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地面对认罪认罚
这是如何面对认罪认罚的态度问题,也是心理博弈。
认罪认罚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他们真要认了,我们不应该拒绝。
如果政策也讲清楚了,还是不认罪,或者不认罚,那这也是一种态度和选择,我们也应该尊重。
教育转化,是政策宣讲,不是求人。
有的教转工作做得嫌疑人都不耐烦了,那就没必要再做了。这个时候,我们只要更加充分地做好出庭准备,提出不打折扣、恰如其分的量刑建议,就可以了。
通过大量的事实证据,一样可以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甚至认罚。如果当庭认罚,量刑建议也可以适当进行调整,但是从宽幅度显然不可能像审查起诉阶段那么大,这一点应该一早说清楚。
虽然我们的政策是鼓励早认罪认罚更从宽,因为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诉讼效率。但是何时认罪认罚,仍然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所以在认罪认罚的问题上,我们不要过于苛求环节。
我们希望能够实现早认罪早认罚,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会早认罪早认罚。
因为这里存在一个心理博弈机制。
有些嫌疑人是对政策了解不清,这种情况下讲清政策就可以了。还有些是在心里盘算,在何时认罪认罚对自己最有利。
如果量刑建议从宽梯度差异比较小的话,比如在侦查、起诉、审判何时认罪认罚都差不多的情况下,那嫌疑人普遍就会将认罪认罚的环节往后拖。
反正都一样的话,就不如先观望一下,万一证据不够,处理不了呢?那早认罪认罚不就傻了吗?等到证据和盘托出再交代也不迟。
尤其是法官对量刑建议采纳率比较低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也就是一定要向说话算数的人认罪认罚,这个时候得到的从宽的幅度就是最大的。因为这会让法官有成就感,是在法官的法庭上拿下的,就相当于给了他的面子,这个良好的感觉往往可以获得最优的回报。
相反,即使早认罪认罚,检察官也提出了一个更从宽的量刑建议,但是法官不买账,给你还往上加刑的话,那就相当于认早了,白认了。
也就是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做法,就是在否定早认罪认罚的优惠可能,在传达一种要优惠只能找法官的信号。
这些潜移默化的心理信号,就导致了早认没有价值,早认还不如晚认的心理预期。
这个预期导致了嫌疑人不想早认,这是教育转化工作不好做的根本原因,他们不想跟说话不算数的人浪费口舌。
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甚至是理性的,要找就找说话算数的人。
辩护人也有这种心态,即使在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还是找各种理由不签署具结书。有的说没时间,有的说不同意指控意见。
虽然辩护人签署具结书只是证明在场的作用,并不代表同意指控意见,但还是有律师不愿意来。
这里可能有误解,但也有博弈心理在。
嫌疑人虽然表明认罪认罚的态度,但对辩护人不来签署具结书也并不是十分在意,好像获得从宽的人不是他。
这种对认罪认罚漫不经心的态度其实是博弈心理在起作用,他不是对自己的刑期满不在乎,对从不从宽无所谓,他只是对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认罪认罚是否是最优选择不确定。
同监室中那些早认了罪,却被加重处罚的人,会让他心存疑虑。
打消这种博弈心理,并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
首先,要通过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的方式,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以获得嫌疑人的信任,让他们确信早认罪认罚可以早从宽,而不是早倒霉,这个信号同样也要明确。
其次,量刑建议的折扣梯度必须尽量明确,通过规范性文件、宣传片、宣传手册、指导案例等方式,把精神传达到嫌疑人,让他们看到早认罪认罚的真实效果。当然,这个效果必须以量刑建议的采纳为前提,否则只是“忽悠人”。
再次,不要过于追求认罪认罚的环节提早,对于疑虑比较多、持观望态度的嫌疑人,在做了适当工作后没有效果的,要果断放弃认罪认罚的希望,以强有力的出庭工作让其认清现实,在法庭上认罪认罚。这样,虽然诉讼成本没有节约太多,但是效果也一样有意义,而且同样可以避免程序反复。这是通过“以审判为中心”实现的认罪认罚。
最后,在对辩护人的态度上,要开放而坚定。嫌疑人认罪认罚,辩护人积极沟通,我们欢迎。还有一些是嫌疑人表明认罪认罚态度,但是辩护人不积极配合的,应该要求嫌疑人主动与辩护人沟通,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签署具结书事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几种特殊的情况,还是要坚持签署具结书。没有具结书,审前认罪认罚的工作就没有完成。在法庭上仍然可以就认罪认罚进行确认,但是从宽折扣就不一样了。嫌疑人如果真的在意这个折扣差异,他会主动与辩护人联系签署具结书事宜的。也就是说,只要他想让辩护人签具结书,还是可以做到的,因为他有更换辩护人的权利。问题是,他对这个折扣差异可能根本就不在意,或者也不确定。
认罪认罚虽然没有禁区,但也不应该是非做不可的,这也是对自愿性的尊重。在认罪认罚逐步走上正轨之后,应该保持一种理性平和的心态。认罪认罚不是求,它是一种权利,也是一次机会,是需要嫌疑人、被告人把握的一次可能获得从宽的机会。这个机会不是永远都有的,不是非给出去不可的。当然这个机会也一定是相对靠谱的,是通过量刑建议的采纳一般都能够实现的。
正因为机会有时候不等人,才值得把握和追求,才让人懂得珍惜。
我们也一定要明白,在法庭上认罪认罚,也是认罪认罚,这对于认罪认罚的真正价值并没有太多的减损。而且有的人就是要证据都摆出来时才能够认罪认罚,因此在环节方面我们要保持开放的态度。
与之相对应,在量刑建议从宽梯度上要保持坚决的态度。既要让早认罪认罚的人知道可以获得从宽,更要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对于晚认罪认罚的,也同样要让他们知道从宽的幅度有限,而且要确保这个从宽幅度的有限。
如果从宽的梯度搞乱了,对嫌疑人造成的预期混乱是不可想象的。如果越是晚认罪反而越能从宽,那对嫌疑人的心态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对于这种量刑梯度混乱的局面,检察机关应该发挥好法律监督的作用。
这种梯度秩序维系了认罪认罚的公平性,早认罪认罚更从宽,晚认罪认罚少从宽,不认罪认罚不从宽,无罪的人可以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这就是认罪认罚的基本秩序。嫌疑人、被告人和司法机关都按照这个秩序运转,心理博弈就会减少很多,认罪认罚的工作才会真正顺畅起来。
因为只有不勉强、不迁就、不妥协,才会让嫌疑人真正认清认罪认罚的本质,真正珍惜认罪认罚的机会。
因此,理性平和反而更有利于认罪认罚工作的实质性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