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账是趋势 困难时期可权宜
从现代管理的角度讲,企业应当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建账建制,但是,在企业初创时期规模不大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利用管理当局的容忍阀限,在管理上做一些简单化的处理。不过,这种想法或者操作思路并不是对所有的人都适用。
案例之一:A市某私营企业老板李某从事软件产品的设计和开发,2019年实现销售650万元。当时账面的其他资料为:从业人数不超过2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李某认为反正企业是自己的,会计核算马虎一点无所谓。由于软件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企业当年实际实现利润350万元。但是由于该企业未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费用核算不准确,当地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过程中对其按规定进行核定征收,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650×7%=45.5(万元)
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45.5×25%×20%=2.275(万元)
案例之二:B市某私营企业老板李某从事服装的生产,2019年实现销售650万元。当时账面的其他资料为: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李某认为反正企业是自己的,会计核算马虎一点无所谓。由于服装生产系微利行业,企业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大约亏损45.5万元。但是由于该企业未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费用核算不准确,当地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过程中对其按规定进行核定征收,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650×7%=45.5(万元)
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45.5×25%×20%=2.275(万元)
政策分析:
按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有两种,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账建制,成本费用核算准确,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小微企业阶段性降税照顾,适用20%)。这些企业如果发生年度亏损,不但当年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企业的亏损还可以在以后五年内弥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6.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核定征收方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业务分析:
对于案例一,A市某私营企业老板李某从事软件产品的设计和开发,2019年实现销售650万元。由于软件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利润,企业当年实际可以实现利润350万元。如果该企业按规定进行查账征收,则该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为:
350×25%=87.5(万元)
对于案例二,B市某私营企业老板李某从事服装的生产,2019年实现销售650万元。由于服装生产系微利行业,企业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大约亏损45.5万元。如果该企业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查账征收,则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其发生的亏损45.5万元留待以后年度弥补。
分析结论:
A市某私营企业老板李某由于“稀里糊涂”地操作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结果让自己省下税收85.225万元(87.5-2.275);而B市某私营企业老板李某由于“稀里糊涂”地操作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结果让自己多缴了企业所得税4.55万元(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还可以因弥补亏损而抵减下一年度的所得税2.275万元)。
专家点评:
上述规定适用于存在不设置账簿、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不能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等情况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有个“特点”:无论盈亏,都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案例中的,两个李某未按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都是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实际上的结果正好相反。对于A市的李某,由于他的企业产品毛利十分的多,他们利用小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的管理特点,申请核定征收,从中得到了好处。而B市的李某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的企业实际上是亏损的,由于其没有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账建制,结果多缴了企业所得税。
其实,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其好处不仅在于可能会节约一些税收支出,更重要的是其符合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