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斯宾诺莎:民主政体的最高原则是公民的利益
斯宾诺莎(Benedictus Spinoza,1632—1677),荷兰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斯宾诺莎强调自然界的一切都是必然的,主张“必然性的认识”就是自由,认为感性知识不可靠,只有通过理性的直觉与推理才能得到真正可靠的知识,是唯物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之一。斯宾诺莎是伟大的伦理学家和哲学家。他的一生是为真理和自由而奋斗的一生,他为人公正、善良、满腔热情,终生为人类进步和正义事业而斗争。斯宾诺莎有关公民学说的代表著作有《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哲学原理》《神、人及其幸福简论》等。在《伦理学》中,斯宾诺莎系统论证了自己的哲学思想,代表着他的唯物主义哲学达到了无神论的高度。在《神学政治论》中,斯宾诺莎主张国家统治者应该执掌世俗之权和宗教之权,表明了反对封建教会的鲜明立场。斯宾诺莎的公民思想包括公民理性思想、自由思想、权利思想、政体思想等。他主张人应该遵循理性,认识自然,取得心灵与自然相一致的知识,最终达到幸福的境界,这正是其公民思想的核心与主线。
一 民主政体的目标
斯宾诺莎将国家形式分为神权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在阐述不同政体的特征时,分析了如何使各种政体达到最佳状态——实现生活的安定与自由。
在《神学政治论》一书中,斯宾诺莎集中讨论了希伯来的神权政体。斯宾诺莎认为,在摩西时代,希伯来人像其他民族一样,也是通过契约建立起国家的,“他们借一定的契约与一个誓约,自由地把他们的权利交出来,让与上帝”。上帝成为他们的国王。国家的法律被称为上帝的律法和戒律。事实上,政权的法律与权利完全没有区别。
因为这个理由,政府可以称之为神权政体,因为一般公民除了上帝的启示而外,不受任何拘束[15]
斯宾诺莎指出神权政体有三个重要特征:(1)政府的最高所在地是神殿;(2)所有的人都尽忠于他们的最高裁制者上帝,他们只对他在心中答应服从一切;(3)在需要一个主将或独裁者的时候,只有上帝推选这样的一个人。当时的希伯来国家就是具备这些特征而成为神权政治的。斯宾诺莎进而揭示了神权政体灭亡的原因,可以总结为:(1)把发布命令或处理政务的任何权力让与牧师,对国家和宗教都是非常有害的。他主张牧师照例只能宣传和实行公认的教义。只有如此,才会有助于国家的安全。(2)把纯乎是思辨和易起争执的事务交给神权是十分危险的。他认为,敬神和宗教只在于行公正和仁爱,每个人在别的方面应自由断定。(3)无论是为国家或为宗教打算,把决定什么是合法或不合法之权授予统治者是完全必要的。(4)一个不习惯在国王统治下生活,并且有全套法律的民族建立一个君主国是非常有害的。
具体论述其他政体之前,他指出:
一个国家的最好状态很容易从政治状态的目标中发现,这个目标只在于和平和生命的安全。因而,最好的国家是人们在其中和睦相处和法律不受破坏。[16]
(一)贵族政体优于君主政体
斯宾诺莎在谈到君主政体时指出,如果把全部权利交给一个人掌握,可能有利于确保和平与和谐。而实际上,若将全部权利赋予一个人,所造成的却是奴役,而非和平,这是因为,
和平不仅是免于战争,而且是精神上的和谐一致。
愈是将国家的权利无保留地交付给一个君主,这个君主就愈不享有自己的权利,而其国民的情况就愈是不幸。[17]
斯宾诺莎认为,由于权力只取决于力量,而一个人的力量毕竟不足以承担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这样大的负荷,因此,君主必然会求助于他人,把自己和全体公民的福利与安全委托予他们。如果君主处于童稚、病弱或衰老时,他就只是名义上的君主,而最高权力实际上被重臣或者亲信所掌握。
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最好的君主政体应该是“由自由的人民建立的君主政体”[18],在这里,“人民的福利就是最高的法则,亦即君主的最高权力”[19]。君主的职责在于经常了解国家的状况和事务,洞悉人民的共同福利,从事对其大数国民有利的一切工作。这种君主政体还会设立议事会,其任务是维护国家的根本法,并且对政务提出建议,使君主知道为了公共利益应当采取什么决策。君主的权力是在议事会所呈交的诸项意见中选取一种,而不是违反整个议事会的意见,擅自作出决定或另作主张。显然,斯宾诺莎所讨论的君主政体是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君主只有在最充分考虑民众的福利时,才能最充分地拥有自己的权力。
贵族政体指的是不只有一个人,而是从民众中选出的一批人掌握统治权,这些人被称为贵族(Patricius)。这些贵族不是世袭的,也不能凭借某种一般性法律转让给其他人,只有特别地被选出来的人才能进入贵族行列。另外贵族的数目不得低于某一限度,因为“参与掌权的人愈多,各派的力量就愈弱”,这就有利于保持贵族政体的稳定,“而这一限度必须按照国家的大小来决定”。[20]
(二)民主政体是最好的社会状态
斯宾诺莎认为,国家如何掌管权力或国家如何治理的关键还是运用理性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由人推及国家。在这里,斯宾诺莎所说的遵循理性的指导、最充分掌握自己权力的国家模式就是民主政治。他指出:“民主政体的界说可以说是一个社会,这一社会行使其全部的权能。”[21]
1.民主政体最符合公民意志
