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从大的方面讲,中国古代思想家关于贫富差别的对策思想分为干预和不干预两派。
不干预出于以下两种考虑:一种是由于认识到决定贫富差别的因素太复杂,无法把握,即使干预也没有用,不如随其自然;另一种是认为贫富差别以及由此形成的人际关系是经济领域必然存在的,对此进行政策干预有害无益。《老子》说:“我无事而民自富。”(27)在司马迁看来,“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百)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他主张:“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联系到他把政府的经济政策划分为“善者因之,其次利道(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可以清楚地看出司马迁把贫富差别视为市场竞争的正常结果(28)。
还有人感到政府通过税收、土地制度等进行财富再分配,是不合理的。如韩非认为:“今上征敛于富人,以布施于贫家,是夺力俭而与侈惰也。”(29)王夫之指出:“从政者之惠民,利而已矣;而天有时勿夺之,地有产勿旷之,人有力勿困之,民自利也。”(30)强制性地将富人财产给予穷人是无济于事的,例如限田,“犹割肥人之肉,置瘠人之身,瘠者不能受之以肥,而肥者毙矣”(31)。
但在中国古代,主张对贫富差别现象进行政府干预的占主导地位。
首先,有人认为合理分配财富是国家的一个重要职能。《周易》中说:“君子以裒多益寡,称物平施。”(32)裒,是聚集、敛取、减少的意思;施,即指给予、分配。裒多益寡,就是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实行均衡调剂,根据物品的原有价值进行公平分配。周厉王时芮良夫明确反对执政者垄断经济权利,在他看来:“夫王人者,将导利而布之上下者也,使神人百物无不得其极。”(33)如果不能疏通利源以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就会危及统治。《老子》一书更是从法自然的高度强调了均衡分配财富的必要性,它说:“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天之道,其犹张弓欤?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34)在《老子》的哲学思想中,道是一种创造现实世界的初始力量,又是高于物质世界而存在的绝对精神,把“损有余而补不足”上升为“天之道”,就赋予了均衡分配以自然法则的性质。
其次,人们意识到消除贫富差别是维持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的需要。《管子》认为:“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35)又说:“甚富不可使,甚贫不知耻。”(36)《管子》作者并不反对一般意义上的贫富差别,而是力图消除“甚富”“甚贫”的现象,以求“贫富有度”,避免“贫富无度则失”(37)。桑弘羊也担心:“民饶则僭侈,富则骄奢”(38),“民大富,则不可以禄使也。”(39)所以,国家必须保持充分的财富分配控制力,“富而能夺,贫而能予”(40)。
再次,政府能决定民众的贫富,对国家也有重要的经济利益。为了推行农战政策,战国时商鞅提出:“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41)所谓“贫者富”,就是让农民通过专心务农获得财富,所谓“富者贫”,就是要通过余粮上交官府以获得爵位等方法削弱富者。《管子》说:“民恶贫贱,我富贵之。”(42)其实它提出的国家平衡市场价格的措施,增加财政收入也是主要目的之一:“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财之櫎可得而平也。”(43)为了达到“贫可以为富”(44)的目的,《管子》建议实行“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百)”(45)的价格政策。
基于以上理由,思想家们提出了各种确定和调节贫富差别的对策措施。
(1)等级制度。孔丘认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46)荀子强调:“分均则不偏,执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47)“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兼足天下之道在明分。”(48)只要合乎礼义的要求,君王以天下之禄“而不自以为多”,低级官兵或平民收入微薄“而不自以为寡”(49)。
对孔丘的说法,董仲舒做过这样的解释:“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故有所积重则有所空虚矣。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50)南宋朱熹对此也明确认为:“‘均’,谓各得其分。”(51)所以在儒家的话语系统中,“均”是与等级相联系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平均财富。而且这一观念影响久远,连北宋李觏也说:“上下有等,奢侈有制,在势则尊,无列则贱,富不得独文,贫不得独质,万金之居,与下户为伍,则饱食之余,无所复用,庶几廉让可兴,而和平可致也。”(52)
(2)土地制度。土地是农业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重要的财富形态,所以要缓解和消除贫富差别的矛盾,调整土地占有状况是许多思想家的共识。三代的井田制是中国古人理想中的土地制度,每每成为政策主张的参照。董仲舒主张:“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53)东汉仲长统断言:“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址,齐民财之丰寡,正风俗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54)李觏指出:“不知其本而求其末,虽尽智力弗可为已……法制不立,土田不均,富者日长,贫者日削,虽有耒耒,谷不可得而食也,食不足,心不常,虽有礼仪,民不可得而教也。尧舜复起,未如之何矣!故平土之法,圣人先之。”(55)清初颜元批评那些反对恢复井田制的人,他认为:“天地间田宜天地间人共享之,若顺彼富民之心,即尽万人之产而给一人,所不厌也。王道之顺人情,固如是乎?况一人而数十百顷,或数十百人而不一顷,为父母者,使一子富而诸子贫,可乎?”(56)
李安世是北魏均田制的创议人。他认为以前的井田制具有调节贫富的意义,“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57)这也是中国古代其他土地制度的决策动机。
