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吴毅
在当代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从来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这不仅是因为其事关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利益(虽然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城镇化率已达到60%,但其中的进城农民仍与土地相关),也因为其关系到新型城镇化战略的质量与进程。因此,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议题,从来都与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以及城镇化相关联,相关的研究也因此一直不衰。
在学界,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大多离不开对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讨论,经济学如此,社会学也如此。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学界已不乏从产权,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角度进行的研究。有学者注意到,这些研究多强调农村集体产权在实际运作中的社会嵌入性,认为实践中的集体产权是一种建构的社会性合约,其实际运作与制度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集体产权在制度表述上有模糊不清之处,但是在实践中却总有着基于某些历史惯习而形成的较为清晰的规则。这些在与经济学农地产权研究对话中产生的社会学研究,开创了一个有别于经济学研究的新的视角,它提醒人们去关注社会因素对农地制度运行的影响,去把握集体产权在各种复杂的社会场域中的真实运行逻辑。
本书是我的博士生黄鹏进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也属于上述社会学进路中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该书沿袭了社会学农地产权研究的思路,又确立起自己的研究框架,将集体土地产权的实践化约为一个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村社会结构之间的互构。基于这一框架,作者考察了个案点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改革以来,集体土地产权与农村社会结构之间的互构演进,并以此为基础来解释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爆发的深层原因。
为了展现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村社会结构之间复杂的互构关系对地权冲突的影响,作者将农村社会结构操作化为社会关系结构、农地产权认知结构和农地产权的意识形态结构三个维度,重点考察了农地改革与上述社会结构三维度的互构对地权冲突的影响。作者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一系列调整,包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延长土地承包期”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等,从总体上都呈现出国家不断“向农民赋权”,“向集体限权”的趋势。这一趋势引发了农村社会结构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改变:其一,在涉及农地权力—权利主体的社会关系结构方面,改革使农民、村庄公权力和基层政府三方在土地权力—权利的配置上逐步形成一种相对均衡的位势,打破了过去由公权力占支配地位的格局;其二,在产权认知结构方面,改革向农民的逐步赋权(实际是还权),使农民逐步习得了一种拟私有化的土地权属认知,这种认知与既有的土地公有产权观念相并置,引发了土地不同权属观念的冲突;其三,在产权的意识形态结构方面,改革使农民的产权意识形态内涵发生变化。集体土地产权背后原有的村庄“集体权力”话语逐渐被农民的“个体权利”话语取代,而受土地利益的刺激,农民在伸张自身土地权利的同时,也逐步使集体产权的“集体”内涵由过去为权力组织代表转变为农民个体集合的象征。上述三个方面的变化,都从各自方面对农民、村组织和乡镇基层政府三方围绕农地权力—权利的配置发生对应性的影响,从而导致利益冲突,正是这些冲突,构成了当下农村地权冲突的结构性主因。无疑,这种结构化的社会学分析,对于我们认识当下农村表现各异,却又愈益增加的农地矛盾是有启发的,而无论读者对于这些冲突持何种价值评判,又都得承认,作者对问题的结构化解释进路,会深化我们对当前农村地权冲突问题的认识。
值得一提的是,该书在结论部分提出的农村“土地产权属性”“土地产权秩序”等分析性概念也具有新意。作者认为,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通过“集体化”建立的土地产权秩序是一种以政治性为基础的土地产权秩序。在这种产权秩序下,所谓集体土地,更主要表征了公权力作为集体的“代表”对土地的支配权,从而事实上将具体的农民个体与集体相剥离。而20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一系列农地改革,则让这种产权秩序中的政治性不断降低,经济性不断凸显,此时,所谓集体才真正成为个体农民的集合,与每一个社区成员发生联系。但是,强国家—弱社会、强权力—弱权利的格局,却又使得基层政府和村庄公权力主体对土地的支配权继续存在,这种不同力量的场域化组合,便决定了当前农村地权冲突与矛盾的不可避免。应该说,这些解释,相对于已有关于地权冲突的解释,已是一种深化。
当然,该书也存在一些可以进一步深究之处。从经验上看,农地产权制度与所谓农村社会结构之间的互构应该是复杂而多向的,农村社会结构本身也可能受到诸多非农村社会因素的影响,如当前的非农化、城镇化等因素会否对作者所建构的农村社会结构三维度发生影响?如果有影响,会是什么影响?这些影响又可能怎样去作用农民、村庄公权力及基层政府对农地配置的互构?这些问题是不是也应该纳入讨论?否则,静态的社会结构与动态的社会变迁对农地冲突的复杂影响就很难准确呈现。还有,在讨论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方向时,只强调地权改革中“向农民赋权”,“向集体限权”的逻辑,却没有注意到改革主导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手中这一现实,是否又能够全面涵盖影响农地制度改革的全部变量?以及充分解释农地冲突的影响变量?这些也是需要进一步去思考的。
不过,作为一位青年作者的处女作,该书能够聚焦重大问题,力图在学界已有深耕的领域有所突破,却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农地研究一向不好做,涉及的问题广,优秀成果又已经很多,而作者仍执着于此,可谓勇气可嘉。而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以此为开端,作者未来的学术之路仍然可期。
是为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五日于重庆较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