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业缘与血缘的套层结构
从血缘角度而论,由于婚姻隔离制度“乐人只教嫁乐人”,形成一种同业的姻亲关系。其实,业缘形成姻缘,中国古已有之,只是伶人的业缘和姻缘关系是一种属于强力制度性质。王沪宁在论述村落家族文化时,认为业缘是人们根据一定的职业活动形成的特定关系,而职业活动又是一种超出了传统村落家族的农耕活动,而且,与社会整个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相互结合的活动,因此,中国乡村也就出现了血缘、地缘和业缘并存的状况。这种格局,存在三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血缘关系强于业缘关系,其二是业缘关系强于血缘关系,其三处于两者之间的较为宽泛的中间形式。对于中国社会实际情形而言,第一种和第三种在总体上占据主导地位。从总的趋势来看,业缘关系削弱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业缘关系又仿佛强化了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因为中国村落家族成员得到工作机会不是那么容易,需要通过血缘关系以及其他关系获得机会,业缘关系通过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结合起来,“业缘关系暂时地又会表现为对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强化。因此,在业缘关系的发展中,是这样一种逻辑在发生作用:纯血缘关系→半血缘半业缘关系→纯业缘关系。有的时候半血缘半业缘关系可能有更多的消极因素,但这又是从纯血缘关系向纯业缘关系转变必须经过的环节”,“在短时期内,业缘关系往往通过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联结,这会导致这两层关系的强化,但长远地观之,业缘关系是业缘关系的否定力量”。(7)
中国伶人家族的业缘和血缘关系似乎并不如此。正是因为业缘关系,如同前所论述的“技同相习,道同相得,相习则相亲焉,相得则相恤焉”,强化了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加上中国伶人“内群婚姻”的制度,业缘关系不是暂时地“表现为对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强化”,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之内,它一直发挥着作用。业缘和血缘相互关系的发展中,存在着如此的逻辑:纯业缘关系→半血缘半业缘关系→纯血缘关系。从开始完全是一种业缘关系,由于这种业缘关系发展成为出现血缘关系,体现为一种半血缘半业缘关系,到最后是纯血缘关系,形成为一种家族戏班。这种中国伶人业缘和血缘之间的关系延续了几千年,甚至已经成为一种伶业民俗,因此,在“乐户”制度被取缔以后,伶人业缘和血缘的关系仍然较为显著地存在着,业缘关系仍然是血缘关系的一个主要通道。
具体而言,这种伶人业缘关系体现为一种相同的职业性质、职业内容以及社会等级,容易产生一种共鸣以及共同语言,自然也就容易发展成为婚姻关系。中国社会存在着一种等级婚姻的观念,所谓“门当户对”,形成了一种封闭式的婚姻圈。以地主阶级而言,他们的不同阶层各自具有排他性质的婚姻集团,魏晋隋唐时期的山东七姓十家头等富绅家族,“相为婚姻,它族不得干预”。(8)平民社会也是如此,大多有固定的通婚对象,它的范围一般也为同一社会等级。中国伶人由于“乐户”婚姻隔离制度,业缘和姻缘天然地结合在一起,但是在废除“乐户”制度以后,婚姻约束已经相对宽松,伶人仍然习惯在业内通婚,恐怕也必然有相同的职业性质和社会等级关系,业缘关系使伶人之间在婚姻方面容易相互适应。例如潘光旦在《中国伶人血缘之研究》一书中所绘的萧长华家族的血缘网图。(见表6.1)
表6.1 萧长华家族血缘网
