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内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是党的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依据相关党内法规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活动。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历史实践中,对于不同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监督进行了艰辛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奠定了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体系,更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新时期党的建设规律的新思考和新认识,体现了理论继承和创新统一。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力监督制约理论
1.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理论
从词源学上理解,“监”是监察的含义;“督”则是督查、促进之义。作为一个现代汉语词汇,监督一词是对英文“supervision”的意译。其中,其中词根“super”和“vision”的结合可以被引申为督促、督查的意义。因此,从字面上理解监督,所谓监督就是监督者依据相应的行为规范,采取一定的方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进而被引申为约束、限制、检查、纠正等深层意义。从政治学意义上深层次理解,监督特指“为保证国家权力在担负职权的正当范围内和轨道上运行,而对其进行监视、检查、调节、控制、纠偏的各种活动”[1],其实质和核心以监察和督促等方式对权力正常运行可能出现的“异化”现象所进行的预防和纠正措施,是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和正确运行的制度保障。在传统政治学理论视野中,“权力概念是政治分析的中心”[2]。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高度组织性的社会活动中,需要某种强制性的制约和规范力量,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这种强制的力量就是权力。如果缺乏权力的控制和协调,社会将缺乏凝聚力成为一盘散沙,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无法得到维护。作为社会共同体赖以维系的重要纽带,只要人们聚集在一起并协调行动,权力的运行问题就已经产生。可以说,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影响力和控制力,权力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等多个社会生活领域。
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西方的权力制约思想大多停留在权力运行的表面上,一直未能有效地破解为什么国家权力产生后会脱离社会的控制,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这样一个难题。正如孟德斯鸠名言所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在传统思想领域中,这种“界限”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对可能造成的权力“异化”[4]趋势的限制、纠正和约束措施。权力的这种特殊属性要求建立系统完备的监督机制来保障其不脱离正确的运行轨道。以规范性的制度措施和强制手段为保证,使监督制约具有强制性,迫使被监督对象无论愿意与否都能接受监督主体的约束。通过这种监督行为,预防和遏制了权力无限扩张,从而保证权力在程序和职权范围内严格规范运行。
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5]。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不仅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更是社会生产活动的主体,是社会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从国家与社会的辩证关系出发,提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权力的本质和根源上解决了权力的归属问题。真正的民主应是人民主权、人民意志的实现,一切权力的来源都应当归属于人民,当“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6]。基于上述原理,权力监督的人民性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区别于传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根本标志。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权力“异化”使得掌握公共权力政党官吏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的个人目的,变成了个人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所以,人民群众的监督是防止国家政权从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的基本途径。对于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如何防止掌握国家权力的公仆蜕化和变质是对无产阶级政党的重大考验。随着世界工人运动的发展,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斗争从自发走向自觉的关键时期,建设工人阶级政党问题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1871年3月,法国巴黎的工人阶级举行武装起义所建立的巴黎公社,作为现代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在短暂的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权力结构和制约监督的原则。为了防止国家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巴黎公社所采取的把权力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并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被撤换的人民监督方式,这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产生了深刻影响。马克思高度评价巴黎公社的历史意义,他认为无产阶级革命要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是无产阶级实现自己伟大历史使命的“唯一工具”。在具体的监督途径上,“公社可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诩决不会犯错误。它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来,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让公众知道。”[7]在人民监督过程中,“所谓国家事务的神秘性和特殊性这一整套骗局被公社一扫而尽”[8]因此,作为人类有史以来第一个人民群众自己管理的国家组织形式,绝大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从而有效避免了奴役他们的政治工具不能当成解放他们的政治工具来使用的权力“异化”问题的产生。
在马克思、恩格斯确立的无产阶级政党的制度中,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党内监督基本原则体系成为贯穿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等制度始终的基本制度规范。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就是在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的基础上,将全党意志、智慧凝聚在一起,形成了强有力的战斗力。如果违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理,追求绝对的民主,将造成组织内部的涣散,降低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党内建立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制度,需要包括党内监督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措施进行保障。在党内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盟员加入组织之前,在思想上必须了解无产阶级革命的条件、发展道路和最终目的,承认并积极宣传共产主义;在政治理想上,必须把党的利益、推翻资产阶级和公有制的胜利视为自己切身的最宝贵利益,坚决地勇敢地为之奋斗;在作风行为上,必须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共产主义原则,处处为本阶级群众做出表率;在组织纪律上,必须承认章程,编入支部,经常与所属支部、区部取得联系,缴纳盟费,无条件地服从组织的决议,保守同盟的秘密。凡不遵守同盟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决定暂令其离盟或开除出盟。这些制度措施,成为指导无产阶级政党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基本原理,为党内监督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共产主义同盟章程》提出同盟的盟员应承认共产主义,所有盟员一律平等。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各支部要经常开会讨论工作。