在民主政体下,国家的意志就是公民或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国家的利益总是与人民的利益紧密相连。因此,公民对国家或掌权者的服从,是与自己意见和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民主政体的国家里,最高原则是人民的利益,不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那么服从最高统治权是不会使人民成为奴隶,而是会使他成为一个公民。据此,斯宾诺莎认为,人类社会存在着三种意义上的“服从”,即奴隶式的服从、子女式的服从、公民式的服从。进一步指出,奴隶对奴隶主命令的服从,与奴隶主的利益息息相关,奴隶则没有任何自由意志可言;子女对其父母的服从,可能与子女的利益相关,但是子女仍无自由意志可言;而在公民对国家或最高统治者的服从中,只有民主政体中公民服从统治权的命令,命令是公民的利益,他自己包括在内。
2.民主政体最符合国家的目的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以恐吓来治理人民,它即使不犯错误,也不能臻于完善。人们应该自己选择生活方式。能够左右人们的只有对自由的热爱、对发财的渴望,以及对荣获一官半职的追求。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点,非民主政体不能。
在所有的政体之中,民主政治是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在民主政治中,人们没有把天赋之权绝对地转付于人,以致他对国家事务不能发表意见。他们只是把天赋之权交付给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他们也是那个社会的一分子。这样,所有的人仍然是平等的,与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的平等无异。因此,斯宾诺莎说:
只有这种政体我说得很详尽,因为这与我说明在一个国家之中享受自由的利益这个目的最为相近。[22]
民主政体是一个由多数人掌握国家权力的政体,它必然是一个以理性(非个人意志)为依据并且接受理性的指导和控制的政体,人们在其中和平共处。斯宾诺莎认为民主政体的基本目的在于避免不合理的欲求,竭力使人们受理智的控制,这样大家才能和睦相处。因为在民主政体中,掌权者只有在维护大家的利益、按照理性原则行动的时候,才能保住自己的权力,否则他将丧失手中的权力,因为人民有权收回转让给他的权力。
民主政体最符合国家的宗旨,它能使一个国家获得安全。因为实行民主政体的国家既可以避免内战,又不易卷入对外战争。对国内而言,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少数人手里,人们争权夺力往往成为内战的根源。斯宾诺莎认为在民主政体下,国家不易引发内战。
不管是首领们或是军队,都没有理由爱好战争而反对和平。一个人在军营里是个士兵,在街上就是个公民;在军营里是个首领,在法庭里就是个法官;在军营里是个将帅,在国中就是个统治者。所以没有人会为打仗而想打仗,而是为保持和平和自由而想打仗。[23]
对外而言,民主政体的国家从不发动侵略战争,它们有时也会卷入战争,但往往都是他国挑起的,并且进行战争的目的不是侵略而是自卫,是为了和平与自由而战。正是在上述意义上,斯宾诺莎对“最好的国家”给出了定义,“他指出当我说最好的国家是人们在其中和睦相处的国家时,是指这样的人的存在状态,它不只是以血液循环和所有动物共有的生理过程为特征,而主要是以理性、真正的德性和精神生活为特征”。[24]
二 自由是做思想的主人
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是这样认识“自由”的,“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libera)。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做必然(necessaria)或受制(coata)”。[25]
(一)公民自由是“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行动
1.自然状态下,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寻求利益
斯宾诺莎反对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把人看作超自然的“王国中之王国”的观点,使人返回自然,声称人“是整个自然的一部分”。[26]他认为,人的本性亦在于“努力保持其存在”;人要保持其存在就不能对外部自然事物毫无所需而孤立生存。因此,人必须遵守自然界的共同规律,面对外部自然事物的制约和决定。但是,斯宾诺莎又指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27]理性作为一种认识能力是人的本质,是人特有的。人凭借理性,通过推理和直观等认知方式就可认识到自然的必然性,获得真知识;这亦把外在的自然必然性“渗入”人的意识,转化成了人的内在的必然性。而当人按照这种被认识到了的内在的必然性去行动时,人也就把原本是强制性的活动变成了它自愿和希望得以实现的主动的活动,这即是自由。换言之,斯宾诺莎认为,自由就是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和遵循。这是从认识论意义上来讲的自由概念,是他关于人的自由概念的第一层含义;这涉及自由与自然规律的关系,意味着人向外界自然的挑战。
2.人的意志自由并不是不受制约的为所欲为
