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普惠金融的本质
“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最早于2005年由联合国提出,旨在为社会所有的人群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虽然关注所有人的金融服务,但是由于传统金融在资源配置中对富人的关注,普惠金融更加注重长期被传统金融排斥的用户的金融可得性,因此,普惠金融旨在通过赋予处于金融边缘地带的人们获得更广泛的经济机会的能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提供的金融服务(Corrado et al., 2017),主要是存、贷、汇等基本金融服务。由于金融资源的有限性,信贷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资金转账则是因为经济、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近年来才逐渐被重视。
2.2.1 普惠金融围绕“所有人”的金融服务进行演变和发展
“普惠金融”正式提出之前,国内外的“普惠金融”以多种形式存在,从不同的方面提供了“普惠金融”的部分功能,在社会中扮演“普惠金融”的角色。
国际上,普惠金融核心理念最早可追溯至15世纪罗马教会设立的当铺,一些社会慈善家为弱势群体提供小额信贷,减少低收入群体通过高利贷获得金融服务的成本。18世纪,在欧洲等地的一些邮政储蓄金融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储蓄、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18世纪20年代,爱尔兰贷款基金诞生,主要通过捐赠所得,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无息小额信贷,它在后期由慈善机构变成金融机构,但是,它受到其他金融机构压制而最后倒闭;受爱尔兰贷款基金的启发,德国社区储蓄信贷合作社遵循自愿原则,为社区提供金融服务(Seibel, 2016); 20世纪70年代,一些典型的小额信贷在巴西、孟加拉国出现;20世纪80年代,小额信贷突破了早期的扶贫金融的观念,摆脱了政府补贴和捐赠的影响,独立并直接向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20世纪90年代,随着贫困人口的金融服务需求的增加,微型金融取代了小额信贷,从而提供了更全面的、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如存款、贷款、支付以及结算等金融服务。这一阶段,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如大型商业银行、信贷组织、信用合作社等参与到金融服务中并提供了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我国普惠金融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宗族内部的无利息的借贷,而且在这一时期,已经有很成熟的国家贷款体系,能提供低息或无息的贷款,如十日内免息的祭祀贷款、低息的经营性贷款以及针对农业发展的“农假贷”(杨乙丹,2017);到战国中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实物借贷向货币借贷的发展①;明清时代出现了钱铺、银楼、票号、钱庄等多种高利贷的金融机构(孔祥毅,2010),但是政府在必要的时候也会通过政府赈济的方式帮助民众,以维护社会稳定;民国时不仅有钱庄、典当行等,还有各类合会,其中,谷会一般为贫民组织,通过集资谷物的方式在必要时获得低息借贷(袁翔珠, 2014)。1923年6月,“中国华泽义赈救灾总会”在河北省香河县成立了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贺富海和马宇翔,1986),典当、合会逐渐被取消,更多的信用社和农村银行建立并被纳入国家正规的金融体系;1978年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致力于普惠金融的小额信贷和小微银行的出现,随后,普惠金融发展了小额信贷和小微金融,整合金融机构的资源,为社会各阶层提供金融服务。在2005年开展的国际小额信贷年的推广活动中,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提出将“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翻译为“普惠金融体系”;与此同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中国人民银行等合作开展“建设中国普惠金融体系”项目,在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小额信贷论坛上,正式使用了“普惠金融”的概念。
普惠金融得到突破性的发展是2012年6月,胡锦涛同志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上,使用并阐述了普惠金融的含义,指出:普惠金融的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希望各国共同建立一个惠及所有国家和民众的金融体系,确保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民众享有现代、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随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引导和发展普惠金融,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政策。
现在广为接受并在研究中使用的普惠金融是从20世纪90年代的公益小额信贷开始的。焦瑾璞等(2015)研究认为,中国社科院在1993年发起的扶贫经济合作社,体现了普惠金融的思想;2011年后,国家采用支付牌照的管理方式,吸收了大量的信息科技企业参与到普惠金融中,通过金融科技的创新,为社会各层次、“所有人”的金融需求提供金融服务。在2013年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普惠金融主要关注用户转账等金融服务;在2013年后,互联网金融向社会提供信贷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2017年,金融科技广泛用于发展普惠金融。金融科技不仅用于普惠金融的转账,而且通过对用户金融信息价值的挖掘,以及用户信用模型的建立,为用户提供信贷服务,使普惠金融长期以来最为关注的信贷问题通过普惠金融服务得到较大程度的解决,普惠金融的内涵和外延都得到进一步发展。
