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伶人家族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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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关于家族及其相关概念

曾有学者指出,传统中国的家族结构,占了半部中国社会史。其实,一部中国家族史也是一部中国社会精神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社会的精神变迁历史。家族,是日常经常使用的概念,但是,在学术研究的层面上,对于家族的概念理解并不相同。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是家族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存在着一个演变的过程。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家族历史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即先秦世族世官宗族制;秦汉至唐五代的士族宗族制;宋、元、明、清科举制下的祠堂族长宗族制;近现代社会巨变中的宗族制度。(11)有的学者则认为,春秋以后的“氏”“族”与“宗”,是以贵族为主之共同体,与后来的“家族”意义并不相同。封建社会崩坏之后,姓氏普及,家族遂得发展。秦汉以后,大体可以分为两大阶段:一为西汉中叶兴起的世家大族,从六朝到唐代形成门第,中唐以后逐渐没落;二为宋元以后以族谱、义田、祠堂、族长来收宗合族的新家族形态。(12)正是由于对中国家族演变的观念有异,对于家族概念的认识也会有些差别。另外,“我国亲属结构的骨架虽在春秋晚期至战国时代确立,但各种亲属的实际功能代有改易,即使同一时代也因阶级、权势、生业而有些微差别”,(13)也会导致出现对家族概念认识相异的现象。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商周时期的家族分为两个层次:

低层次的家族是指依靠婚姻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同居或聚居的、有共同经济生活的亲属组织。高层次的家族是指从同一低层次家族中分化出来的若干相对独立的低层次家族,以某种方式与分出来的本家结合而成的亲属集团。在此种集团内,诸低层次家族与本家间以及相互间仍有组织上的联系,并且仍保持某种共同的政治、宗教或经济的联系。高层次的家族是非聚居的。(14)

二是从事的学科和专业不同,学者也会根据自己的学科和专业理解,进行家族概念认同。这里,又涉及“家”与“族”的概念问题。阎爱民在《汉晋家族研究》一书中,对此有深入的阐述。他认为,家庭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社会学者大多以狭义为主,注重现代社会家庭研究,而人类学者则以广义为多,“家”的概念除了包含家庭,也包括“族”的范围。巴霍尔和摩尔根之后的西方家庭学者,认为家庭或者家族是血婚制、伙婚制、偶婚制等婚姻制度进化以后的社会组织,“氏族就分裂而为单个的家族,而这些家族的基础原是组成氏族的部分。家族取得氏族的经济职务,而其政治职务则由国家取得”;(15)费孝通认为,“什么是家庭?家庭是个译名。我们中国人口语里经常用的是‘家’,涵义很宽”,“英文Family(家庭)的涵义也很宽,但在人类学、社会学里,是指夫妻以及他们的尚未成年的子女,这是一种三角结构关系”,“它是一个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是组成大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16)刘达临认为,“家庭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这个定义”“把两性关系、蕃衍后代、经济生活等内容都包括进去了;它不仅适用于现代家庭,也适用于古代原始人的家庭”。(17)奥地利历史学者迈克尔·米特罗尔和雷因哈德·西德尔所著《欧洲家庭史》之“导言”则称:“家庭对于每个人都代表着一个直接的体验。那么,不受印象和观念的影响,将家庭当作一个专业研究的主体去考虑是不可能的。同时,不唤起读者对个人经历和个人问题的记忆而描述家庭也是不可能的。”(18)这些关于家庭概念的论述,由于学科和专业背景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认识。

“族”的概念,又关乎着“氏族”“家族”“宗族”等概念,同样存在上述情形。有的学者将“宗族”定义为“介于氏族和家族之间的亲族集团”,(19)有的学者则认为,“宗族不仅是比家庭更大的血缘集团,而且,在宗族内部还存在亲属贵贱的等级关系和相应的行为准则,即宗法”。(20)也有学者认为,“宗族已成为一种制度,即它是宗族活动有组织的系统,以祖先崇拜把族人结合在一起,强调共同体意识和互助精神,并有相应的规范。这一制度表现在祭祀先祖、和睦族人的庙制,包含继承、分支、管理的大小宗制,五服亲属制度,最基本的组织是家庭”。(21)关于“家族”的涵义,古代汉语中的“家”,可以引申为“家族”之义,古人对“族”的定义则比较简单,《白虎通·九族》称:“族者,何也?放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尚书》曰:‘以亲九族’,族所以有九何?九之为言究也,亲疏恩爱究竟也。”(22)阎爱民称:“因为家和族二者关系的紧密难分,所以不少学者在给‘族’定义时,更愿意使用‘家族’的名称,而且同时与‘家’的定义联系起来论说。”(23)正因如此,对“家族”的定义,往往与“家庭”联系在一起,也与“家庭”概念一样,产生一些相异见解。徐扬杰认为,“家庭是个体,是基础,家族则是群体,是家庭的上一级的组织形式”,“家庭和家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同居、共财、合爨,家庭是同居、共财、合爨的单位,而家族则一般表现为别籍、异财、分爨的许多个体家庭的集合群体”。(24)杜正胜认为,“家庭、家族与宗族犹如一串同心圆,其范围因时地而异,也有重叠部分,但政治社会功能则一脉相通,可以互补的,根本的结构和精神则在于五服服制。有了服制,传统社会的人伦相与、财产分析、法律规章才有规矩和法度”,“五服服制不明,不但庶民无所措手足,国家政令也无所施,离开五服服制便掌握不了传统中国社会的纲领和特质”。(25)