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定期举行,各级组织和领导人都要由定期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可以按照相应的组织程序撤换,并且具体规定每年9月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选举。作为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而作为党内规章的制定者,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均经总区部转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强调人民要通过党代表大会的年会制、选举制和罢免制对上级领导成员进行民主监督,使得每位党的领导没有任何超越普通群众的权力特权,这种代表大会对执行机构实施监督的制度成为指导无产阶级政党制度建设和制度治党的基本原则。《共产主义同盟章程》提出,提出盟员的生活方式和活动必须符合同盟的目的,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对于如何加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无产阶级政党中,缺乏集中和权威是造成组织内部的涣散,降低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加强党内民主的同时,必须绝对保持党的严格纪律约束。在党的纪律执行制度中,党内制度监督是通过强化组织制度建设,以贯彻执行党的制度、法规为依托来实施党内监督,确保党的制度建设执行力的关键。虽然限于时代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其经典论述中没有做出全面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在创建和领导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等革命组织和政党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理论原理和制度设想进行了论述。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了自上而下的党内监督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在维护党的集中领导维护组织权威的同时,有效实现了民主监督,奠定了无产阶级政党“双向互动”权力监督机制的基础和雏形,从而留下了广阔的理论发展空间。
2.列宁权力制约和党内监督理论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面对无产阶级政权建设中一系列紧迫的经济、政治现实问题,列宁开创性地提出“计算和监督是使共产主义社会正常地运转所必需的主要条件”[9]的政治口号。列宁认为,在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监督的必要性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由国家实行监督、监察、计算和调节等重要措施,从而确保无产阶级政权在经济领域消灭灾难和战胜饥荒。同时,在政治领域,由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和腐蚀,在党的组织和苏维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也会产生一些蜕化变质分子和新的剥削分子。只有探索运用社会主义的监督手段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才能确保对经济建设的支持和保障,实现巩固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目标。列宁提出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协调和确保社会治理体系平稳运转的重要保障。正是这种重要作用使得监督制度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文化管理和党的建设等众多的领域之中,并在各种行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上述思考,列宁提出不应把无产阶级监督狭义地理解为单纯的监察,而应把监督工作看作是以社会化原则组织整个经济生活的过渡阶段。在列宁看来社会主义的监督并非单指基于政治领域的监督行为,而是涵盖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监督制度建设问题,是一种基于系统化的监督运行模式,即这种监督涉及的广度包括“地方的、中央的、商业的、纯公务的、教育的、档案的、戏剧的等等——总之,各机关一无例外”[10],可以说是一种真正的全面性和普遍性的监督体系。而在这个系统化的监督体系中,强有力的政治监督机制是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以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对政治权力的运行实施严密、有效的监控,保证公共权力的人民性质。其监督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肃清在社会主义国家机器中存在的官僚主义与拖延行为。具体到监督的方式而言,列宁特别重视党内监督制度的建设问题,他认为只有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提升制度的约束力;只有坚决纠正有规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才能体现制度规范的严肃性。而实现这种精确和认真的监督行为,严格的纪律约束是确保监督效力和效果实现的重要保障。确保监督取得实效的关键,是要保证全体党员无差别的严格对待,要严格遵循党的纪律规范,拥有高度的忠诚意识,从而确保党的路线和方针得到严格履行。
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无产阶级的政党始终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党组织自身纯洁是党的战斗力形成的关键,这需要像军事纪律那样严格的铁的纪律来维护这种纯洁性。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集中地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共同意志,是对全体党员无差别的严格对待。要求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循党的纪律规范,拥有高度的忠诚意识,从而确保党的路线和方针的严格履行。而党内监督则是确保党的纪律得到严格执行的重要保障。在党内监督的对象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党内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决议,严格服从党的纪律,无条件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绝不允许党内存在有不遵守纪律的所谓特殊党员、上等人物和特权人物。在上述思想指引下,在列宁的亲自领导下建立了自上而下、全面覆盖基层党组织的党内监督专门性工作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在机构职责设定中,提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其根本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行为”[11]做斗争。在实践中,为了保障监察委员会具有最大限度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列宁提出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必须经过党的代表大会上严格的民主选举产生,并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在监督权独立性的保障上,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本级党委决议的束缚,只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在监察委员的人员选取上,也必须由经过长期考验,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监督政策的同志来组成,并且这些成员不得兼任其他党内任何职务,任期内未经严格组织程序也不得随意调离。为了从源头上加强组织的纯洁性,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切实把好入口关。通过严格的组织程序监督和约束措施,避免投机分子、欺骗分子、官僚化分子改头换面混入革命的队伍。这样党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团结和带领广大工人阶级为崇高的理想目标而斗争。因此,在监督实施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党内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决议,严格服从党的纪律,无条件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
(二)党内监督概念的基本内涵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党内监督本质上是一种政党监督。政党监督是规范政党行为,保障政党权力正常运行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和重要机制统称,究其本质“是一种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执政党自我的民主政治控制行为”[12]。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的职能与活动,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设施和政治机关才能实现。作为阶级政治统治中的领导力量,政党的产生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历史时期,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一种组织形式。可以说在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政党通过行使国家立法和政策等权力手段,将阶级意志集中上升为了国家意志。在以政党政治为核心的现代政治生活中,政党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将决定其能否承担起国家权力运行组织者的重任。而监督作为现代政党的一项基本职能,是民主政治得到全面发展的重要性标志;不仅是政党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实现政党组织自我规范约束、调整完善的基本途径。因此,在现代政党政治建设中,无论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政党,都高度重视对自身组织建设和对成员行为的监督问题。