斯宾诺莎强调“人是一个社会的动物”。人并不能忍受孤独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通过人与人的互相扶助,他们更易于各获所需,而且唯有通过人群联合的力量才可易于避免随时随地威胁着人类生存的危难”;[28]这就有了社会。在社会中,国家有权力“规定共同生活的方式并制定法律”;公民则皆需遵循法律而生活。他强调,必须凭借法律以建立适当的社会秩序,否则,人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公众的安全和宁静就不能保持。在这里,斯宾诺莎把自然规律的概念引进到了国家法律的概念里,并认为,最自由的国家其法律乃“建筑在理智之上”,人听从理智的指导,遵循法律而生活,可受到法律的保障,按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行动,获得自由。在他看来,“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29]自由与遵循法律而生活相辅相成,并不矛盾;一个遵循理性指导的人,为了自由愿意“遵守国家的公共法令而生活”。这是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讲的自由概念,是他关于人的自由概念的第二层含义;这涉及自由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乃至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等问题,蕴含着向当时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挑战的思想倾向。
斯宾诺莎认为人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人性所固有的一些特性”。[30]他把情感理解为身体的感触即由外物的触动而引起的身体的情状及其观念,它能使身体和心灵活动的力量“增进或减退,顺畅或阻碍”,是人追求自我保存的“冲动”在其身心方面的体现,如快乐、痛苦、欲望等。不过,他指出,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往往受制于情感而处于被动状态;“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之权而受命运之宰割”。那么,人怎样才能控制自身的情感,获得主动性呢?在这里,斯宾诺莎强调,理智是“人心征服情感的力量”。他认为,人若停留在感性认识上,就会为一己的利益而冲动,为“炽情”所奴役。而人若能认识到事物和人的真正本质及其必然性,获得“关于情感的本性及情感和外界原因的关系的清晰、判然的观念”,就能“有力量依照理智的秩序以整理或联系身体的感触”,[31]使之产生增进身体活力的情感,用它去抑制炽情和感性欲望;也就能最大限度地使心灵按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活动,成为自由的人。总之,斯宾诺莎竭力提倡在理智的指导下控制情感,认为这是使人的心灵由被动状态转变为主动状态的关键。这即是从伦理学意义上来讲的自由概念,是他关于人的自由概念的第三层含义。这涉及自由与人的自律的关系,意味着人向自身情欲的挑战。
(二)公民自由体现为身心和谐发展
人作为神圣的自然生命系统的一部分,是一个具有独特的统一与和谐的内在复杂系统。如果人自身的和谐平衡性遭到破坏,人的健康就会受到伤害,自由人一定是身心和谐发展的人。
斯宾诺莎重视人的心灵和谐,认为对神理智的爱是实现人的内在自由的途径。人的自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限制,国家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由,而自由的国家也必须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
最自由的国家是其法律建筑在理智之上,这样的国家中每一分子才能自由,如果他希求自由,就是说,完全听从理智的指导。[32]
唯有自由的人彼此间才有最诚挚的感恩,唯有自由的人彼此间才最有益,或彼此间才有最真诚的友谊的联系,而且也唯有他们才会以同样热烈的爱情彼此力求互施恩惠。所以唯有自由的人彼此间才有最诚挚的祝福。[33]
每个人都在寻求自我保存,寻求人生自由。斯宾诺莎认为,这种保存和自由应该是身心和谐意志的全面保存和自由,是人的全面发展。要想维护人的身心和谐,获得自由,成就人生美满境界,就要处理好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理智和情感之间的关系。那些为盲目的欲望所支配的人彼此间表示的感恩,大多是属于交易性质,或者是一种诱惑手段,而非真正的感恩。
人的自然本质决定了人的本质属性是自我保存,竭尽全力地保全自我和追求个人最大利益,是人的最高权利,在自然状态中,个人只是在能够防止他人的压迫的时候,才是处于自己的权利或自由之下;而单靠自身又不足以保护自己不受所有其他人的压迫。因此,只要人的自然权利或自由取决于个人的力量,这种权利实际上就不存在,或者只不过是一番空论,无法保证其实现。所以,斯宾诺莎认为,人要保持自我的存在,最有价值的事情就是力求人人和谐一致,人人团结一致,人人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按照理性的法则组成国家,从自然状态转变成社会状态。
自我保存是自然法赋予人的最高自然权利,是一种追求现世幸福的权利,是人的幸福的基础。自我保存不仅是斯宾诺莎伦理学的基础,也是其政治学的源泉,正是基于自我保存,斯宾诺莎把哲学从神权中解放出来,在理性的指导下实现了真正的自我保存——人身与心灵的和谐和自由。
