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伶人家族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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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政权策略与伶人家业世袭

由于中国伶人的特殊职业性质,史籍关于伶人家族的记载不多,一些关于伶人的著作对于伶人家族的描述颇为简略,以上所论的伶人家族职业世袭简史只是沧海之一粟,大量的伶人世袭资料已经消失在历史的黄尘之中。但是,在清朝初期之前,伶人职业世袭是一种政权策略,从国家机器的控制系统中,对伶人职业的“进口”和“出口”防范一直是严格的。到了雍正皇帝废除“乐户”,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取消了中国伶人的“乐籍”身份,而且随着中国社会逐渐深化了近代转型,清朝中晚期以后,伶人职业的“进口”压迫感松了,许多票友“下海”成为职业伶人,多数也形成了新的伶人家族,伶人职业的“出口”强制性软了,也有伶人后人不再为伶,改营他业。由于处于近代,史籍对于伶人家族职业世袭记录颇为详尽。

著名的谭鑫培家族和梅兰芳家族,自不待言,一般的伶人家族职业世袭现象,也是俯拾皆是。茹富蕙,长于丑角,尤其蒋干、汤勤这类角色,萧长华以次,他独步一时,可谓尽得萧派真传。祖父茹莱卿,年轻时习武生,晚年改行操琴,父亲茹锡九,是位武生,哥哥茹富兰,先为小生,后改武生;萧长华也是世家伶人,家族是从他父辈开始的,虽然他的祖父是位游宦,从江西新建迁居到江苏扬州的江都县,但在太平天国时期,他父亲为了避乱北上京师,即开始涉及伶业。父亲萧镇奎,是位名丑,伯父艺名为小兰,是位昆旦,萧长华与哥哥萧长荣自幼学伶,萧长华终成丑行宗匠。萧长华之子萧盛萱,也习丑,萧长华两位孙子,萧润增拜周信芳为师习老生,萧润德拜叶盛兰为师习小生。萧长荣之子萧连芳学习小生,萧长荣之孙子萧韵笙,也从伶;孟小冬家族伶业,到她一代已是三代,祖父孟七,武生、武净,父亲孟鸿群,也为武生、武净,三伯孟鸿荣,工武生,后改名小孟七,以示家族传承,六叔孟鸿茂,先工文武花脸,后改丑角。孟小冬则习余派老生,终成余派嫡传第一人;梅兰芳爱徒李世芳,也是世家,父亲李子健,为山西梆子戏花旦,母亲李翠芬,是山西梆子戏青衣。李世芳和毛世来、宋德珠、张君秋被称之为“四小名旦”,后来因为飞机失事,英年离世。这些伶人或者称为戏曲演员世家,既有声名昭著者,也有名气较弱者,但都存在家族职业相承,形成独特而丰富的家族职业文化。

这种伶人家族职业世袭,并非中国独有,西方国家同样存在。潘光旦教授在《中国伶人血缘之研究》一书中,曾援引英国学者戈尔登(Francis Galton)之著作《遗传的人才》(Hereditary Genius)中的一段文字:“伶人之间的婚姻与血缘关系是很密切的——唯其密切之至,他们差不多成为一种特殊的阶级”,“我至少要把耿孛尔(Kembie)的家世提一提。在六十年以前,他们在英国人的见闻里,要占到很大的一个地位。”(30)耿孛尔(Kembie)的伶人家世情况,第一代为饶吉·耿孛尔(Roger Kembie),乃戏班总管,扮演莎士比亚剧中丑角十分出色,莎拉·华德(Ward Sarah),是饶吉·耿孛尔之妻,是一个流动戏班班主的女儿。第二代,莎拉,长女,杰出的女演员;约翰·飞利伯(John Phillip),长子,喜剧家;司蒂芬(Stephen),次子,喜剧家;伊利莎白(Elizabeth),三女,也从伶业;查理,三子,悲剧家。第三代、第四代无人业伶。第五代,玛利·法朗射斯,业伶,是长女莎拉的重孙女。这个英国伶人家族,似乎与我国近现代伶人家族比较接近,第二代三个儿子全部从伶,但是,女儿就未必了,两个女儿中的一个为伶,嫁的却并不是伶人,另一个女儿没有业伶,嫁的也不是伶人,第三代、第四代没有一人从事伶业,其中一人成为内务部次官,一人是研究盎格鲁-撒克逊语言的学者,到了第五代才出现了从伶的家族成员。应该说,英国伶人家族职业世袭或者变化情形,与我国近现代伶人家族的生存背景和文化指数是不同的,他们的伶业世袭有着不同的人生动机以及家族文化内涵。