尤其对于无产阶级政党而言,对权力予以有效制约、保证权力规范运行是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根本目标。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如何有效地加强自身监督,防止党的领导干部由人民公仆蜕化为人民主人,党的机构官僚主义滋生、腐败现象发生等问题,是各国共产党人不懈探索的重大课题。因此,在无产阶级的党建理论体系中,党内监督特指“无产阶级政党以实现党的理想和宗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目标,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监督方式作用于监督客体,以保证客体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的一种客观有序的活动”。[13]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而言,是在中国共产党近百年的党内监督建设实践基础和思想发展历程中,对党内监督的认识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逐步深入和完善的过程。可以说党内监督的基本内涵随着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革命、建设任务和所处环境不同而发生变化,并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得到完善。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背景下,所谓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对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遵守民主集中制等方面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活动。
因此,从广义上理解,党内监督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其中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为监督的手段。而从狭义上理解,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根据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党内监督专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14]具体而言,在监督上是指认真处理党员群众信访举报和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找干部核实,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在执纪上,是指对监督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依规依纪执纪审查;在问责上,是指对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力、管党治党责任缺失、巡视整改不落实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所形成的党内监督概念内涵新的延伸和发展,正是按照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职责体系,形成了党内监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完整监督体系。
(三)党内监督运行机制的概念
1.党内监督制度
从语义学角度上看,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阶段和条件下所形成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体制和体系,是办事规章和程序规定。在《辞海》中,进一步将制度解释为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通过对比和分析两部权威辞书的词条解读,可以看出从静态层面理解,制度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协调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推进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一系列规范的统称。而从动态层面解读,制度则是社会存在的人通过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实现社会协调运转的过程。在政治学研究视域中,制度的思想传统基于一种稳定的、受到遵循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在西方传统政治思想理论中,制度被理解为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带有约束力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行为规范,其本质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机制。进入20世纪以来,西方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深入拓展,将广义的制度理解为社会群体固定的思维习惯、行为准则、权利与财富原则。其研究对象不仅限制于政党、国家和政府创造的政治、经济等成文性的规则体系,还包括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约束力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非成文性的规范体系。从此角度分析,制度由一系列原则、规则、程序所组成,它们之间有机连接,缺一不可,构成一个整体,包括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成文的法令、未成文的伦理等内容。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在社会的制度变迁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的产物。在国家出现之后,产生于原始习惯因国家意志出现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的色彩,逐步被神圣化和制度化,成为一种带有强制性色彩的“法权习惯”,并且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制度的发展逐步带有了自身的特殊规律性。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是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形成的,要求一定范围的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照一定程序执行的行动准则。从此角度分析,“制度可以理解为一个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设立的系统,这个系统由一系列原则、规则、程序所组成,它们之间有机连接,缺一不可,构成一个整体”[15]。从本质上理解政治监督制度就是在制约和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期历史实践中沉淀和凝聚成的规范力量。
作为现代政党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党制度是根据政党的纲领、章程等组织原则,由党的成员和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的活动的规程和行为规范。不仅是静态层面规范党的组织、党员、干部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更是动态层面党赖以生存、发展和履行自身职责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和约束机制的总和。从制度调整的对象角度划分,现代政党的制度体系一般包括调整党的组织结构、成员权利义务、运行机制的一系列规范准则、规则程序的统称。作为党的行为规范的制度,只有被置于完整的制度体系中,才能全面、有效地发挥其规范作用。从无产阶级政党,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发展的概念上看,作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思想、行为的规范指南,党内法规体系完整涵盖了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各个领域,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动落实从严“管党治党”基本原则的重要依据,更是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制度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其功能的实现依赖于系统不同性质构成要素以及要素之间不同的组合方式的科学性和运行规则的协调性。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党内制度规范体系,进而保证运行的高效有序,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党内监督法规建设是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具体到党内监督制度而言,其制度的规范性从静态层面来看体现在按照明确的指导思想,所形成的由监督主体、对象范围、执行依据、程序措施等要素组成的完整制度体系。而在动态层面,在这个规范性的制度体系中,各要素之间逻辑关系清晰、衔接协调精密、功能定位合理、执行运转顺畅。
