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的荷兰已经是“一个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一时期,荷兰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自然法、政治观、权力论、主权说等方面为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在此基础上,以格劳秀斯、斯宾诺莎为代表的公民思想也得以发展。这些思想主要阐述了自然法、国家主权、民主政体、公民的自由权等理论。17世纪荷兰的公民思想在自然法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人的自由权利,是西方理性主义公民思想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