(三)思想的权利不转让
在斯宾诺莎的社会契约论中,他主张个人并不是把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转交给社会。个人只把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交给社会,由社会统一行使,同时,个人永远保留财产权,以及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权。他尤其重视保留自由思考的权利。斯宾诺莎指出,虽然政治权力的运用要借助人们的恐惧心,但政府最终目的不是用恐怖来统治或束缚,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牲畜或傀儡。恰恰相反,政府对民众的职责在于使人免于恐惧,使生活有保障,实现人们生存和工作的天赋之权,使人得以安全地发展身心,无拘束地运用理智。国家的目的是尽可能地保证人们的安全与自由。他说:
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34]
自由比任何事物都要珍贵。[35]
由于荷兰共和国内部资产阶级和贵族集团在政治宗教上不断斗争,针对这种情况,斯宾诺莎着重申述了思想自由权,认为每个人“是他自己思想的主人”,理解力属于个人。没有人愿意或被迫把天赋的自由思考和判断之权转让给他人。这种天赋权利是不能割让,也不能放弃的。在斯宾诺莎看来,理智的天然能力是人所共有的普通的才能,而不是什么神奇的能力或外来的权能。斯宾诺莎宣扬理性的力量,他声称“没有理智万物都是梦幻”,“理智是真理整个领域中的支配者”。[36]并认为人的最高快乐或幸福就是理性的完善。斯宾诺莎认为让人们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论,是统治者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好办法,把意见当做罪恶的政府是最暴虐的政府,允许思辨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斯宾诺莎宣扬思想自由,以牺牲他人自由为代价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所有生活在一起的人都能享受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斯宾诺莎把个人自由同遵守社会公正原则、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意志的要求结合起来,主张自由人一定是遵守法律的人。
人类的本性就在于,没有一个共同的法律体系,人就不能生活。[37]
斯宾诺莎还强调公民要在行动上守法。人无所谓意志自由,人只是不知道事物原因时才自命为自由。人先要承认并服从自然的必然性,才能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取得行动上的自由。人们相互订立契约,就是为了追求安全的生活,避免同类之间的互相损伤,要建立和睦相处、彼此互助的关系,以便实现自我保存,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就必然需要国家的法治,公民“把影响行动的立法之权完全委托于统治者手中,不做违背法律的事,虽然他这样常常是不得不逆着他自己的确信或所感而行”。[38]在斯宾诺莎看来,国家和法是决定社会存在的力量,是人的各项权利的保证。他坚信自由就是服从法律,就像在自然当中服从必然,服从理性一样。斯宾诺莎在承认思想自由权的同时,转而又认为把言论自由无限制地给予人民是极其有害的,在抽象的理论上,斯宾诺莎把自由和守法看作一回事,认为受理性指导,遵守国家法令生活的人,比自然状态中的人更加自由。换言之,人越自由,便越自觉遵守他的国家的法律,服从他所属的统治权的命令。“思想自由,行动守法”,是斯宾诺莎公民学说的亮点。
斯宾诺莎的自由思想在人类思想史上享有重要的地位,具有极强的理论性、开放性和合理性。斯宾诺莎自由思想涉及自由的界说和含义、自由实现的方式或途径、自由的最高目标或境界等重要问题,包含了卓越的辩证法思想;他所提出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遵循、在理智的指导下控制情感、至善即对神的理智的爱、实现政治的真正目的自由人,依理性的指导而生活。费尔巴哈认为,斯宾诺莎“从我们这里拿走了意志自由,却给与我们以最高的善,即理智的自由”。[39]他的自由思想不仅是人们反对专制的武器,也成为很多人的精神寄托;不仅对其后的自由思想家还对其后哲学的走向产生相当重要的影响,为公民思想的发展拓展了思路。
三 幸福是心灵的满足
斯宾诺莎把追求人的最高幸福作为自己一生追求的目标,认为人类一切行为的最终目标是幸福。为此,他宣称他研究哲学的目的是引导人们寻求幸福,达到人生圆满境界。他把理性主义贯穿于幸福学说中,为幸福观提供理论依据,力图说明“人生的最高快乐或幸福即在于知性或理性之完善,因为幸福不外是由于对神有直观知识而起的心灵的满足。”[40]倡导一种“放弃迷乱人心的财富、荣誉、感官快乐”。[41]简言之,斯宾诺莎的幸福是一种人的心灵和自然和谐的精神状态。
(一)幸福是心灵的快乐
在斯宾诺莎那里,人要想有效地获取幸福,首先必须要致力于追寻一个“不变的”和“共同的”善,这个“善”就是人类对作为存在的整体的神或自然的直观认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最大幸福。在其著作《伦理学》中斯宾诺莎认为幸福是人的心灵与自然融合一致的状态,是对神的理智的爱。
