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大型宗族村庄治理中的几大主体及其关系
与一般村庄治理研究相比,大型宗族村庄治理研究中不仅需要注重以乡镇政府为代表的国家权力、基层党组织、村委会、非正式精英与村民等几大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还需要注意以宗族为代表的非正式组织与其他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福柯认为,“权力以网络的形式运作,在这个网上,个人不仅在流动,而且他们总是既处于服从的地位又同时运用着权力”[35]。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力不过是一种关系网络,村庄治理中各主体也处于一个关系网络之中。为了突出宗族村庄研究的特色,我们将重点关照宗族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基开展研究。研究宗族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研究在村庄治理过程中宗族与其他主体之间合作与冲突。按照组织的不同生成逻辑划分,村庄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五类[36]:一是行政性正式组织,包括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二是地缘性组织,即基于自然村落而形成的非正式自治组织,如育行政村下的南坑自然村、松石曾片区;三是血缘性组织,即宗族组织,包括村民理事会、宗族理事会、祠堂理事会等组织;四是业缘性组织,如村集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户小作坊等;五是信缘性组织,即宗教组织。从村庄组织发育程度来看,村庄内行政性正式组织一般比较健全,其次是地缘性村庄组织和血缘性宗族组织,业缘性组织与信缘性组织一般比较弱小,组织性程度不高,也很少以此为组织参与村庄事务。
(一)宗族与村委会
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国家权力从农村收缩,20世纪80年代,以村委会为主导的村民自治制度开始在农村地区推广开来,与此同时,作为传统自治组织的宗族也出现了复兴势头。基于血缘与亲缘的天然亲近性,在村委会选举中,行政村中占多数的宗族更容易选出代表进入村委会,由此形成了宗族与村委会交织的局面。从宗族与村委会两者的关系来区分,可以将村庄划分为四类:一是合一型村庄,即宗族与村委会是同一套人马,既管理宗族事务又管理村庄事务,此类村庄中一般宗族边界与行政村边界相同;二是村委会主导型,即宗族影响力较小,从属于村委会,宗族在村委会的主导下参与村庄事务或只管理宗族事务,此类村庄往往是多宗族村庄,需要村委会从中协调;三是宗族主导型,即村委会从属于宗族,日常村庄事务要在宗族的支持下进行;四是相对分离型,即村委会管理村庄事务,宗族管理宗族事务,二者很少往来。
在此要说明的是,村民自治制度建立之后,为了便于村庄治理,在村委会之下又建立了以自然村为基础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立之后,村委会、村民小组与宗族的关系开始变得微妙。调研中发现,在村庄治理中,随着国家财政对村两委及村民小组干部的补贴及考核力度不断加大,作为正式治理组织的村两委与村民小组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乡镇政府转移下来的任务,逐渐呈现出行政化、官僚化趋向,村民小组也逐渐演变成村委会下属的办事组织。尽管改革开放后宗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积极参与村庄事务,但是宗族作为一个人身依附较强的传统血缘组织,具有与现代性不相符的一面,尤其是随着村庄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宗族控制能力不断弱化。村委会与宗族分别代表了现代与传统的村庄治理组织,在当下现代性逐渐进村的过程中,二者基本上呈现出了相互协作的局面,同时也展现出现代性不断增强、传统性逐渐势弱的趋势。
(二)宗族与村庄自组织
