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课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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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残疾人公务员的录用规定

在公务员录用上,残疾人有权平等的参与竞争,这是残疾人平等就业的体现之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体检标准的情况下,若有关的职位对身体没有特别的要求的情况下,不论是政府公务职位或是其他职位都应该保障残疾人可以公平的参与竞争,不应该进行歧视或设置人为的障碍。

我国将于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在关于公务员的条件中也平等的予以对待。《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见,其并未将残疾作为不能担任公务员的条件,而只是要求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即可。

因此,《残疾人保障法》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公务员和其他国家公务人员的录用过程中,不得歧视残疾人。”当然在该职位确实对人选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则不受此条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