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伶人的原罪身份
关于古代伶人的出身,渊源关系可以追溯到巫觋。我在《论戏剧起源的性别主题》一文中曾经论述巫觋的社会“表演”及其身份问题。“通神的巫术和图腾‘表演’,在原始舞蹈和哑剧历史性的延伸中,最后形成为世俗而自觉的戏剧表演。在这中间,存在一个漫长的演变地带。巫觋,则在其间‘扮演’了重要的‘角色’”。(6)应该说,巫觋与降低标准之后才能发现和承认的原始“表演”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但是巫觋作为神职人员,社会地位颇高,在“社”的社会组织中,巫觋除了祭祀职能,还有更为重大的氏族管理职能。在巫觋的祭祀活动中,往往也传承了氏族的历史与文化,而且还担负着医的职能,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巫觋是中国最为原始的知识分子。正是因为如此,对于巫觋的选拔也是非常严格的,例如女巫,必须考虑她是否具备歌舞与表演的形貌和才能,杨慎在《升庵集》中称:“晋《夏统传》:女巫章丹、陈殊二人,并有国色,装服雅丽,歌舞轻徊。”(7)中国云南民族民间,“一般的女巫,都是生得风流多姿,体态妖娆,歌喉清脆动人,手腕灵活的年轻女子”。此种挑选标准,自然与歌舞和表演是女巫最重要的事神手段有关。
巫觋与优伶的关系,目前学术界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存在着渊源关系;另外一种观点则否认两者是共同孕育和发展的关系。前者认为,“古优的远祖,导师、瞽、医、史的先路者不是别人,就是巫。……随着社会的演进,巫者技艺渐分化为各种专业,而由师、瞽、医、史一类人来分别担任,倡优则承继它们的娱神的部分而变之娱人的”,(8)“优从巫演化而来,仍然是祭祀礼仪的产物,但在美学职能上,两者有很大的不同;巫既娱神,也娱人,但外层目的是娱神,娱人只是一种‘副产品’;到了优,活动的目的已经完全转到娱人上来了”。(9)后者则认为,“优伶和巫觋并不存在渊源关系,他们犹如一对孪生兄弟或姐妹,共同孕育于原始时代民间歌舞的母体,脱胎于奴隶社会初期,均是奴隶制的产物。出现于优伶与巫觋之前的原始民间歌舞,是生产劳动的产物。它发展到了奴隶社会,明显地沿着两种职能在延伸:一是继承上古人们以歌舞作为劳作之余的娱乐手段;一是用以祀神祭祖、既娱神又娱人的宗教礼仪。事为前者,是后世优伶的祖先;事为后者,即是巫觋”,“优伶对中国戏剧的影响是直接、积极的,与巫觋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才是中国戏剧职业演员的真正先驱,是中国戏曲艺术的缔造者”。(10)两种观点虽然有所差异,但是,对于优伶和巫觋的区别看法是基本一致的,都认为巫觋的地位比较优伶的地位要高出许多,甚至巫觋是古代社会或大或小的“精神领袖”,而优伶的处境远不是如此了。
应该说,两种观点存在差异,主要是运用何种标准衡量原始戏剧和原始表演的问题。这里,最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是,不管是两者存在着渊源关系,还是共同孕育和发展的关系,为何巫觋地位如此之高,而优伶地位如此之低呢?伶人的原始出身,乃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是罪臣家属出身。这种罪臣家属,分为平民罪人之家属和官吏罪人之家属。平民罪人之家属,如同前述《魏书·刑罚志》所载:“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脏不满百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这些平民“群盗”罪人,妻子被罚成为“乐户”。官吏罪人之家属,赵璘《因话录》卷一载:“天宝末,蕃将阿布思伏法,其妻配掖廷,善为优,因使隶乐工。”此为唐朝史实,蕃将阿布思获罪伏法,妻子也是成为“乐工”。后来,由于唐肃宗女儿政和公主的说情而获得了赦免,政和公主云:“禁中侍女不少,何必须得此人?使阿布思真逆人也,其妻也同刑人,不合近至尊之座;若果冤横,又岂忍使其妻与群优杂处,为笑谑之具哉!”(11)这里也说明了罪臣家属被罚成为伶人,处境颇为凄惨,“又岂忍使其妻与群优杂处”,毕竟阿布思妻子被赦只是个案。