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争议案例精选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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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2.6.1 规章制度应视客观情况变化及时修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建议

(1)现代社会,一些商业行为变化很快。当用人单位出现了应修改规章制度的客观情况时,应及时修改,以免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2)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可直接制定、修改,重要规章制度需定期修改。

2.6.2 劳务人员谨慎适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建议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成立。

(2)用人单位可将对劳务人员的管理规定通过劳务合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