2.2.2 普惠金融通过重视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实现对“所有人”的金融服务
李涛等(2016)将普惠金融定义为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向社会各阶层和所有群体提供金融服务。传统金融中排斥的小微企业、农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
Nations(2006)和晏海运(2013)研究认为普惠金融强调人人享有公平合理的金融权,有权获得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汇款等核心金融服务;强调“普惠”所有人群,逐渐消除现有金融体系存在的二元结构的现象;他们强调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除基本的信、贷、汇业务之外,还有投资、融资等;强调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建立所有金融组织或持有支付牌照的非金融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强调可持续发展,普惠金融虽然是帮助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服务,但是普惠金融不是慈善,它通过金融服务的利润实现可持续发展;普惠金融通过帮助贫困人口获得金融支持参与经济活动,达成既定的经济目标,具有扶贫的作用。
王颖和曾康霖(2016)从经济伦理本质和史学解释了普惠金融,认为普惠金融中普惠的包容边界是所有人,只有当普惠金融兼顾所有群体的广义普惠,普惠金融的发展才会更有效,但是弱势群体的早期的禀赋造成了金融要素配置、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非均等性,普惠金融较多依赖政策扶持,并建议通过禀赋相当的弱势群体间进行互助、合作、众筹等方式发展普惠金融,使其减少对财政的依赖。
星焱(2016)研究认为“所有人”的金融服务是有选择性的,“所有人”的金融服务将使普惠金融变得更“宽泛”和“无效”,并会使普惠金融发生偏移。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即被传统金融排斥的贫困、边远地区的这类特殊群体,因为自身禀赋或外部环境约束得不到金融服务,也被称为具有长尾特征的“长尾”群体,而这类群体主要在农村,因此,普惠金融也是农村金融的重要内容之一。
普惠金融的发展,使“所有人”都得到金融服务。因此,普惠金融在金融服务上具有可得性,不因为地域或贫困影响其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在服务价格上具有合理性,让金融服务在农村金融市场不仅有生产者剩余,还应有消费者剩余;在金融服务可得性的前提下,金融服务应安全、有效率,而且在基本的金融服务满足的情形下,应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即金融服务可得、价格合理、安全、有效率以及全方位,简称为“普惠金融的五个核心要素”。
2.2.3 普惠金融与小额信贷、小微金融和农村金融之间的关系
小额信贷是指面向小微企业及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度的信贷。小额信贷是金融服务的一种,是普惠金融的内容之一。小额信贷是普惠金融的一种特例,是主要针对弱势群体的信贷服务,普惠金融是对小额信贷的深化和发展,是为所有阶层的人群提供便利而且是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李明贤和叶慧敏, 2012);杜晓山(2006)认为小额信贷是整个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普惠金融主要是帮助因贫困得不到金融服务或因地区偏远得不到金融服务的群体获得金融服务。因此,普惠金融和小额信贷有密切的关系,但是小额信贷不同于普惠金融(中国银监会合作部报告组,2014)。
小微金融是指面向小微企业及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金融服务。小微金融不仅包含小额信贷,还包括存款、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服务有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微型金融服务,也有非正规金融机构和个人开展的微型金融服务。与小额信贷相似的是,小微金融也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小微金融不同于普惠金融(白钦先和张坤,2017),普惠金融整合了分散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其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因此,普惠金融需要更多、更广泛的金融机构参与,无论是针对低收入群体的金融产品,还是金融服务环境的问题,都能得到有效的改善。
普惠金融的本质是实现对“所有人”的金融服务。被排除在传统金融服务之外的弱势群体无法获得包括储蓄、结算、转账以及投资和融资等适合他们需求的金融服务,因此成为普惠金融的重点对象。在普惠金融体系下,通过金融支持帮助弱势群体提高收入,通过金融的手段,增强弱势群体自身的经济造血功能,帮助其真正摆脱贫困。普惠金融与其他金融(小额信贷、微型金融、农村金融)的比较如表2.1所示。
表2.1 普惠金融与小额信贷、微型金融、农村金融的比较①
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课题组(2018)将普惠金融与小额信贷、微型金融进行比较,其关系如图2.2所示。
图2.2 普惠金融与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的关系②
相比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普惠金融的覆盖范围更广,在金融科技的渗透下,普惠金融还包括支付等基本金融服务。
① 胡磊.战国至西汉借贷活动试探[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4: 29-35.
① 数据来源:高霞.当代普惠金融理论及中国相关对策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6: 19-20.
② 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课题组.普惠金融现状分析及商业银行发展策略思考[J].国际金融,2018(2): 4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