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方法上的前思
本文将问题限定于柏林墙倒塌那一年即1989年之后,在德国以及德语学术圈中产生的法理学。鉴于本文的写作目的,“法理学”(Rechtstheorie)将被理解为广义的,也即从理论与哲学角度出发以法为研究对象的所有法学基础学科的上位概念,这里并不关心学科内部(intradisziplinär)如何界分。注222下文的核心关注毋宁在于,新的柏林视角对理论内在界分的走向产生了何种影响。
下文将检视这一假设,即柏林共和国特有的社会心理状态将会映射于法理学的发展中,并使得指称某种自成典型的“柏林共和国之法理学”有充足理由。然而这就已经预设了一种特定的法理学前理解,即社会发展确实会对法造成影响,由此,现实科学抑或社会科学的观点原则上可植用于法理学中,同时此类观点反过来又成为柏林共和国之法理学的典型表达与特征。简而言之,下文无法避免的是,考证柏林共和国之法理学所采用的角度和方法,却正出自应作为探讨对象的该柏林共和国之法理学;这也是任何形式的当代史都无法克服的难题,只要当代史的推动者同时又参与其中,也就必然拘泥于其中。
为切合这一目的,本文将对1989年后发表的法理学文献进行二维式的分析。注223一方面,通过历史横切或者共时观察的方式,厘清自当时起产生的诸多疑难问题,并使之彼此衬托分出层次;另一方面,对于各个难题场域所特有的研究动向,则须等待特定问题于特定时段出场之后,用历时或纵剖的观察方式方能考证。以下所作分析的目的也正在于,将囊括多种主题的学术研究动向分别归于确切的历史区间。基于此,下文的阐述将按主题相应地分节行文,区分动态的主流趋势(下文二)和批判性的反流趋势(下文三),最终把握大体上恒定未变的基本潮流(下文四)并以之作为1989年后法理学的主要进路,从而使得特定的“柏林”影响能够在不同程度上锚定于此。注224文章最后将以展望作结(下文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