1.幸福是人的心灵与自然融合一致的状态
人是自然的产物,决定了人的本性就是趋乐避苦,人把获得感官上的快乐与获得幸福统一在一起,认为人获得物质上的快乐就是获得了幸福,从而也把人的本性混同于动物的本性。斯宾诺莎认为感官上的快乐和物质上的快乐往往是短暂易逝的。有时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财富、快乐和荣誉与人相争,这会扰乱和困扰人的心灵。正如斯宾诺莎在其著作《知性改进论》中所言:
那些生活中最常见,并且由人们的行为所表明,被当作是最高幸福的东西,归纳起来,大约不外是三项:感官快乐、财富和荣誉。困扰人们的心灵,使人们不能想到别的幸福的,就是这三种东西。[42]
当然,斯宾诺莎不是禁欲主义者,他所寻求的幸福是“一经发现和获得之后,我就可以永远享有连续的、无上的快乐”,[43]这种连续的、无上的快乐就是人的心灵和自然融合一致的精神状态,即获得人的心灵和自然相一致的知识。
人以自然为根源,人是自然的样式之一,人是由身体和心灵组成的。斯宾诺莎认为,幸福不仅仅是获得感官的快乐,也追求超越物欲之上的心灵的快乐。人的现实本质是生命的自我保存,为了发展生命的自我保存,人的欲望不断地膨胀,而人的心灵能有效地节制欲望。人在与周围的事物打交道的过程中,心灵不可避免地会被扰乱,会感到困惑与不幸福。周围的事物是自然必然性的体现,人只有掌握了关于自然必然性的知识,周围的事物就不再是困惑心灵的因素。斯宾诺莎把知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感觉而来的普通泛泛知识或非理性的信仰,这种知识常常发生错误,容易误导人,使人动摇而陷于怀疑,被称为最底层的知识;第二类是由间接的演绎而来的知识,这种知识是靠推理而来的,如果推理错了,这种知识也就不正确了;第三类是直观知识,被称为最高级的知识,这种是从自然的某些属性的恰当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恰当认知。人的心灵只有掌握了关于自然必然性的第三类知识,才能获得心灵的最高满足,心灵的最高满足就是获得自然的必然性知识,达到人的心灵和自然和谐一致的状态,这就是人的“至善”的境界。
2.幸福是对神的理智的爱
斯宾诺莎认为幸福不仅是人的心灵与自然融合一致的精神状态,也是人在理性的指导下去知神和爱神。在斯宾诺莎那里,神、自然和实体是三位一体的,对神的理智的爱就是对自然的理智的爱,这里的理智是指正确的知识、真知识,对神的理智的爱就是借助于第三类知识——直观知识而获得的。爱是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的快乐,对神的理智的爱就是由对神这一原因的认识所伴随的理智的享受。斯宾诺莎认为人类的痛苦、不幸及人与人之间的竞争,都是由于人类缺乏对自身的理解,不能得到恰当的观念。人的满足是与清楚而明晰的观念、正确且真实的知识成正比的,当我们获得正确的知识愈多,对神的了解就愈多,心灵的主动性就愈高,获得的幸福就愈多。人获得对神整体的必然性的认识,人的心灵就不会再被激情扰乱,人的心灵达到与神的和谐一致,获得了真正的自由和幸福。人作为神的一部分,人爱的无非就是神和自然界中的样式,而自然界中样式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使人对自然界中样式的爱有着不确定性和短暂性,唯独对神的理智的爱才是永恒的、崇高的爱,因为只有神是永恒无限的存在。对神的爱是一种理性的信仰,它与迷信是截然不同的,当对神的爱成为一种迷信时,它就与无知和错误连在一起,这种对神的迷信只能会使人的心灵处于被动,给人的心灵带来痛苦。唯独在直观知识的指导下,人的心灵是主动的、圆满的,由此产生的对神的理智的爱,使人心与神合一,心灵达到了完满境界——至善。
简言之,斯宾诺莎的幸福是一种人的心灵和自然和谐的精神状态,也就是,人的心灵通过理智的直观达到对神与自然的爱,两者是同一的。
(二)人心可以克制情感
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开始讨论情感时,首先指出:
诚然,有不少著名的人物(对于他们的劳动和业绩我们甚为感激),曾经写了许多优秀的东西来讨论正当的生活方式,并给予人们不少具有充满智慧的箴言,但是,就我所知,还没有人曾经规定了人的情感的性质和力量,以及人心如何可以克制情感。[44]
斯宾诺莎把人的情感区分为主动的情感和被动的情感,他主张情感是心灵的一些知觉、感觉或情绪;认为人的心灵有绝对的力量或意志来把握和控制情感。
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人的行为本无善恶之分,善恶在于人的情感和欲望。一个被情感驱使和奴役着的人,是不会获得幸福和自由的。人要想实现幸福和自由,必须在理性的指导下变被动情感为主动情感,使自己成为自己心灵的主人。那么,理性如何克制人的被动情感?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受自然的必然秩序支配。人不仅受外部因素的制约,也受自身被动情感的奴役而不能自拔,但我们不能就此而绝望,斯宾诺莎指出被动情感对人的种种的危害,其真正的目的在于告诉人们“了解人性的刚强有力处与了解人性的薄弱无力处,有同样的必要,这样我们就可以决定,对于克制情感,什么是理性可以为力的,什么是理性无能为力的”。[45]因此,他提出了理性克制情感,实现人的自由和幸福的方式。
如果我们使心中的情绪或情感与一个外在原因的思想分开,而把它与另一个思想联结起来,那么对于那外在原因的爱和恨以及由这些情感所激起的心灵的波动,便会随之消灭。[46]