在传统“政权不下县”时期,乡村社会为了实现生产生活的井然有序,按照血缘或地缘的关系建立起了传统的乡绅自治模式,即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村治理。自然村中设立有自己的一套治理架构与人员,负责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即使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建立起的生产队,依旧没有被完全打破传统治理格局,基本上延用了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村的自治单元。宗族与自然村的组合关系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一是村宗合一型,此类村庄中宗族与自然村治理组织重合度较高,甚至是一套人马,如郑村;二是多村一宗型,此类宗族规模一般较大,在某一区域内分散居住,如黄村;三是一村多宗型,此类自然村规模一般较大,甚至在某一时期作为一个行政村存在过,如育村的南坑。在第二、三类村庄中,自然村村长要么由占主导的宗族产生,要么由某一宗族内部占主导的房头产生。不管是在传统时期还是在当下,国家力量始终无法直达个人,必须借助于乡村内部人作为中介,尽管随着国家力量的下沉,村庄中介人逐渐分化为杜赞奇笔下的营利型经纪人与保护型经纪人[37],但中介人或中介组织始终存在。
村庄自组织中,除了自然村组织,还有一些专业性的组织,比如神明信仰型组织,基本上按照庙宇信仰形成,负责所辖庙宇管护、区域内民众信仰等事务,也会利用信众捐款为村庄做些公益性事业,比如唱大戏、修建广场等。宗族与此类组织的关系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宗族主导,此种情况下一般都是与宗族相关的庙宇,比如村庄开基建的庙宇、宗族的“香火庙”等,信众基本上限定于宗族内部;二是与宗族相对分离,这种一般都是地方神明的信仰,跨越了宗族的界限。
(三)宗族与基层政府
乡镇政府是国家政权在基层的代表,是与村庄、与宗族接触最为直接的政府机关。在国家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村庄内的各种人打交道,因此在大型宗族村庄治理中,也无法避开乡镇政府来谈。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宗族与乡镇政府往往相互影响。一方面,在华南地区,宗族作为乡村社会中的重要力量,不仅影响着村庄的治理,也会通过积极配合与消极抵抗等行为影响乡镇政府的政策行为;另一方面,乡镇政府在执行政策时,也会参照宗族的意愿与配合度、支持度,选择性地执行政策,同时也会积极拉拢宗族组织为其所用。尽管宗族对乡镇政府有着明显的影响,但是由于乡镇范围较大,再加上政策限制,极少有宗族势力可以扩展到乡镇一级。
从历史上来看,宗族是很少会有与政府对抗的意愿,大多乐于与政府合作并获取其认同的。对宗族来说,只要政府承认宗族的合法性,便会对乡镇政府表现出一定的“亲和性”[38],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基层事务,甚至会要求族民积极配合与服从政府指示。在一些宗族的《家训》《族规》中也时常会看到“忠”“孝”“勤”“俭”与“国法”等字样,要求族民遵守国法家规。但也有部分宗族人口较大,对地方政治生态产生较大冲击。调研中了解到,在20世纪80年代末与90年代初,黄村王氏宗族因为不满乡镇政府处理与邻村杨姓矛盾时的做法,包围了当时镇政府(现为黄中心小学),导致镇政府几天没有上班,后来搬到了村外新建了镇政府大楼。随着黄村民认识到原来的乱局对村庄发展的影响,在原来老人会的基础上成立了黄村村民理事会,开始带领村庄走上了文化建村的道路。
(四)宗族与非正式精英
这里讲非正式精英主要是指与村庄有联系、积极支持村庄建设的人员,并不限定于同一宗族或本村村民。从这个角度来讲的话,非正式精英不仅包括宗族内部的在村精英、外出精英、迁居境外的侨胞,也包括宗族外部支持村庄建设的精英,后者一般与宗族内某一精英具有较好的关系。由此可见,不管是哪类精英,都无法与宗族脱开关系。侨胞,一般是建国前便迁居境外,在境外积累了较多的财富,对家乡具有较高的热情。由于年代比较久远,一般他们在村中已经没有了直系亲属,他们与村庄的交流主要是通过宗族组织,定期来祠堂省亲、祭祀、捐款。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华南地区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做出了较大贡献,这类活动的组织者远非一个家庭。尽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老侨胞的过世,侨胞对家乡的捐赠逐渐在减少,但有些组织能力较强的宗族依旧会定期联系,邀请他们回乡祭拜、参观。改革开放后,随着城乡人口与资源的流动,乡村流动性增强,由固态村庄演变为动态村庄。与之相对的是外出人口逐渐增多,村集体经济逐渐萎缩,个人财富积累逐渐增多,这就产生了一批具有经济实力的村庄非正式精英。在原本村中出生长大的外出村民心中,“落叶归根”的乡土意识依旧浓厚,与家乡的联系也较为紧密,很多在退休或年龄大后会选择回到乡村,他们捐资进行家乡建设的积极性较高。