(3)赋税政策。《老子》认为:“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又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58)在它看来,过重的赋税加剧了人民的贫困,是不道德的。孟轲相信:“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59)《管子》强调:“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60)从这个认识出发,它要求统治者“取于民有度”(61)。荀况分析了财政搜括与民众贫富的互相关系:“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谓上溢而下漏。”(62)韩非主张:“论其税赋以均贫富。”(63)这里的“均贫富”是指富人和穷人的财政负担要合理。唐代陆贽提出:“当今之要,在于厚人而薄财,损上以益下。下苟利矣,上必安焉,则小损者所以招大益也。人既厚矣,财必赡焉,则暂薄者所以成永厚也。”(64)白居易指出:“夫利散于下,则人逸而富;利壅于上,则人劳而贫。”(65)
以上见解都是呼吁政府减轻赋税以使农民获利。此外,人们希望通过税收抑制某些利益集团的财富积聚。商鞅强调:“欲农富其国,……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66)这构成了中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的主要内容。
(4)物价调节。政府的这一行为起源于先秦时期的平粜理论。当时的计然指出:“夫粜,二十病农,九十病末,末病则财不出,农病则草不辟矣。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末俱利。平粜齐物,关市不乏,治国之道。”(67)要使粮食价格维持在农民和商人都有利可图的波动范围内,政府就需要在粮价过高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粮食,在粮价过低时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粮食。显然,这种干预措施对农民和商人获得正常收入应该是有益的。西汉时的耿寿昌曾据此提出了设置常平仓的主张,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弊端,即所谓“外有利民之名,内实侵刻百姓。豪右因缘为奸,小民不得其平”(68)。
相比之下,《管子》的政策建议有所发展。它指出:“聚者有市,无市则乏”;“市者,货之准也”;“市者,可以知治乱,可以知多寡,而不能为多寡。”(69)“市也者,劝也,劝者,所以起本。”(70)它认为商品的价格变动取决于供应数量,“夫物多则贱,寡则贵。”(71)而商品的数量是可以人为控制的,所谓“散则轻,聚则重”(72)。“物臧(藏)则重,发则轻。”(73)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号令的急缓导致商品价格的波动,举例而言:“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74)这是因为农民急于交付国家规定的赋税,不能不低价出卖农产品。反之,如果国家征收的是实物,那么号令越急,该种物品的价格就会越高。不难看出,这样的物价干预,商人牟利不见得受到抑制,农民也未必受益。
桑弘羊实施了政府介入市场的经济政策,其政策措施包括:盐铁及酒专卖;均输;平准。其中设立平准机构的目的是稳定京师物价,办法也是通过掌握商品和运输,在市场物价高涨时以低价出售,在市场物价下跌时以高价收购。然而,由于官场腐败,“吏容奸豪”,“富商积货储物以待其急,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75)。
(5)社会保障。在战国末年至秦汉之际成书的《礼记》中,古代思想家提出了“大同”“小康”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模式。其中关于“大同”社会的文字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76)在这一理想的社会里,财富是公有的,不会由于私人占有而发生资源浪费的情况,同时由于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会出现某些社会成员的贫困,以及因贫困而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关于“小康”社会的文字是:“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是为小康。”(77)
从思想渊源上看,大同理想与儒家学说有密切的关系。孔子曾憧憬一个“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78)的融伦理道德与社会保障于一体的制度安排。孟子主张行“仁政”,内容包括民众提供必要而稳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在此基础上实现全社会的经济保障:每家拥有一百亩耕地和五亩宅地,“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载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79)。他还强调:“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80)可以看出,除了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存在差别外,儒家的社会保障思想是大同理想的直接先行资料。
此外,中国古代还有一条从外部对既有贫富状况进行强制变动的思想脉络,这就是历代农民起义军的战斗纲领。东汉年间,张角领导了黄巾军起义,他用以发动和组织农民的思想武器是当时的《太平经》一书。书中提出:“或积财亿万,不肯救穷周急,使人饥寒而死,罪不除也。或身即坐,或流后生。所以然者,此乃中和之财物也,天地所以行仁也,以相推通周足,令人不穷。”(81)这与农民要求平等享有社会财富的朴素愿望是契合的。唐末,农民起义军首领王仙芝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北宋王小波号召佃农和茶农起义时说:“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82)这次起义的继任领导者李顺曾命令乡里富户除留出必要生活资料外,“一切调发,大赈贫乏”(83)。末年,农民起义军领袖钟相宣称:“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84)明末农民大起义时提出的口号则有“贵贱均田之制”(85)和“均田免粮”(86)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