具体来看,党内监督制度是一个规范体系,由多项制度所构成。从静态的制度规范层面来看,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由党中央、中央纪委制定或认可,包括其他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党组织制定或认可的,由若干法规制度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规、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党内监督法规制度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形成一个上下衔接、左右协调、严密统一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有机整体。应当充分考虑与之相关联法规制度的衔接、协调和配套,努力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和遗漏,最大限度地提高规章制度规范效能。严密的制度规范体系是严格执行制度规范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度权威性和严肃性的根本保障。在党内监督法规执行环节中,要以提高制度遵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切入点,通过加强教育引导,在全党形成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制度规范的良好风气。同时,要特别重视对制度执行环节的监督,只有全党共同来维护和监督制度的落实,党的各项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在党的各项事业中发挥出更大的积极作用。
2.党内监督运行机制
机制,从词源上理解是工程科学的概念,本意指机械学中机器的构造及动作运行原理。具体来讲是指机器的内部构造、运转过程中各零部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的复杂系统及其运行规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机制一词从物化的机械运动引申到抽象的生物、医学及计算科学等新技术领域,产生了生化机制、病理机制、计算运行机制等抽象概念,用以表示有机体内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随着科学技术向社会科学领域的不断浸润,特别是随着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科技哲学思想的发展,机制这一重要概念已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中,用以表示社会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各要素之间以及各要素与外界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内部结构、运作过程及其原理。从而借助上述思想方法进一步认识社会科学现象的本质规律,推动社会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的科学化、系统化研究方向。区别于传统政治学方法,以系统论研究政治问题从本质上理解和把握政治生态的研究方法,就是要将政治现象作为一个整体的“生命体”。从这个生命体与外在环境之间进行的物质交流、能量交换的生态学视角,研究政治行为的系统运行规律和基本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首次明确指出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但是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明确规定,则最早见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的“要强化制约,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16]《党内监督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是在党的正式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党内监督体系的概念,以此为引申,为了进一步提升监督的制度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党内监督运行机制的概念应运而生。因此,所谓党内监督运行机制研究是以“机制”建设概念为中心,从党内监督运行过程构成要素的基本功能、结构体系、运行程序和影响监督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等基本理论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从系统运行的角度对党内监督制度构建、机制建设、实施原则等问题做进一步阐述。强调系统内部与外部环境的整体性、协同性、关联性等基本特征,从而充分发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监督机制在政治生态系统自我更新、均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运行机制的发展历程
加强党内监督、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重要历史性课题。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坚持、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内监督思想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为背景,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党内监督思想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相结合,根据不同时代主题和发展环境变化对党的执政条件下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探索,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系统回答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实际问题,是党和国家反腐建设不断推进的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石。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指导我国的党内监督机制建设,才能确保党和国家的惩治与预防腐败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上述理论体系围绕党风的内涵、性质、价值、分类以及党风建设的内容、任务、方法、途径等方面都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提出了一系列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思想观点。其中既有对无产阶级政党自身建设的特殊性继承,又在系统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根据不同时代主题和发展环境变化对党的执政条件下权力来源、配置、监督、制约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探索。
1.萌芽阶段
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始终高度重视自身监督建设问题。在坚持、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力监督思想基础上,根据不同时代主题和发展环境变化,对不同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艰辛而富有成效的探索活动。在中国共产党诞生伊始,按照马克思主义党建思想,根据列宁建党理论和实践经验,探索建立符合自身规律的党建基本原则。虽然受到时代条件和实践经验影响,这些党内监督制度运行机制还很不成熟,但为我们党探索和建立系统完备的监督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基础。《中国共产党党纲》(一大)规定:“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很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政、出版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首次明确提出了党内监督的原则性规定。《中国共产党党章》(二大)规定:“我们的组织与训练必须是很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本党国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和指挥;省会、市会、县议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员及地方执行委员会监督和指挥。”进一步明确了党内监督运行的基本原则。《关于党员入政界的决议案》(三大)规定:“凡党员之行动带有政治意义者,中央执行委员会有严重监督指导之权。”《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党章决议案》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产阶级国家之政务官。”则细化了党内监督的组织性规定。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五大)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重要任务。在全国代表大会、省代表大会上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首次在党内确立了专门性监督制度,成为专责性党内监督机构的机构雏形。在此期间,根据党内监督运行的现实发展需要,党内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反映现实工作发展需要的制度措施,例如《关于各级党部的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规定:“各级党的委员会为了了解下面的情况,便于工作上的指导起见,上级党委得向下级党委派遣巡视员,传达上级党委意见,考察下面的情形报告上级党委。”《中共六届五中全会决议》规定:“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致力于加强党的纪律教育和党纪执行,对违反党纪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各种类型的党内处分措施。”《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规定:“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地方监察委员职责:监察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的工作和对党的章程决议的执行情况。”而在革命根据地时期设立的《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规定:“监督一切革命法令执行,适应某阶段革命之任务,正确履行苏维埃共和国政策法令”,成为在党的早期关于党内监督运行机制系统化制度构建和运行机制的最早探索。