上述是关于“家族”及相关概念的不同认识,由于研究家族基本理论不是本书的目的,因此,只作简略的背景介绍。对于本书研究而言,则需要确立自身的“家族”概念内涵,作为整个研究的立论基础。

应该说,对于家族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它是根据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结合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血亲关系,是以血缘联系的家族成员关系,包括父母和子女之间与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由于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属于父系社会,子女的延续是以父系血统作为依据的,兄弟和姐妹之间也是以未来父系标志的男性作为依据的,因此,血亲关系作为构成家族关系的基本因素,支配着家族关系并由此呈现出各种复杂的现象。姻亲关系是通过婚姻关系形成的,它的情形相对复杂一些,“以血缘联系的,亲者为家族,疏者为宗族;以婚姻联系的,有母族与妻族。”(26)由于婚姻联系,出现了“母族与妻族”,即“女性横跨两宗”的现象。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称:

女性的宗的所属的问题应当分为两个方面来考虑。从自然性的意义上看,女性仍属父亲的宗并且这种关系从出生到死亡终生不变。由女性结婚后即使冠以夫姓也决不改变自己生身之家的姓这种习惯中,大概可以说象征着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在社会性的意义上来看,女性由于婚姻应该说变成了夫所属之宗的人。而且,与其说她从父宗向夫宗的地位转移,不如说由于婚姻才取得了夫宗之中的地位。换言之,女性的社会意义上的宗的所属关系,应当看作不是由出生而是由婚姻所产生的。像这种在自然性上视为父宗,在社会性上视为夫宗等,由于观察的角度而将宗的所属截然分为两面是女性命中注定的。如果将两面合起来也可以说存在着女性横跨两宗的情况,但无论从自然的属性或社会的属性任何一面按照特定的看法来讲,宗是排他性的关系这样的原则,在此也是不变的。(27)

需要关注的是,伶人通过婚姻关系形成家族或者扩大家族,也是伶人家族的一个重要特征。伶人家族一个婚姻网套一个婚姻网,也就形成了一种广延和叠加的伶业家族关系。

其次,它是一个生产和生活的单位。它的职能,可以分为内外两个部分。对内职能,首先是维持共同生计的家族经济职能,以提供一个家族物质生产与消费的保障;其次是维持家族的延续和扩大,即结婚成家、传宗接代;再次是维持家族成员之间的感情融洽关系;最后是管理、制约和协调家族内部成员行为的职能。对外职能则是包括向社会提供劳动力和智力、财力资源,对整个社会承担各种义务,维系家族对外关系,同时,利用家族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使家族成为左右社会行为的最小单位。由此,“家族的内外职能,使得家族内部成员、家族与家族之间、即家族与整个社会产生了物质生活的相依性,同时也必然地产生了精神生活的相依性”。(28)这种“物质生活的相依性”,乃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了个人无法离开家庭和家族生存,王沪宁对此曾有如此表述:

只有加入家庭集体,才能完成获得生存资源的活动并得到生存资源。……在无法从别处获得资源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和家族成员也必须依靠自己的群体,这不仅是一种血缘关系,而且是一种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把一定的血缘亲族联系起来作为一种劳动组织形式,以获得基本的生存资源。(29)

由于这种“生存资源”的需求,家族成员对家族也就产生无意识或者有意识的认同意识。孔子在《论语·子路》中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30),也说明了这种家族群体的“依靠”关系。

再次,它是一个血缘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由于上述的“物质生活的相依性”和“精神生活的相依性”,也就使家族成为一个共同体联盟,家族的意义对于家族成员来说,不仅是物质层面的,更是精神层面的,家族成为家族成员情感甚至灵魂的慰藉和归宿,是家族成员的一种天赋身份,也形成了家族成员的家族文化心理情结和家族精神气质。从某种意义而言,家族不仅仅体现为具体的生存场所和人伦关系,而且,也意味着一种终极的价值关怀,已经在家族成员的观念之中内化为终极的人生理想,甚至愿意为此付出生命代价。

正是由于上述三个特征,为了保持家族的秩序性和可持续性,也就形成了一种家族系统。血缘关系,是家族系统的内在构造,但是,这种生物学的逻辑关系需要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即通过外部构造体现出来,并由此进行系统运作。外部构造分为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前者包括族居、宗姓、辈分、房族、族老等主要结构,它们将家族系统支撑起来,从而具有外观形式,后者包括生存、维持、绵延、保护和文化等基本功能,它们将保障家族系统的存在和延续,也使家族系统具备了存在的理由。由于中国社会体制历来确认这种家族系统,并且,尽力将社会体制与家族需要结合起来,因此,形成了强大的家族制度文化。这种家族制度文化的意义不但在于它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坚固性与持久性,而且,它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和文化形态已经渗透和沉淀在传统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而又长远的重要影响。