斯宾诺莎认为其他人类情感都是从欲望、快乐和痛苦派生出来的,爱是“为一个外在的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恨则是“为一个外在的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47]。当我们把外在原因的观念排除了,那么爱与恨就消失了。
1.用清楚明晰的正确观念来克服被动情感
一个被动的情感只要当我们对它形成清楚明晰的观念时,便立即停止其为一个被动的情感。[48]
斯宾诺莎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清楚明晰地了解他自己的情感力量,由此人可以减少被动情感的束缚,所以他说:“我们主要的努力是对每一情感尽可能获得清楚明晰的知识,这样是可以引导心灵由那个情感而去思想它所能清楚明晰认识、且能完全令心灵感到满足的东西,并且可以使那个情感与它的外在原因的思想分离开,并与真思想相结合。这样,不仅爱、恨等情感可以消灭,而且习于从这种情感发生的欲望或要求亦不会过度。”[49]如人的本性是获取自我保存的,若这种欲求是在不正确观念或没有理性指导的人那里,这就是被动的情感,即野心;相反,若在正确观念或有理性指导的人那里,这便是主动的德行,即责任心。
2.用事物的必然性知识来克服被动的情感
只要心灵理解一切事物都是必然的,那么它控制情感的力量便愈大而感受情感的痛苦便愈少。[50]
大自然中的每一事物都出自自然的必然性,遵循着自然的规律,受自然的支配,每一事物的产生和消灭都有其产生和消灭的必然、客观原因,当人们认识和理解了这种必然性,对它们所产生的各种被动情感就会减少,由此所引起的痛苦就会减轻。比如当一失恋的人认识到他所失去的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在任何情况、任何方式下都不能挽回,再美好、再美丽的人在千百年后都成虚无,那么他的痛苦可能会减轻。所以,当我们能认识到不幸事件是无法避免的,是被自然的必然因果联系所决定时,我们的被动情感就会减少。
3.用理智的秩序来克服被动情感
只要我们不为违反我们本性的情感所侵扰,我们便有力量依照理智的秩序以整理或联系身体的感触。[51]
思想和事物的观念在心灵中的联系和排列组合是与思想和事物的形象在身体内的联系和排列组合一致的。人的心灵可以从一个观念推演出另一个观念,当我们以理智的秩序去整理和联系身体的状况时,是依一个真观念推演出另一个真观念,这样我们会减轻被动的情感对人的驱使和侵扰。但要想克制依照理智的秩序排列着或联系着的情感,需要的力量会更大。所以,斯宾诺莎告诫人们:
只要我们对于我们的情感还缺乏完备的知识时,我们最好是订立一个正确的生活指针或确定的生活信条,谨记勿忘,不断地应用它们来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特殊事故,这样可使我们的想象力受到这些指针和信条的深刻影响,感到它们随时均在心目中。[52]
4.用多方面的积极情感克服被动的情感
斯宾诺莎指出:“一个与许多不同的原因相关联的情感,如心灵能同时考察这个情感及其许多不同的原因,则比起只与一个原因或较少原因相关联的同样有力的情感其为害少,我们感受痛苦也少,而我们受每一个原因的激动也少。”[53]因为一种情感往往不是只与一种原因有关,而与多种原因都存在联系。当一人被某一个人或某一件事烦扰并因此恼怒时,若放开思想,再考虑一些周围好的事情,由单纯一个人或一件事引起的情感的痛苦就会减轻。
5.情感法建立在理性知识之上
斯宾诺莎说:“凡是起于理性或为理性所引起的情感,如果把时间考虑在内,比那和我们认为不在面前的个体事物有关的情感,有更大的力量。”[54]所谓理性知识就是从事物的特质具有共同概念和正确观念而得来的知识。斯宾诺莎认为:“起于理性的情感必然地与事物的共同特质有关,而事物的共同特质,我们永远认作只在面前(因为没有排斥其当前存在的东西),而且我们是永远以同样的方式去想象它们的。因此,这种情感永远是相同的。”[55]这就是说,缘于理性的情感会永远以同样的方式存在于心灵中,偏激的情感需要逐渐适应基于理性的情感。
斯宾诺莎指出,我们并没有克制情感的绝对权威。克制情感是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正确理解来达到,这些外在的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我们的情感得到抑制,但不能绝对地制服情感。他指出,以对心灵最高的善的充分理解和对神的理智的爱来获得心灵的最终解放,以一种最纯粹最高洁的情感——对神的爱——来征服一切困扰人的被动情感,从而达到灵魂的最高满足。这是一条极为艰难的路,需要我们终生为之奋斗。
(三)认识必然公民才能获得幸福
斯宾诺莎认为事物有两种必然,并区分了这两种必然:一是外在的或强制的必然,凡是出于事物自身之外的某个原因的必然就是外在的或强制的必然,如一块巨大的石头在受到外力的情况下移动,这种由外力作用而不是按自身内在本性行动的必然性就被称为“强制”的必然;二是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凡是事物自身内在本性或本质的必然则是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如人的身体触到火时,就会本能地做出立刻躲开火的动作,这种由自身内在本性所决定、内心所能意识到的必然性,就是所谓的“自由”,它会驱动人按此必然性去行事。这也就是说,必然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或强制的必然,而自由是一种内在的必然或自由的必然,真正的自由是一种内在自由,而非外在自由,这就是斯宾诺莎关于自由的本质——自由是一种“自由的必然”。斯宾诺莎从人与自身、人与自然及人与社会考察了自由的本质。