2.探索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同我们党的自身建设实践相结合,创造了在全党通过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有效形式,探索出一条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成功之路。毛泽东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成功地解决了在工人阶级人数很少而战斗力很强,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如何建设一个具有全国范围的、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的问题。毛泽东党内监督思想的基本特征,是以思想建党为基础和落脚点,通过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确保民主机制原则的深入贯彻和有效实施。
(1)对中国传统监督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关键是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因此,在中国共产党建设历史过程中,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共产党人既没有对马克思、列宁思想观点机械地照搬照抄,也没有对符合苏联国情的权力监督制度和经验简单予以套用,而是探索出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中国化道路,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独立自主”思想灵魂的有机统一。
中国两千多年的文化发展历程中,不仅在制度层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察制度和较为健全的监察机构制度文明成果,更为重要的是产生了众多关于对统治阶级权力监督的优秀思想观点。早在《周礼·地官·乡师》提出“大丧用役则帅其民而至,遂治之”对于这种治的本质,汉郑玄注为“治谓监督其事。”在几千年中国文化的传承中,儒家所倡导的礼治和道德自律的思想精髓成为封建统治阶级内部权力监督和制约的主要思想武器。正是在这种传统礼教的修身自省意识规范基础上,古代的监察体制推行的吏治和谏议制度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政治监督思想渊源。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就高度重视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治党和管党的政治智慧。强调马克思主义理论必须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形成了鲜明的民族特色的党内监督思想。毛泽东同志认为,古人所倡导的道德始终是立身处世的根本的思想,其现实意义就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教育党员领导干部。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对于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其根本政治信仰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世界观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在人们头脑中一经形成,就会规定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历史观等,影响着人们对事物、对社会的情感态度,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所以,不论生活在什么样社会中的人,他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某种世界观指导自己的思想或行动。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党员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同样受到世界观的支配。或者说,领导干部的用权伦理观同其世界观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有什么样的权力伦理观。可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用权伦理观教育的首要问题。这种无产阶级的“道德观”,是确保各级领导干部不断筑牢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思想防线,不断提高慎权、慎独、慎微、慎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的前提和基础。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从实践活动来说,就是帮助他们正确用权,树立正确的用权伦理观,做到权为民所用。党员领导干部拥有了科学的世界观,就会站在无产阶级的根本立场,从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树立科学的、革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也是用权伦理观的重要内涵。
(2)思想建党是党内监督运行的基础和前提
思想建党是我们党的建设的宝贵经验。只有重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的素质,才能始终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才能抵制非马克思主义错误思潮和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离开了广大党员高度的觉悟和高度的自觉性,党的制度建设就失去了基础。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思想建党的原则,明确党员不但要在组织上入党,而且要在思想上入党。毛泽东同志认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因此,毛泽东同志率先在党内提出要加强无产阶级的思想领导,注重党内的思想教育。特别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建设时期,由于要在农村革命根据地中发动群众建立和发展党的组织,在实际中存在无产阶级思想与非无产阶级思想的矛盾,一些机会主义、地方主义问题突出。为了保持共产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党的建设目标“不是一个‘乌合之众’的党,而是一个独立的、有战斗力的党”。[17]从思想、政治、组织上加强党的领导,“成为完成党的政治任务的决定因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一个几乎完全是农民成分的党,若不给以无产阶级的思想领导,其趋向是会有错误的。因此,为了加强无产阶级的思想领导,关键是在党内,加紧教育。刘少奇在《论党》一文中提出,毛泽东同志的党的建设思想着重强调在思想上、政治上进行建设,同时也在组织上进行建设,但把思想教育和思想领导放在党的领导的第一位,只有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的基础上,才能搞好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从而体现了辩证法两点论和重点论的有机统一。毛泽东同志指出有许多党员,在组织上人入了党,思想上并没有完全入党,甚至完全没有入党。对此,就必须从思想上、组织上认真地整顿,以解决“思想入党”的问题。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严格执行党员的教育制度,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的教育,抵制和克服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为确保党的思想建设取得扎实成效,毛泽东同志提出要从制度层面明确党的思想建设的重要原则、内容、方法和形式,从而确保思想建党思想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七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并进一步提出了“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号召,成为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党内监督制度运行机制的最重要体现。
(3)“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是党内监督运行机制的核心