明成祖朱棣对待建文诸忠的遗属,《国朝典故》载:“铁铉妻杨氏年三十五,送教坊司。劳大妻张氏年五十六,送教坊司。张氏旋故,教坊司安政于奉天门奏:奉圣旨分付上元县抬出门去,着狗吃了。”(12)根据墨遗萍《蒲剧史魂》考证,明代万历十年(1582)张居正子孙也被编为“乐户”,落身蒲州,称为山西乐户。前所论述的《唐会要》卷三十四载:“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诏太常乐人,本因罪遣没入官者,艺比伶官,前代以来转相承袭。”(13)也说明了“因罪”成为伶人者,应该是不在少数。
这些获罪平民和官吏家属没有进行其他惩罚,而是“配为乐户”,在公众面前进行表演活动,从某种意义而言,也是一种“游街示众”。作为一种侮辱性和人格化的惩罚手段,以此儆人,告诫臣民不得犯罪作乱,否则,家属就有可能成为“乐户”“示众”表演。这从“劳大妻张氏年五十六,送教坊司”也可以反映出来,它完全不是从演艺角度考虑,而是一种人格羞辱,是作为刑事处罚的配套措施,“其妻也同刑人”进行人格“示众”,一方面可以发泄统治阶级的怨愤,另一方面也可以警示世人。这种政治上的目的,也反映在“张氏旋故”,“奉圣旨分付上元县抬出门去,着狗吃了”。
应该说,“罪人之家属配没而为‘乐户’,并不自北魏始。其来源很早,《周礼·秋官》有‘司厉’之职,主司入与罪隶之隶。汉刘向《新序·杂事》言楚钟子期府中有击磐人,是因其父杀人按刑偿命,他才被没官至钟府为击磐人”,“我国的乐户制度,其名称虽始见于北魏,但《周礼》《春秋》时期实已有之。其来源为得罪没官之家属人等”。(14)因此,“罪人之家属配没而为‘乐户’”,自古有之,它是政权系统的一种政治运作手段,一种刑事“示众”惩罚。这种“得罪没官之家属”,应该是原始伶人的一个重要来源。
如此,伶人的出身也就天然地被赋予了一种“原罪”的内涵。《三字经》称“人之初,性本善”,而对中国伶人来说,则是“业之初,性本恶”,他们是在戴“罪”从伶,为伶乃“按刑”洗罪。
二是战俘及其家属出身。《魏书·高祖纪》载:“沃野统万二敕勒叛。……灭之,斩首三万余级。徙其遗并于冀定相三州为营户。”(15)邓之诚《骨董琐记·宋官妓营妓》称:“宋太宗灭北汉,夺其妇女随营,是官妓之始。”(16)明代朱元璋将俘获的张士诚部下士卒之妻孥悉属别营,有数万人之多,曾经引起大臣异议,《明史·解缙传》云:“太常非俗乐之可肄,官妓非人道之所为。……给配妇女之条,听之于不义,则又何取夫节义哉。”(17)战俘及其家属成为“营户”,性质如同“罪人之家属配没而为‘乐户’”,也是一种人格“示众”惩罚,达到震慑敌国或者敌方的目的,由此,战俘及其家属出身的伶人也就同样具有了“原罪”身份。
三是奴婢出身。在中国历代王侯、官绅家庭中蓄有大量奴婢,其中也有一部分是以歌舞音乐侍奉主人,她们虽然与职业伶人不同,只服务于王侯、官绅家庭,却也是职业伶人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些男女奴婢,如同主人的家庭财产一样,社会地位很低。他们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主人家庭以后,其中一个重要的去向就是流入社会成为职业伶人。此外,还有买良为优而成为乐户者,崔令钦《教坊记》载:“平人女以容色选入内者,教习琵琶、三弦、箜篌、筝等者,谓之诌弹家。”(18)《武林旧事补遗·钱塘先贤》载,宋英宗时杭州知府沈遘,“郡人有贫不能葬及子女孤无以嫁者,以公使钱嫁数百人;娼优养良家女为己子者,夺归其父母”(19),说明当时买良为娼、为优,并不少见。一些职业戏班也会购买女童培训成为伶人,徐珂《清稗类钞》载:“京师伶人辄购七八龄优童,纳为弟子,教以歌舞。”《金台残泪记》卷三也载:“八、九岁,其师资其父母,券其岁月,扶至京师,教以清歌,饰以艳服。”李渔的剧本《比目鱼》也描写了一个戏班的班主,准备将女儿卖与他人为妾,然后用此钱购置“良家女”,凑成一个女班,“(净)请看五十两一封,共二十封。都是些粉边细丝,一厘搭头也没有。(小旦细看背介)他起先那些话,说得一字不差,我若有了这主银子,极少也买他十个妇人,就教一班女戏。一个个趁起钱来,我这分人家,那里发积得了”。(20)应该说,这种买良为优而成为乐户者的案例,在史籍中颇多,“事实上,唐、宋、元、明那么多的娼优乐户,真正的由所谓‘十恶不赦’的罪人家族配隶者还是少数,大多数还是误堕风尘之良家子女为娼为优者”,“买良为娼、为优,在我国历史上自古直至近代一直就是屡见不鲜之事。因之,一般普通人家儿女被鬻于仕宦豪门之家、娼优之门而成为伶人、乐户,亦是乐户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王侯、官绅家庭的奴婢出身,使伶人也同样成为卑贱一族,买良为优而成为乐户者也同样是贫苦群体,因此,在中国伶人的原始出身中,又沾染了卑贱和贫苦的成分。
