杂的案件多一些,这些案件认罪认罚的难度就大一点,可能性就小一点。这种犯罪结构就决定了,每个地区能够做认罪认罚的天花板是不一样的,这个时候单纯地比适用率就没有太多的意义,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就像钢产量达到世界第一时候,我们还要看钢材的质量,特种钢的占比。如果我们虽然产量达到了第一,但是还要从国外进口特种钢材,或者说我们的标号不过硬,特别重要的建筑、桥梁,还是需要进口高质量钢材,那这个第一的意义有多大?
回到认罪认罚,就好比说,虽然适用率比较高,但是上诉率也比较高,确定刑的提出率和采纳率比较低,这个适用率可能就是一种低水平的适用率。如果同时问题案件还比较多,办案效果也不好,舆情案件、问题案件经常出现的话,那这个适用率就更要打个问号了。
通过两年多来的推进工作,认罪认罚适用规模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不能再用线性思维考虑问题了,不能只认适用率一个指标了。案件数据通报、数据管理评价部门也不能再用这唯一的因素考量问题了。
有的地区案件类型就是相对简单,适用率就是可以更高一些。有些地区案件复杂,新型疑难案件多,适用率就相对低一些。所以很难说85%就一定比80%厉害,这是不一定的。
而且在适用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层层施压导致的动作变形的问题。比如上面最高要求70%,省里就要求80%,市里县里就要求90%。这时候,有没有以过低的量刑建议甚至不起诉换取认罪认罚适用率的现象?对于那些“过低压价”的犯罪嫌疑人的迁就,虽然可以换取短期适用率的提高,但对于长期的司法公信力是否有好处?是不是有追求短期行为的问题?
这些很难直接通过一项数据看出来,但是可以通过综合分析数据以及深入调研了解发现。这些适用率虽然高一些,但是含金量并不高,就像有些基层检察官说的:并不属实。
在完成基本指标后,重点就不应该继续放在适用率上了,而应该放在结构和质量上。也就是说同样是认罪认罚,不仅要看给多少人做了认罪认罚,还要看给什么样的案件做的认罪认罚,以及效率和效果怎么样。
1.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占比
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时候就讲究了大要案占比,也就是不能光比案件数,还要考虑案件的分量,要有一个难度系数的考量。
认罪认罚也一样,不能光看干了多少好干的,还要看干了多少不好干的。这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做下来要比简单案件难度大多了,消耗的工作量也大,但是效果也明显多了,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首先这表明认罪认罚是没有禁区的,真的没有罪名、刑期和案件类型的限制,给公众和其他嫌疑人传达了明确的信号。其次,这样广受关注的案件,甚至让一部分公众心存疑虑的案件也认罪认罚了,就进一步树立了对法治的信心,表明司法机关的公正性,这些案件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最后,这些案件如果不认罪认罚将会耗费巨大精力开展庭审工作,认罪认罚本身将极大降低庭审的不确定因素,避免负面舆情,这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这些案件的认罪认罚工作能做下来,不仅体现了高超的教育转化技巧,更重要的是扎实的侦查和审查工作:手里必须有真东西,而且能够灵活运用刑事政策,是综合司法能力的体现,所以才具有含金量。虽然这些案件少,在适用率上占比不高,但是它的分量特别重。就像特种钢一样,它就代表了一定的技术含量,代表了一定的检察实力,也表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的彻底性。这与委曲求全提高几个认罪认罚适用率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为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几种案件的认罪认罚比率:普通程序;10年以上、无期以上、死刑案件;经济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扫黑除恶案件、疫情案件等;同时还要考虑这些案件认罪认罚之后的上诉率。
2.速裁案件的办案效率
3年以下案件占到全部案件八成,速裁案件也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大头,它们是认罪认罚的重点领域。但是不应当满足于做了就完了,还应该考虑二次和三次繁简分流。速裁案件相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就是需要分流的对象,而在速裁案件中一年以下又是进一步需要分流的对象。