萧长华家族是近现代伶业家族,但是,通婚关系仍然以伶界为主。萧长华的两个女儿嫁给唐成宗、刘顺宝两个文场面之子,其中刘顺宝之子刘富溪也是文场面,萧长华的兄弟萧长荣的女婿殷连瑞也是一位武生。此表制作于20世纪30年代,由于制作者资料的限制以及当时调查的困难,一些家族成员情况“不详”,估计实际的家族中可能会有更多的伶人成员。从萧、唐、刘、冯等四个从伶家族联姻来看,由于相同的职业性质和内容,在同业里通婚在近现代仍然较为普遍。
除了相同的职业性质和社会等级关系,同业之间接触频繁,相互之间人际较为熟悉,可谓知根知底,不会存在了解距离,也是增加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一个原因。中国民间流行“嫁娶先近邻”的习俗,白居易在《朱陈村》诗中所描写的徐州丰县的朱陈村,即为如此情形:
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
……
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9)
应该说,它与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性质存在着密切联系。中国封建经济是一种小农经济,自给自足,与社会不必发生太大的关系,相互之间来往较少。白居易在《朱陈村》诗中又云:
县远官事少,山村人俗淳。
有财不行商,有丁不入军。
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
生为陈村民,死为陈村尘。(10)
如此的朱陈村,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一个典型缩影,“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社会之间似乎基本相互隔绝。
另外,古代社会交通不便,远距离形成婚姻关系颇为困难。东汉张衡《四愁诗》感叹道:
我所思兮在桂林,欲往从之湘水深,侧身南望涕沾襟。
……
我所思兮在汉阳,欲往从之陇坂长,侧身西望涕沾裳。(11)
由此,中国封建社会婚姻选择大多以近距离为主,农民阶级联姻地域范围十分狭窄,甚至产生如前所述的“一村唯两姓”,地主阶级虽然通婚范围相对要大一些,但也大多不会超出本县、本州。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中国历史上还存在着一种中表通婚情形,即同姑母的子女、舅父的子女以及姨母的子女结成亲戚关系。唐代李百药曾有诗曰:“秦晋称旧匹,潘杨有世亲”,(12)“秦晋”乃指春秋时期秦、晋两国世代联姻,“潘杨”则指两晋时期潘、杨两家累世通婚,说明中表成亲颇为普遍。宋代“姑舅之子为昏”,“公私皆已通行”,(13)“交朋之分,重以世姻”,(14)故而“姑舅兄弟通婚甚多”。(15)宋代袁采在《袁氏世范·因亲结亲尤当尽礼》中,曾经公开提倡:“人之议亲多要因亲及亲,以示不相忘,此最风俗好处。”“至于广大农村,俨然是一片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汪洋大海,‘世婚’之风尤其盛行。”(16)前面论及的白居易在《朱陈村诗》中所描写的徐州丰县的朱陈村,也是“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因此,在中表通婚中,出现了“姑母做婆”“姨母做婆”“舅母做婆”的几种表现形式。
对于中国伶人来说,也会选择“嫁娶先近邻”,在相知相熟的同业之内,形成婚姻圈,互为婚姻,一圈套着一圈。随着时间发展,这种婚姻关系历代相延,又是一层套着一层,形成了广度和深度无限扩展的伶人婚姻家族圈子。
颇有趣味的是,西方伶人也存在如此“物以类聚”的婚姻关系,英国学者戈尔登在《遗传的人才》一书中,曾经提到“伶人之间的婚姻与血缘关系是很密切的”。(17)美国学者摩西士的著作《美国的优伶世家》,论述了美国十个优伶世家,也涉及了伶人通婚现象,例如巴瑞摩和达文包两家,同娶于名为朗金(Rankin)的伶人世家,朗金的两个姐妹也都是伶人。从摩西士著作的血缘图谱中,说明了伶人与伶人之间结婚的概率颇高,应该说,也是符合优生学者提出的“类聚配偶律”(Law of Assortative Mating)。
中国伶人既有外力的强制婚姻隔离政策,又有内生的联姻条件,“伶人和外行缔婚的频数虽一时无法查考,但我们知道同业之间的婚配确乎是来得容易,而同一种脚色之间的联姻,尤其是来得爽快”,(18)因此,伶人由于业缘关系形成了非常普遍的姻缘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且,互为套层,构成了一种环环相扣和不断扩展的泛家族化局面。