列宁认为,在异体问责的实践中将“党内监督与异体问责”结合起来,通过“同体问责”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促进“异体问责”的实施。这就意味着我们应当尊重“同体问责”的基础性地位,多层次、全方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努力发挥“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的合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将党的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检查、督促和约束之下,防止权力腐化,从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转变成役使人民的工具。我们党和政府及各级领导干部是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应该忠实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是我国领导干部权力的本质。共产党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理所当然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无产阶级政党和人民政府权力的根本属性。因此,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广泛的人民民主是无产阶级专政得以巩固、政权得以稳定的关键。权力的运行必须以人民的利益实现作为评判标准,要向人民负责,要“为人民服务”。在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过程中,必须要把群众发动起来,因为没有群众的监督,“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工具”[18]。党内监督工作,依然彻底贯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打破神秘主义、关门主义,实现与群众的相结合,从而进一步确保“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目标得以实现。这就必须把监督的“武器”交给广大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能够运用这个武器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斗争。
发扬人民民主,离不开法制手段“保驾”,必须与健全完善法制的过程同步统一进行,不能离开强化健全法制去发扬人民的民主自由。为了加强群众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毛泽东同志提出要通过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来确保监督的秩序。人民对权力的监督必须沿着法制的轨道,依据法律准则行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党内一些同志认为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以及认为权力监督的制度措施只是给老百姓遵守的,领导干部可以置之度外的错误思想,毛泽东同志提出高度重视权力监督规范体系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建设秩序和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对权力的监督必须“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在上述原则指引下,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先后颁布或制定了关于《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加强人民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指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设立人民检举接待室等组织,从机制上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和作用的发挥。
(4)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监督运行机制的关键
毛泽东同志认为,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精髓。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制度措施。[19]因此,对于民主集中制而言,自我批评,对工作有意见,对党的团结有意见,要有批评、要有丰富的批评。加强党内监督是从制度层面保障党的民主集中制得到正确贯彻实施的关键,是实现民主机制原则制度化的重要途径。正是基于这种思想,在党的“八大”文件中提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的重要思想。在“八大”的正确思想指导下,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执政条件下党内民主发展和党内监督相统一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措施。首先,在党员监督权利保障运行机制方面,党员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党员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有权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实事求是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党员可以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其次,在党的组织监督运行机制方面。毛泽东同志特别提出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制度,通过自下而上的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得到规范运行,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实现方式;党委会自上而下的监督实现党的决定令行禁止,维护了党的集中统一,从而从根本上实现了党内民主与党内监督的有机统一。以此作为实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途径。最后,在党的专门监督组织建设运行机制方面,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纪律监察工作,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通过加强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扩大各级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扩大了监察委员的职权,要求各级监委加强对同级国家机关的党员的监督工作。
3.形成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出,在风云变幻的国际环境中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长期面对的重大课题。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过程中,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党内监督重要思想观点,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深刻地分析了毛泽东同志在社会主义权力监督制度建设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和惨痛教训,系统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的制度化的基本特征。其实早在1962年,邓小平同志在《执政党的干部问题》一文中,就提出了我们党实行民主监督的五种制度和方式,这就是:党内生活的监督、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中的监督、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党的监察制度的监督和组织部门对干部实行鉴定制度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的民主监督制度,保证把权力运行置于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严密监督之下,是确保权力正常运行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有力武器。有力地推动党外监督向党内监督的改善,党外监督是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邓小平指出,我们党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具体而言就是要实行党内生活的监督、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中的监督、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党的监察制度的监督、组织部门对干部实行鉴定制度监督的结合。
(1)制度建党与思想建党辩证统一是党内监督运行机制的基本原则
制度建设是邓小平关于党的建设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的建设理论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过程中对党的执政规律的经验总结,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建党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指出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这是因为党长期处于执政党的地位时,很容易在共产党员身上滋长着一种骄傲自满的情绪。严格的制度规范和约束,则是促进党员增强党性觉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邓小平同志认为,对于党内监督建设而言,思想教育是加强党内监督自觉性、主动性的“软约束”,而制度则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硬约束”。在党内监督的实施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将思想教育与党的制度建设相结合,实现思想教育与制度约束功能的辩证统一。
(2)切实保障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批评监督干部的民主权利