如前所述,在清朝初期之前,一旦为伶,世世从伶,具有强制性,从法令制度角度加以规定,“一沾此色,累世不改”。其实,它也存在复杂的情形。首先,官方政策具有概念性和理想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会发生政策“跑、冒、滴、漏”。在中国历史中,某个时期的某种哲学思想和官方法律与现实生活并不是等同的。利用哲学思想和官方法律说明一个历史时期的日常生活往往会发生一些偏差,淹没甚至抹杀一些真实状态的生动和微妙。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经常会发现一些研究者采用宋明理学或者帝王诏令,来描述当时中国的真实生活,其实,它们之间虽然存在着很大的关系,但也不完全尽然的,真实生活要显得更加丰富和复杂。中国戏剧史研究,似乎也遇到类似问题。戏剧文学史料颇丰,但是,声腔、演出等很难用文字准确描述,实证素材很少,因此,一部中国戏剧史,从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的戏剧而论,也就难以真正复原它的历史。余秋雨曾有如此表述:“与其他艺术门类一样,戏剧的最精微之处总是最容易被历史磨损和遗失。后代所写的每一部艺术史,都是失去了最精微之处的抱撼之作。这正像描述一个绝色美人,只留下了她的履历和故事,还有一些遗物和照片,却永远也无法说明,她究竟是靠着什么样的风度和眼神,征服了四周。”(31)如果完全利用政权法令史料论述伶人家族职业世袭情况,会失去一些“最精微之处”,伶人家族的职业“入口”和“出口”,由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即一些“最容易被历史磨损和遗失”的具体情景,有时会有松紧差别,尤其是一些流动的戏班伶人,政权系统管理更加困难,因此,应该会有个别伶人易业,并未继续为伶,只是史籍少于描写与记录。

其次,史籍中所载的伶人家族,大多是知名的或者比较有特点的,而芸芸伶人是否形成家族,或者家族能够持续多久,由于无人关注及记录,都已经在历史的发展中消失。伶人职业的流动性质,冲州撞府,四处卖艺,必然会使家族成员有所离散。邢义田曾称:“可以想见的是,一般的平民即使有族,大概也不可能像封建贵族那样有大、小宗的庞大细密的组织,他们如果缺乏特殊的机缘和运气,作为大多数人口的小农之家,要长期聚居在一地,发展成为生业世承、聚族而葬的大族不是很容易的事。天灾、人祸每使人口流散。像客、部曲一类的依附人口,或地位更卑下的奴婢,每因年成或动乱,先后大量地存在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中。他们谈不上族人,谈不上世业,身后除了一堆黄土,魂魄恐怕是没有祖茔可以依附的。”(32)普通伶人的家族处境,大概也和上述人差不多,因此,伶人家族的职业“入口”和“出口”也会发生一些流变。

再次,在清朝初期之前,伶人家族存在的历史很长,经历了多个朝代,而每个朝代对待伶人家族的政策会有微调,为伶人家族的职业“入口”和“出口”创造一点缝隙,例如前述的唐朝高祖李渊,为了表示惠政,将年代久远的伶人家族“宜并蠲除,一同民制”,也会对伶人家族世袭制度产生微小影响。