在这些二次和三次分流的案件中,就需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在效率上求极致。这样才能腾出手来做更为复杂案件的认罪认罚。目前,部分地区推行的48小时全流程结案速裁模式就是一种方式,也就是48小时从侦查到审判全办完,这将极大地提高办案效率。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托于公安执法办案中心,依靠公检法和值班律师办公地点的靠近,节约在途时间而实现。它必须有执法办案中心这种物理空间才行,很多地区目前是不具备的,但是由于建设执法办案中心是中央政法委推进的工作,应该是符合改革发展趋势的,所以也是大势所趋。另一种是利用远程办公技术,通过类似的紧凑办案衔接机制,利用远程技术解决在途时间问题,实现48小时云结案,特别适合疫情期间,也适合那些短期内无法建设执法办案中心的地区适用,适用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其缺点就是缺少面对面接触的亲历性,这也是在推进过程中需要注意的。
速裁效率的提升了除了速度快,还要注意真正的效果。比如减少上诉率,上诉率高虽然有多种原因,但是多少还是反映了认罪认罚的工作没有那么到位。有些被告人是为了留所服刑,有些就是单纯的认罪认罚比较勉强。
至于留所服刑,也有轻罪羁押率高、实刑率高的原因,比如危险驾驶案件普遍性的羁押、实刑,是否符合作为最轻缓的罪名定位?这个问题在认罪认罚试点期间的报告中就已经提出来了,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破解。
我认为,一个很重要的破解之道就是降低羁押率和实刑率,一方面可以极大地避免短期自由刑的负面作用;另一方面可以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心悦诚服。而且非羁押的被告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从根本上避免了留所服刑的尴尬局面,同时降低了羁押场所的压力,可以说是多赢的局面。
现在的问题还是司法机关对取保候审的监管没有信心,担心影响诉讼效率。目前,最直接的解决方式就是引入电子手铐及相关配套制度,给取保候审加一道安全锁,也为以往一般都要受到羁押的被告人开了一个减压阀。在不羁押的情况下,一样可以确保随传随到,羁押减少但是效率和安全性不减。
通过这些配套措施的改革,才能真正提升认罪认罚的效果,从而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提高认罪认罚认可度,减少后续程序反复。让大量的轻微案件能够真正快起来,效果好起来。
因此,速裁案件的平均办案时长、上诉率、非羁押率、非监禁刑率以及不起诉率都可以作为一种效率和效果目标参考。
3.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率和采纳率
以往的公诉案件,起诉只是一半活儿,量刑建议是另一半活儿。我们说量刑建议很大程度上指的是确定刑量刑建议,因为那种大幅度的量刑建议不能给嫌疑人、被告人带来明确的心理预期,并真正为审判减轻负担,所以和没提差不了太多。
这也是为什么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要求“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原因。
确定刑量刑建议也是认罪认罚适用率起来之后要重点推进的领域,是认罪认罚的2.0工程,相当程度地代表了认罪认罚的质量。
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率某种意义上代表了我们的努力程度,而采纳率就代表了这种努力的含金量。
我们也不能将两者完全区分开,如果抛开提出率,只考虑采纳率,那无法衡量量刑建议的真正质量。因为简单的案件好提也容易采纳;同时提得越多越不好提,也就越不容易采纳,而且提得越多法院的意见可能也就越多,情绪性不采纳的概率也就越大。
如果提出率只有10%,采纳率即使是100%,可能也不如提出率是80%,采纳率只有80%的地区,这两个就不是一个量级。
应该具体地进行区分。目前来看,提出率还是一个基本规模,就相当于举重选手的杠铃重量,应该以10%为一个单位进行区分,划分为不同的量级。在同一量级上比较采纳率,这才是有意义的。
不仅仅是简单地看提出率和采纳率,还要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占比,速裁、简易、普通案件的占比,从而判断其难度系数。
这些具体化的数据类型,就是规模之下的数据结构,通过结构可以进一步判断产品的质量、含金量和合理性,这也是更加细致的判断和分析方式。
从长远看,规模和结构的意义远远不限于认罪认罚工作,在各种司法工作领域、各个地区、各种行业都一定的意义,它体现为我们在不得已要用数字衡量社会科学问题时,对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某种敬畏,以及对线性思维和形式主义的时刻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