四是贫苦农民出身。《周礼·春官》载:“旄人掌教舞散乐,舞夷乐。”郑玄注云:“散乐,野人为乐之善者,若今黄门娼矣。”唐代贾公彦疏云:“若今黄门娼矣者,汉娼优之人亦非官乐之内,故举以为说也。”(21)由此,这些“散乐”应该是一些流散于乡村城镇之间以艺谋生的平民。前所论及的《唐会要》所载的“散乐巡村,特宜禁断。如有犯者,并容止主人及村正决三十,所由官入考奏”,说明这些“散乐”很有可能也是农民组成,是贫困农民饥荒岁月的一种谋生方式。吴自牧在《梦粱录·百戏技艺》中也称杭州“又有村落百戏之人,拖儿带女,就街坊桥巷呈百戏伎艺,求觅铺席宅舍钱酒之资”。(22)潘光旦先生在论及农民加入伶业的原因时写道:
农民之所以加入伶业,原因完全是经济的。伶是“贱业”,他们的亲戚朋友决不会赞成;但因为做伶人须得离开乡村,或因避荒避乱早就离开了家乡,亲戚朋友的耳目已经照顾不到,城市里的耳目虽多,却是新的,不大相干,无关通痒。所以在社会的毁誉方面,是不成多大问题的。(23)
潘光旦论述的是近现代农民为伶的一些动机,在中国历史上农民入伶可能主要考虑的并非是“在社会的毁誉方面”,而是“原因完全是经济的”。中国历代“乐籍”娼优不分,上述所论的罪臣家属、战俘、奴婢以及买良为优而成为乐户者,有的学者认为,这些应该是“大部分属娼,而真正的大部分戏曲艺人多属于一些农民在荒年歉月以艺谋生,稀里糊涂而被视为和进而成为乐户者”。由此,中国伶人的贫苦农民出身身份,又使伶人形成了穷苦的社会公众印象。
五是侏儒出身。原始优伶的主要职能是滑稽调笑,汉代史游《急就篇》云:“倡优俳笑观倚庭。”唐代颜师古注云:“倡,乐人也。优,戏人也。俳,谓优之亵狎者也。笑,谓动作云谓皆可笑也。”(24)此外,原始优伶还兼有歌舞、音乐、杂技等职能。由于伶业有滑稽调笑的主要职能,具有生理缺陷的侏儒就成为原始伶人的来源之一。“做优人的往往是一个畸形变态的人,优旃于‘善为合于大道’的‘笑言’以外,同时是一个侏儒。春秋时期里,又有一个优施,曾在夹谷之会的时候,舞于鲁君的幕下,见《谷梁传》《孔子家语》及何休《公羊解诂》,根据后二种的参考,可知优施也是一个侏儒。”(25)这种侏儒伶人,司马迁《报任安书》称:“主上所戏弄,倡优畜之,流俗之所轻也。”(26)除了他们的政治讽谏而被人指责为“馋贼”,可能他们的生理缺陷也会成为被取笑和蔑视的对象,故而“流俗之所轻也”。
由于上述五种原始出身的因素,伶人形成了一种罪、贱、穷的公众形象,具有一种出身带来的“原罪”,他们从事伶业戴着“原罪”枷锁,而且似乎一生也无法洗脱这一种“原罪”。“原罪”(original sin)概念来自基督教的传说,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根据《圣经》所述,人类有两种罪,即原罪和本罪,原罪是始祖犯罪遗留的罪性和恶根,本罪则是各人今生所犯的罪。其实,中国伶人后来的出身,已经不止这五种类型,前所论述的北宋伶人丁石即为士人出身,而且“与刘莘老同里发贡。莘老第一,丁第四,丁亦才子也”。到了晚清民国时期,官宦子弟为伶的情况更已不是少数。还有一种是仆役阶级,因为他们与伶人阶级社会接近,娼、优、隶、卒都属“贱业”,被剥夺了普通各业的许多权利,他们从事伶业不会存在太大心理障碍。
但是,由于五种原始出身的“原罪”,它们是属于伶人始祖犯罪遗留的罪性和恶根,也是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后来其他阶级出身的加入,并不能改变五种原始出身的“原罪”公众形象,加上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这种“原罪”公众形象已经凝固化了,甚至成为铁板一块,因此,伶人原始出身的“原罪”,已经限定了中国伶人的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