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
我国唐宋年间的著作中已有关于定额的明确记载,如“皆量出以为入,定额以给资”“诸路上供、岁有定额”等,这说明我国古代就已有利用定额进行资金控制的先例。美国工程师泰罗(1856—1915)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制定了工时定额,采用有差别的计件工资制,被称为“科学管理之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工程造价这一学科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一)概预算管理制度建立时期(1949—1957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国民经济尚处于恢复时期,还没有工程概预算制度,工程建设采用的是实报实销的办法。在1951—1957年,国家主要着手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概预算制度,当时主要是借鉴前苏联的经验,先后确定了概预算在建设中的作用,规定在不同设计阶段必须编制概算或预算;确定了概预算编制的原则、内容、方法,概预算的编制、审批、审定修正办法;确定了概预算的编制根据。1951—1952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相继颁发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二)概预算管理制度削弱时期(1958—1976年)
1958年“大跃进”期间,由于受极左思想的干扰,只讲政治,不讲经济,造成“设计无概算,施工无预算,竣工无决算”的投资失控局面。施工企业的计划利润被废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分,工程决算后,多退少补,实报实销。1966—1976年,概预算制度被完全否定,概预算在工程建设中根本不起作用,专业人员改行,大量资料流失。
(三)概预算管理制度恢复重建时期(1977—1991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投资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国家重新整顿,建立健全概预算制度,重申设计要有概算,施工要有预算,竣工要有决算的“三算”对比原则。1978年国家建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制定和颁发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1982年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经济定额、标准、规范等基础工作的通知》,1983年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联合颁发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到1983年,全国制定和修订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已达142种。1986—1988年水利电力部先后重新颁发了《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水利水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利水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文件。
(四)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改革与发展时期(1992年以来)
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程造价制度正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逐步实现从静态投资管理向动态投资管理的转变,从自营建设向招标方式转变,从微观控制向宏观控制转变。适合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概(估)算办法、费用标准和工程定额相继颁发。随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接轨,工程造价由单纯的定额法,向实物量法预测工程造价发展。工程造价由业主委托社会上的专门机构,如设计咨询公司、造价师事务所等进行预测,新兴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2000年以来,为了适应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飞速发展的要求,适应当前社会生产力水平,经过十几年来工程造价经验总结,2002年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水利部颁发了新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分别以水总〔2002〕116号文、水建管〔1999〕523号文颁发。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13〕44号)等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结合近几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在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更好地与国际通用工程计价办法接轨,合理确定水力发电投资,控制水电工程造价,2000年12月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定了《水电工程“实物法”概算编制导则》(试行)〔2000〕800号,该导则作为我国水电工程项目一种新的工程计价办法,要求各建设、设计咨询和施工单位积极推广应用。由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于2000年2月颁发实行,被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称之为“中国水利水电施工的FIDIC”。这些文件及定额的颁发,将使我国水利水电建设的投资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使水利水电建设的投资市场管理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