第四,关于职业进口的被迫性和无奈性,也有例外个案,但都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清朝中晚期后,许多“票友”“下海”为伶,伶人职业“入口”性质已经发生较大变化,但是,在清初以前,仍然属于特殊案例。例如《宦门子弟错立身》中的延寿马,他虽然是一个元杂剧中的人物,但可以折射出社会的真实情况。他出身宦门,爱上女伶王金榜。宦门家庭不但反对,还将他禁闭了。他逃出以后,四处闯荡,遍寻王金榜。后来,终于与王金榜结婚,投入伶人生活。他唱道:“背杖鼓有何羞!提行头怕甚的!”但是,他实际上还是为了“我若得妆旦色如鱼似水”,而且,后来他还是觉得有些尴尬,“撞府共冲州,遍走江湖之游。身为女婿,只得忍耻含羞”,“休休,提起泪交流,那更担儿说重心忧。我亲朋知道,真个笑破人口”,(33)说明伶人职业进口的被迫性和无奈性并未消失。

上述所论,并没有影响伶人家族职业世袭强迫性和被迫性的本质属性,它们大多是个案性质或者边缘形态,不可能对伶业世袭制度产生整体性或者完全性的动摇和颠覆。应该说,在清朝初期之前,政权机构对于伶人家族的防范和高压是一贯和坚决的。其实,政权机构对伶人及其家族的“围剿”,并不仅仅体现在家族职业世袭的强制方面。它采取了各种各样“隔离的现象”,实质上是一种“职业隔离政策”。


(1) 潘乃穆编:《潘光旦文集(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6页。

(2) 王利华:《周秦社会变迁与中国家庭伦理体系的建立》,见《中国家庭史论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 邢义田:《从战国至西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延续》,见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家族与社会》,中国大百科全书2005年版,第102页。

(4) 党明德、何成主编:《中国家族教育》,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5) (清)阮元刻:《礼记正义》卷五《曲礼下》。

(6)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九十二《游侠传》,点校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706页。

(7) (汉)司马迁撰,(南朝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史记》卷二十六《历书》,点校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258—1259页。

(8) 邢义田:《从战国至西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延续》,见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家族与社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104页。

(9)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七十八《萧望之传》、卷八十一《匡衡传》,点校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71、3331页。

(10) (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卷四十四《邓彪传》,点校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95页。

(11) 汉)司马迁撰,(南朝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点校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57、3279页。

(12) 邢义田:《从战国至西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延续》,见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家族与社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13) (宋)范公偁撰,孔凡礼点校:《过庭录·丁石排戏语》,中华书局2008年版。

(14) 小横香室主人:《清朝野史大观》。

(15) 潘乃穆编:《潘光旦文集(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3页。

(16) (唐)魏征、(唐)令狐德棻撰:《隋书》卷六十七《裴蕴传》,点校本,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574—1575页。

(17) (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十四《论乐》,中华书局1960年版。

(18) (明)顾起元:《客座赘语》卷十《国初榜文》,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46—347页。

(19)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九十三《佞幸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725页。

(20)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二十二《礼乐志》,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043页。

(21) (元)夏庭芝:《青楼集》。

(22) 潘乃穆编:《潘光旦文集(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

(23) (宋)范掳撰,唐雯校笺:《云溪友议》卷下《艳阳词》,中华书局2017年版。

(24) 徐征等主编:《全元曲》第三卷《宦门子弟错立身》,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5—1836页。

(25) (明)潘之恒著,汪效倚辑注:《潘之恒曲话》上编《乐技》,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年版,第51—52页。

(26) (明)潘之恒著,汪效倚辑注:《潘之恒曲话》上编《傅灵修传》,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年版,第126—127页。

(27) (清)李渔:《李渔全集》第一卷,《笠瓮一家言文集·梁治湄明府西湖垂钓图赞》,点校本,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页。

(28) 赵函:《娜如山馆说尤》。

(29) (清)李渔:《李渔全集》第五卷《笠翁传奇十种·比目鱼》,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18页。

(30) 潘乃穆编:《潘光旦文集(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0页。

(31) 余秋雨:《中国戏剧史·新版自序》,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32) 邢义田:《从战国至西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延续》,见黄宽重、刘曾贵主编《家族与社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33) 徐征等主编:《全元曲》第三卷《宦门子弟错立身》,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5—18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