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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规章制度必须进行公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建议
(1)规章制度需对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建议对公示进行留痕。
(2)用人单位在公示规章制度时,如果采取悬挂或张贴的方式,往往难以举证。
(3)一般应采取的公示方法为所有入职员工在入职时对规章制度进行签收。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可以开展规章制度培训会,参会人员在出勤表上签字。
案例12 新的管理制度未向劳动者送达,因此对该劳动者不适用
左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几年后因公司业务转移,左某不同意调动,公司以其旷工为由与左某解除劳动合同。左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工资和提成等。关于提成一项,公司提交了销售提成的发放政策、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左某对此不认可,称其未见过上述制度。公司未能提供左某签收上述制度的证据。关于提成这一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左某的请求,一、二审法院亦支持了左某的请求。
点评
提成制度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公示或者告知左某的证据,该制度对左某不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