潘光旦论述道:
“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原是生物界的一大原则。此种原则行使的结果叫做“隔离”(segregation)。有地域上的隔离,即物种之间,因距离太远或有水陆的障碍,彼此不能交通;有生理上的隔离,即物种之间,根本因为结构上的不同,不能有孳乳的行为;有心理上的隔离,即物种之间或有一种的各派之间,有一种歧视或自己居奇的心理,不愿意和别种或别派发生太密切的接触,而配偶的关系,尤所禁忌。记得《南史·王元规传》里有三句话:“姻不失亲,古人所重,岂得辄婚非类”,就完全可以代表这一层意思。伶人与伶人之间,因为兴趣、职业和共同利害的关系,原有比较强烈的“类聚”与心理方面“隔离”的倾向。这种倾向,又因为社会的歧视、侮弄,以至于作践,不免愈益增加他的强烈的程度。……他要结交朋友,选择配偶,便一天不能跳出同业的范围。这样一来,一个以票友开始的个人往往终于会造成一个三四代专以优伶为业的家系,而家系与家系之间,复因彼此互为婚配的关系,可以造成一个庞大的集团,一个千头万绪、循环往复的“血缘网”。(19)
从入伶开始,由于业缘关系发展成为一种姻缘和血缘关系,“造成一个三四代专以优伶为业的家系”,又因为是“彼此互为婚配”,所以,“造成一个庞大的集团,一个千头万绪、循环往复的‘血缘网’”,乃是形成中国伶人阶级泛家族化的内在发展逻辑。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一个“差序格局”的概念。这种“差序格局”,指的是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个网络颇类似蜘蛛网,它有一个中心,即自己。以“己”作为中心,如同石子一般投掷水中,与他人联系结成的社会关系,就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是愈推愈薄,也即愈往外推,关系的紧密程度与信任程度也就愈加稀薄,存在递减趋势。由于存在这种“差序格局”,中国家族出现一种泛家族文化的现象。作为一种同质异构现象,这种“差序格局”仍然出现在现代社会里,虽然高度流动和紧张竞争的现代社会,已经进入契约社会,但是人们在意识或者下意识里仍然会迅速复制出一种仿家族和准血缘的人际关系,例如上下级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加情感的关系模式;执政者或者单位领导的父母官意识;个人对于团体和族群的依赖感以及由此产生的情感体验,也都是将现代社会关系转化为泛家族关系,关系处理好了就成为了“家人”,处理不当则就是“外人”,是一种泛家族化的文化心理密码。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按照这种泛家族化思维建立起了一张盘根错节的具有类似家族性质的社会关系网络,相互之间关照和体恤。
从某种意义而言,在中国国民人格结构中都包含这种泛家族化的内在编码。但是中国伶人阶级的泛家族化,与此并不相同,它是一个阶级的泛家族化。普通民众的泛家族化,具有一种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以及脆弱性,尤其是在社会动荡时期,这种泛家族化的分裂和重组更加显著。中国伶人由于“因为兴趣、职业和共同利害的关系,原有比较强烈的‘类聚’与心理方面‘隔离’的倾向。这种倾向,又因为社会的歧视、侮弄,以至于作践,不免愈益增加他的强烈的程度”,其泛家族化的广度和深度都不是普通民众的泛家族化可以比拟的,他们因为无宗而有宗,乃是整个阶级的拟家族化格局,如同前面那位伶人所称的“某处某人优伶也,某处某人亦优伶也”,是将整体伶人作为一种仿家族和准血缘的关系,故而中国伶人的泛家族化现象,具有一种整体性、稳定性和内生性。它的“差序格局”可以推及更远,递减趋势要比一般普通民众舒缓许多。中国伶人对于这种泛家族化现象产生了一种情感认同和情感满足,所以,前面那位伶人脱口说出“我优伶也”,而且,“言竟自得之色浮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