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政策明 操作思路要厘清
集成电路跟软件产品的类似,在科学技术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目前在集成电路的发展方面还处于初期,为了鼓励和扶持集成电路企业的发展,我国在集成电路上也给予税收优惠。
企业案例:
东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高性能处理器和FPGA芯片的企业,2017年度实现利润201900万元。2018年3月26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风险应对部门对其进行了纳税评估,发现该企业多享受收优惠减免538万元。这让该公司财务总监邹明有些疑惑,于是请来公司的税收策划顾问。
现场诊断:
咨询专家到公司现场了解情况之后,发现该公司管理层对集成电路有关涉税政策还理解不到位,于是,专门召集中层以上领导进行了专题辅导。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之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为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布《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公司问题:
2018年3月26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风险应对部门对其进行了纳税评估,发现该企业多享受收优惠减免538万元,其原因是企业有关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
税法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但是,公司生产的集成电路线宽为小于0.8微米(含),错误地享受了适用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分析: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财税〔2018〕27号文件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要点:
其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其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其三,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其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其五,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其六,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如果单独进行核算则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管理要求:
享受财税〔2012〕27号和财税〔2018〕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这里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政策调整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财政部2020年第45号公告”)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税收优惠
财政部2020年第45号公告对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明确规定,主要精神有如下三个方面:
(1)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税收优惠:
其一,十年免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二,五免五减。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三,两免三减。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
其一,两免三减。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二,五免+减按10%征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亏损弥补延长为10年: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2.主体确认
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包括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个方面。不同的享受优惠主体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确认方法上存在管理上存在差异。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享受优惠的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