关于家族范围,如同前述的杜正胜的观点,“根本的结构和精神则在于五服服制”,“离开五服服制便掌握不了传统中国社会的纲领和特质”,认为家族范围应为“五服服制”。对此,杜正胜还有如下表述:

凡同居或共财的称为“家庭”,五服之内的成员称为“家族”,五服以外的共祖族人称为“宗族”。同居共财的范围最大到大功。(31)

这里,他依然强调了家族的“五服服制”。关于“宗族”,他的观点是“五服以外的共祖族人称为‘宗族’”。我认为,较为规范的表述应该是:宗族是有男系血缘关系的“共祖族人”,是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宗族范围问题,一般被认为是以“九族”为界,九族之内称为“内亲”,九族之外的亲属无男系血缘关系,称为“外亲”。九族划分方法,直系可以从己身上推至高祖,小降至世世玄孙,旁系可以从己身横推至族兄弟,即从己身、兄弟姐妹以及兄弟妻、堂兄弟姐妹以及兄弟妻、再从兄弟姐妹以及兄弟妻到族兄弟姐妹以及兄弟妻。由拥有共同男系血缘关系的群体组成的宗族,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形成宗族内部的权力关系。

在前所论述中,已经涉及家庭与家族的关系,“家庭是个体”,“家族则是群体”。家庭作为社会结构的基本细胞,它是家族构架的基础。应该说,家族及其宗族势力的消长,主要反映在对于家庭控制的强和弱,故而家族问题总是会与家庭问题联系在一起。一般认为,家庭的规定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可以通过婚姻生活寻找它的起源;二是它主要由丈夫、妻子和婚生子女所组成,虽然其他亲属也可以被设想在这个核心群体中确立其应有的位置;三是家庭成员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联合在一起,首先是法律纽带,其次是经济、宗教和其他多种权力以及义务纽带,再次是由性权力、禁律及其大量诸如爱、情感、尊敬、敬畏等心理感觉因素组成的一种亲密网络。家族的规定性,则是一个根据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结合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个生产和生活的单位与一个血缘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由此,家族成员往往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家庭中的一员,又是家族中的一员,家族的身份有时乃是超家庭的。家庭与家族的区别,在前面论述“族”的概念时已经有所论及,其实,家庭与家族的概念很难截然区分,在实际运用时两者常常被混淆。有的学者认为,在研究对象上家庭史和家族史出现了错位现象,“从社会史角度研究家庭史,主要不是以个体家庭生命周期为对象,探究家族的形态、类型、制度、结构、功能、价值观、文化心理特征和演变过程,而是从社会总体上探究不同历史时期的家庭,所以家庭史与家族史不能互相取代。如果以家族史取代家庭史,难免要把着眼点放在社会中占少量的大家族家庭和宗族组织上,从而忽略在社会中占多数的夫妻家庭,忽略家庭史中的重要问题:如家长制的起源与演变、夫妻生活和家庭人际间的微妙关系和心理动态等问题”。(32)应该说,这一观点不无道理,确实“家庭史与家族史也不能互相取代”,但是,它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在历史上家庭和家族的密切关系,这种概念区分不严格和模糊化,表明了家庭和家族之间存在着一种此中有彼、彼中有此的现象。“为了研究领域的限制,作一般学术上的界定是必要的,但在实际的研究中我们也很难将古代的家、族,按照对现代家、族界定的标准区分得一清二楚,区分也只能是相对的”。(33)这种观点,也许更符合家庭和家族研究的实际情形。

家族文化是基于家庭活动的一定行为方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家庭就能形成家族文化,或者说是不同的家庭活动方式构成不同的家族文化。由于历史演化,有的地方存在家庭文化,但是,已经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家族文化。这里,家族的规定性是决定家族文化是否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些规定性中,两个因素至关重要,一是家族成员是否组织起来,无论它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二是家族的形态是否跨家庭边界,家庭乃是许多家庭组成的,“是一个社群的社群”。(34)如果具备这样两个因素,就有条件形成家族文化。家族具有特定的生活方式、人际关系及其行为规范,体现出一定的文化特征和功能。从某种意义而言,家族文化主要包括调整家族成员关系的伦理道德规范、家族成员的行为规范、家族成员的家族观念以及对于自身、社会与家族关系的认识。一般认为,家族文化包括三个方面,即人伦秩序、道德情感和价值理想,它的内涵极为丰富和复杂,而且,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不断地演化、更新和完善。“家族文化从原古的群体劳作方式和生产方式中萌发出来,逐渐形成社会的主导文化,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使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动态抑或静态的,都被其所包蕴、所消化、所感染、所同化”,(35)使传统社会乃至现代社会都可以强烈而深刻地感受到家族文化的核心精神的驱动。

本书的概念体系,将以上述认识作为基本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