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策划36计(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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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层次高 税收优惠有力道

软件是与计算机操作系统有关的计算机程序、规程、规则,以及可能有的文件、文档及数据。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软件企业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国家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国在软件行业给予了相当优惠的政策。

企业案例:

旭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公司)是于2016年初,由一家从事软件研究机构开发的企业投资成立的,通过半年的筹建,即将要进入生产和销售阶段。该企业的总经理知道,如果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就可能享受许多税收上的优惠,但是,具体的有哪些税收优惠,如何操作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他并不清楚,于是他请来了税收策划咨询专家。

咨询专家到现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全面的沟通后,结合该企业的具体生产和经营情况,对有关业务进行了具体指导。他说,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之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为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布《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接着,他就软件企业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规定做了一个梳理。

专业概念:

软件按应用范围划分,一般来讲软件被划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件。

(一)什么叫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什么叫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了需要符合软件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之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税收优惠:

对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如果单独进行核算,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管理要求:

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这里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财税〔2016〕49号文件明确以上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还对软件企业的税务管理要求提出了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间的规定。软件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2.软件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3.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政策调整: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财政部2020年第45号公告”)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税收优惠

财政部2020年第45号公告明确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包括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和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两个层次,其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如下:

其一,两免三减半。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二,五免+减按10%征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