中国共产党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和依靠群众,而不能脱离群众,不能站在群众之上;每一个党员必须养成为人民服务、向群众负责、遇事同群众商量和同群众共甘苦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监督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批评监督干部民主权利的实现机制,是确保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关键。邓小平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依然存在诸如“贪污、行贿、盗窃”等“乌七八糟的东西,人民是非常反感的,我们依靠人民的力量,一定能够逐渐加以克服”。因此,邓小平同志坚持认为这些问题只有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走群众路线,才能够得到解决。所以,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和依靠群众,而不能脱离群众,不能站在群众之上;每一个党员必须养成为人民服务、向群众负责、遇事同群众商量和同群众共甘苦的工作作风。邓小平同志认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20]只有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监督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制度,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批评监督干部的民主权利。
(3)党内监督“规范化”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措施
党员领导干部是党内监督的重要主体,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是实现党内民主和激发党的活力的基本和前提。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既是党内制度建设的落脚点,又是党内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如果党员批评、检举、申诉、控告等基本民主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不仅会严重损害党内关系,更会压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了加强和改进党内民主,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邓小平在1962年《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还有一个传统,就是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特别是遵义会议以后,在毛泽东同志领导下,我们党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比如民主集中制;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批判从严、处理从宽,不搞过火斗争、无情打击;艰苦朴素、谦虚谨慎,等等。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21]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党规党法在党内监督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任何监督工作必须依照党规党法进行。从而使广大党员干部能够通过严格的制度保护,切实有效的对被监督者进行监督,同时也能够有效防止被监督者的打击报复,这是因为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邓小平同志引用列宁的观点指出:“民主组织原则,其最高级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法律的讨论,不仅监督它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这些规章、决议和法律。”[22]就是要社会各方面的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任何监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从而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党的八大文件中,党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执政条件下党内民主发展和党内监督相统一的重要制度措施。在党员监督权利保障方面,八大党章提出党员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实事求是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党员可以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在党的组织监督方面,提出通过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制度,采取自下而上的监督方式,确保党的决定令行禁止,从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党的专门监督组织建设方面,从党内法规制度规范层面明确了监察委员的基本职权,明确了监督工作开展过程的相对独立性,被监督对象要自觉接受党纪监督,不允许任何对抗组织调查行为和干扰监督执行行为的发生。这些重要措施,进一步推动了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内监督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和制度基础。[23]
4.发展阶段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个重大紧迫的课题,这同样也是党内监督建设面临的紧迫任务。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一切工作无时无刻不是以实现这一根本宗旨,即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必须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权力的根本目的是为服务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的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保证党的领导干部正当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权力,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制约就要跟进到哪里。落实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严格按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据党的制度和规定规范权力的运行。通过健全监督程序、强化程序监督,建立健全规范、缜密的权力运行程序,使各种权力都能依法有序运行。这就首先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制定环节的规范化、程序化要求,确保各项制度规范之间配套衔接,在提升制度严肃性、有效性基础上发挥制度体系的整体合力。而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建设。通过加强制度宣传教育,提高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在制度执行环节,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有章不循的要严肃批评,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格依据党内法规执行纪律。只有加强制度制定和执行环节的衔接协调,党的各项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在实践中发挥出最大的功效。
(1)权力的监督制约关键是要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方面给出了回答。人民性,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体现,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因此,权力的运行必须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和各级领导干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是人民的公仆。共产党必须履行为人民服务的义务,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准则。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符合人民的利益。如果脱离人民、改变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或者凌驾于人民之上,都必将失去领导的合法性。因此,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这不仅是权力“人民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更是党内监督机制的建设的基本原则。
胡锦涛同志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一切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无时无刻不是以实现这一根本宗旨,即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必须按照“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重要宗旨,必须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实现党自身内部权力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这就需要对权力进行监督,防止其异化,防止公权力成为个别人的牟利工具,防止权力偏离人民根本利益。进一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保证党的领导干部正当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权力,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制约就要跟进到哪里。