不管是外迁侨胞还是外出村民,随着他们家庭内部在村人员的不断外迁与过世,他们与村庄的联系会逐渐减少,此时宗族便可以作为一个对外联系的主要纽带,以宗族名义定期联系外出精英、寻求支持,拓展支持村庄建设的外部力量。
(五)宗族与村民
传统农业生产时期,小家庭与个人是无法组织生产与对抗天灾的,更无力抵抗外部的竞争与侵扰,因此小家庭与个人必须在宗族集团内部才能实现。宗族作为传统乡村秩序的维护者与生产生活的组织者,在乡村社会发展中承担了重要功能。从皇室到民众,基本上整个社会都按照宗法制度组建起了家长制集体大家庭。这种大家庭即是一个血缘亲属关系复杂、人数众多、组织庞大的宗族集团。宗族集团或异财,或共财,或异财共财相结合。虽然在宗族组织中,有时也会分出若干房头或一些小家庭,但这些个别家庭在社会与政治、经济活动中基本上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与功能,而是被埋没在整个宗族体系之中。即使经历了建国后一系列的土地运动、政治运动以及国家权力建设,宗族的功能与地位不断被消解,但在华南地区,宗族依旧具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克利赫发现,农民间的冲突以宗族联结作为社会单位,其组织形态不是体制外的身份集团,而是跨越体制内外的同宗集团。很多时候冲突不是发生在农民和干部之间,而是发生在一组干部和群众与另一组干部与和群众之间。宗族网络模糊了国家和社会、干部和农民之间的界限。[39]国家与农民的对话始终要依靠宗族作为中介来传达,个人的主体地位基本上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宗族与村民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华南宗族社会中,个人是被绑架到宗族内部中的,个人始终无法脱离于宗族而存在,在面对利益抉择时也必须要兼顾宗族的利益。在育村黄姓与丘姓的矛盾中,村委会的干部也无法脱离于宗族之外,他们往往被宗族裹挟,在宗族之间发生矛盾时,必须站在宗族的角度去发言与行动。即使有碍于自己的切身利益,但也必须做出必要的让步。比如在黄忠铎书记矿场上班的丘某某,在木耳基地选址时,由于丘姓不同意选在有争议的山坡——梅子坑,为了迫使木耳基地变更选址,丘姓便在宗族内写了联名状,丘某某明知要得罪村书记,甚至有可能会丢掉石场的工作,但还是迫不得已在联名状上签字。后来在宗族管事人的带领下到了镇政府上访,最终迫使木耳基地改变选址。在黄村也同样存在宗族挟制个人的现象,黄村王姓与文车村杨姓有长达几百年的世仇,但私下里也有个人之间关系不错,当两个姓氏发生矛盾时,个人便不得不舍弃私人关系而站在本姓氏的立场上发声与做出行动;另一方面,在小家庭与个人依附于宗族的同时,宗族也会为个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宗族作为国家与个人的中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充当国家与个人的缓冲组织,同时个人在宗族中可以获取农业生产的互帮互助和抵御宗族外部的侵扰。在当下一些宗族组织较为活跃的地区,宗族也会组织一些奖学奖教、帮助鳏寡孤独、社区文体活动等社区公益性活动。
对于一个政治共同体来讲,其政治结构、社会分层与信仰系统的共时性稳定是保持共同体稳定局势的关键所在,如果内部因素之间不协调则可能引发共同体的动荡[40]。在一个现代村落共同体中,影响能力最大、村民感受最深的是作为国家力量代表的乡镇政府、村庄自治的村两委与传统血缘、地缘下的宗族组织,且都呈现出了较强的系统化、组织化,三者的组织化程度与关系协调性决定了村落共同体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在讨论村庄治理中,必然要围绕这三种组织及其关系的协调性来讨论。由于乡镇政府不是村一级的组织,其国家政策的实施与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村两委”来达成。因此,本书将乡镇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力量作为国家政权建设与村庄现代性建设的一个背景,即将大村治理放在国家政权建设与村庄现代性建设中,将村庄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来探讨。因此,本书在梳理宗族治理与村庄自治的基础上,偏重于从宗族与村两委的关系及其竞争合作下的村庄形态着手,主要通过重点观察村庄的案例,来探讨如何实现大型宗族村庄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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