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普查任务与内容
一、普查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要求,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的任务是查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普查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数据。
二、普查对象
水利行业能力普查的调查对象是水利机构。本次普查的水利机构主要是指从事水利活动[1]的单位,包括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活动的单位,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的单位。
调查对象具体包括:①水利机关法人单位,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使某项或几项水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法人单位;②水利事业法人单位,指水利机关法人单位或其管理的法人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③水利企业法人单位,指水利机关法人或水利事业法人单位出资成立或控股的企业法人单位;④乡镇水利管理单位[2],指从事乡镇一级水利综合管理及服务工作的相关机构;⑤社会团体法人单位,指业务主管单位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管理单位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⑥其他水利单位,指上述5类单位之外从事水利活动的单位。上述调查对象中的水利机关法人单位、水利事业法人单位、水利企业法人单位、社团法人单位在本书中统称为“水利法人单位”。
三、普查内容
本次普查针对不同单位,设置了不同的调查内容。对水利法人单位和乡镇水利管理单位,调查机构性质、从业人员情况、资产财务状况和信息化状况等。机构性质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成立时间、隶属关系、单位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类别等;从业人员情况主要包括人员数量、学历、职称、年龄等;资产财务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规模、收入、支出等;信息化状况主要包括单位拥有的计算机数和网站数量等。对其他水利单位,只调查单位基本信息,建立单位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