(2)党内监督“严格性”是从严治党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党的十六大上,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基本方略。落实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对党员干部进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才能从思想、政治、作风、纪律和组织、制度上全面推进党的建设,造就一支党性强、素质高、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的领导干部队伍。
正如《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提出:“党内纪律监督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纪检机关在党内纪律检查监督方面承担着责无旁贷的重要作用。”而在《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中则进一步提出:“为了保证全党在政治、思想、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执行,必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从严治党的关键是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健全监督程序、强化程序监督,建立健全规范、缜密的权力运行程序,使各种权力都能依法有序运行。在实践中要严格执行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有章不循的要严肃批评,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执行纪律。这就要求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加强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升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制度、准则、程序、要求等规范的配套和衔接,从而发挥整体作用。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要提高遵守制度执行力,进一步在全党形成自觉遵守和执行党的制度的良好风气。同时,要加强制度的环节的监督,只有全党共同来维护和监督制度的落实,党的各项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更大的作用。
(3)党内监督“规范性”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依法治国是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以党内监督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邓小平同志权力监督制度化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指引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发挥权力监督作用,需要对已有的党内监督各项行之有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通过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有章不循的行为依照相关党内法规予以严格执纪。
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加强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升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提出:“各级党委要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监督法规,集中力量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定》提出:“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完善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度。”《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出:“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了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指出:“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通过加强制度的环节的监督,全党共同来维护和监督制度的落实,党的各项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此期间,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党内监督运行机制的制度文件,制度运行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4)党内监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党的建设科学化”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新时期加强党建工作新的思路,既是对建党以来党建工作历史经验的凝练和提升,又是对历史发展新阶段的新问题的新思考。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关键是加强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进而带动和推进党建工作整体的科学、规范化。实践中,只有把对党的建设规律性的认识外化为可操作的、系统的制度,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才能真正调节党内关系、指导党内生活、规范领导行为,才能保证党的事业顺利发展。具体到党内监督制度而言,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力,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举措。而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对不符合实际的制度措施,应遵循“采取先制定,后完善,先党内,后党外,先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后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逐步加以完善。党的制度一经制定,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要组织贯彻执行。制度设置是否合理,能否促进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都要通过制度的贯彻实施由实践来检验。只有那些切合党的建设实际、符合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制度,才能在贯彻实施中经受检验并具有持久和有效的生命力。对于如何提升制度执行力问题,胡锦涛同志进一步提出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的重要观点,他认为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只有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通过建立健全督办机制,合理配置监督权,规范监督程序,疏通监督渠道,创新监督体制,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切实推动权力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目标的实现,才能保证各项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所以要“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中纪委在向党的十七大报告工作时提出“既要重视制定和完善制度,更要严格执行制度。建立健全督办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不具有执行力的制度也只能沦为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说在嘴上的虚置制度。所以有了制度还不够,关键是制度能够切实执行下去,产生制度效用、彰显制度价值、树立制度权威。而人对制度的执行就存在一个力度、效度、程度的问题,这就是制度执行力问题。对不符合实际的制度措施,应立即修改。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许多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执行不力。因此,党的制度一经制定,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要组织贯彻执行,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如果制度制定以后,把它束之高阁,不去组织贯彻实施,再合理再完满的制度也形同虚设,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制度治党的关键就是要加强和改进制度的执行力建设,确保党的各项制度功能得以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同时,制度的执行是进一步检验制度有效性的关键。因为制度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实际、是否为党员和党员干部所欢迎、是否能促进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都要通过制度的贯彻实施由实践来检验。所以只有那些切合党的建设实际、符合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制度,才能在贯彻实施中经受检验并具有持久和有效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