首先,从人与自身的关系来看。斯宾诺莎指出,自由人是依理性指导而生活的人,认识了必然,达到心灵自由,就能获得至善。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是身体和心灵的统一体。人的心灵有认识事物的能力,当人的心灵对客观必然性不能做出正确的反应时,受各种情感和欲望所控制,人的身体和行为就处在被奴役状态,人的身体和心灵处在不自由之中。只有人的心灵正确认识了自然界中的必然,人控制情感的力量才会变大,人的自由度才会变高。人是理性的动物,人只有在理性的指导下,用理性的力量战胜情感,使心灵获得对自然必然的认识,才能获得自由和幸福。
其次,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看,斯宾诺莎认为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人的本性是努力保持自我的存在,这是人人都享有的自然权利。人努力自我保存的力量来源于自然,是自然的必然性的体现。在自然状态下,人要努力保持自我存在就会对周围事物有所需,要受到外部事物的限制,要遵守自然的共同规律。而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动物,在理性的指导下,通过推理、直观等获得对自然的必然认识,获得真知识,把外在的必然性转化为内在的必然性,按照这种内在的必然性努力实现自我保存。
最后,从人与社会的关系来看,斯宾诺莎认为,个人的自由,只能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在自然状态下,人人为了努力保持自我,按照各自的善恶和欲望,形成一个相互反对和相互损害的状态。这样,个人的自然权利无法实现,自由得不到保障。于是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本性和自由,在理智的指导下,转让自己的自然权利,建立一个相互信任、彼此间互不损害的社会即“国家”,以保障人的本性和自由的实现。与自然状态相比,生活在国家状态中的人拥有更多的自由,“一个受理性指导的人,遵从公共法令在国家中生活,较之他只服从自己,在孤独中生活,更为自由”。[56]斯宾诺莎从伦理学的角度对自然权利做了详尽的阐述,论证了政体观、思想自由、幸福等。另外,他的演绎推理方法和对神学的批判,也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思想家。
斯宾诺莎的公民思想,从人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切入论述公民理性、守法的正当性与必然性,认为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公民必须受理性的法律的约束,同时国家的法治以实现人的自由权利为宗旨,冲破了中世纪神学思想的束缚,丰富了西方理性主义公民学说的思想内容。
[1] [荷兰]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2] [荷兰]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3] 转引自刘潇《格老秀斯与自然法——简评〈战争与和平法〉》,《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4] 转引自刘潇《格老秀斯与自然法——简评〈战争与和平法〉》,《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5] [荷兰]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
[6] [荷兰]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7] 转引自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8] [荷兰]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9] [荷兰]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10] [荷兰]格劳秀斯:《捕获法》,张乃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11] 左高山:《战争镜像与伦理话语》,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
[12] 转引自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47页。
[13] 郑谦、庞松、韩刚、张占斌:《当代中国政治体制发展概要》,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8年版。
[14] 郑谦、庞松、韩刚、张占斌:《当代中国政治体制发展概要》,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8年版。
[15]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0页。
[16] [荷兰]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0页。
[17] [荷兰]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8—49页。
[18] [荷兰]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1页。
[19] [荷兰]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7页。
[20] [荷兰]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0页。
[21]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6—217页。
[22]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9页。
[23]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1页。
[24] 汪太贤:《法治:从神性回到理性——斯宾诺莎的理性法治观》,《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25]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页。
[26]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2页。
[27]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2页。
[28]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1页。
[29]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2页。
[30] [荷兰]斯宾诺莎:《斯宾诺莎书信集》,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8页。
[31]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8页。
[32]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8页。
[33]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5页。
[34]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2页。
[35]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页。
[36]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7—211页。
[37] [荷兰]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页。
[38]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3页。
[39] [德]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史著作选》(第一卷),涂继亮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325页。
[40]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9页。
[41] [荷兰]斯宾诺莎:《知性改进论》,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页。
[42] [荷兰]斯宾诺莎:《知性改进论》,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页。
[43] [荷兰]斯宾诺莎:《知性改进论》,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页。
[44]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6页。
[45]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9页。
[46]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0页。
[47]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0页。
[48]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0页。
[49]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1页。
[50]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3页。
[51]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5页。
[52]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6页。
[53]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4页。
[54]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3页。
[55]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4页。
[56]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