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革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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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技术环境的政治内涵

互联网是20世纪的产物,但是互联网技术的升级和广泛运用是过去十余年来的事情。2011年国家成立了高规格机构从事互联网治理,但是很大一部分工作被理解为舆情治理。舆情治理是一个特别“饮鸩止渴”的概念,用官僚化工具把眼前的成本降到最低,用极限手段处理背后可能潜藏的复杂社会问题,从而忽略了长效的国家权力运行以及国家同市场、社会和其他新事物的关系,当然也取消了国家权力有机会识别社会新生事物并与之进行互动的空间。

这种管治模式部分源于决策者对互联网新技术的不完整理解,对于新技术可能在政治层面产生的长期影响缺乏准确判断,但更多的原因在于原有政治系统中的一些特性无法因应日新月异的世界变化。为什么这样讲?因为整个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发展之于现有的政治权力,类似于16世纪初期印刷术的推广之于马丁·路德所处的变革时代。新技术激发的是整个社会领域的大变革,它彻底改变了所有政治主体所处的环境,帮助他们突破原来所处的信息结构、组织条件和行动结构,但是当时的统治结构还一时难以因应社会和思想的变化。互联网新技术环境的本质不是产生了官方不乐见的舆论或信息流,而是互联网新技术随着自身的传播并向其他领域蔓延,逐步同更广泛的市场、社会运行机制相结合,催生了全新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形态,市场和社会正以全新的方式运行和裂变着。但是相对于市场和社会来说,虽然国家和政府也发生着变革,但是受制于传统官僚体系的弊病,它们在很长一个时期内的反应注定是被动因循的,对新的社会变化缺乏充分的消化和回应能力。

上一章已经粗略探析了互联网和新技术发展对政府监管职能、公共服务、国家与社会关系乃至于国家的政治生活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现代国家的职能体系在20世纪大工业时代逐步健全起来,政治学界常使用的利益集团政治、法团主义、结构功能主义、监管型国家等概念,反映的是大工业时代国家同市场社会主体的关系和主要处置工具。然而,在第四次技术革命环境下,日新月异的新技术加速改变了政府监管权力行使的环境,政府原有的监管框架和监管工具的实用性及其权力的极限,受到了持续挑战。在互联网背景下,更多的市场主体获得了行动能力,对很多微观交易行为,政府很难识别,很难判断,很难处置,所以在很多领域会衍生出一系列意想不到的市场交易方式,会演变成系统性风险。2018年发生的滴滴出行事件,部分造成了社会对于政府监管大型技术公司的权威和信心的下降。当然,即使是传统工业集团所具有的垄断性质的经济行为,在新技术环境下也嵌入了大量微观交易行为,衍生出更多的信息不对称,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监管成本。

在市场和社会出现更多微观交易行动的同时,作为监管方的政府则失去了更多的“微观权力”,政策制定者难以对变革施加影响。在技术环境下,过去对政府的许多想当然的定义,现在也需要重新审视了,譬如政府作为垄断暴力、垄断财税的组织者,现在不那么确切了。在大工业时代,制造暴力和使用暴力的机制是分开的,国家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但是在新技术环境下,数据本身就是可能制造暴力的渊薮,可是,目前数据的制造和拥有并不完全垄断在政府那里,而是广泛分布在技术公司甚至单个社会组织和主体中。今天,政府不仅受到国际、地方、机构这些更广泛意义上多中心权力结构的制约,而且随着新技术的持续发展,导致政府适应快速变化的新技术、新环境,加深对治理对象了解的成本越来越高,时间越来越短,这个挑战很大。

各类技术的突变性发展、各类创新业态以及由此带来的突发性现象级事件,使得立法机关和政府应接不暇,过去,决策者有足够的时间研究特定事物,有能力识别监管对象并找到有效的监管工具,但这种传统的线性关系、监管的机械性质已发生根本性改变。技术在某些领域的使用,已经使政府的所有公共行为和企业运营紧密地纠缠在一起了,统治行为会本能地把它们当成合作伙伴还是需要积极防范的潜在挑战者?这同样是一个有待观察的问题。

事实上,因互联网和新技术赋权所改变的不仅是市场领域的复杂交易、权力结构以及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它对于社会力量的发展以及国家社会关系改变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今天,我们的执政党、立法机关和政府识别变化中的社会关系和新兴社会主体的能力,并不见得一定是与时俱进的,也有可能处于不断衰退中。国家社会关系并不是更清晰了,反而是更陌生了。相较于复杂的社会生态、新型的政治形态以及由此衍生的风险挑战,我们的治理理念和处置工具并未得到及时革新和跟进,甚至由于单中心思维和官僚治理的刚性特征,反而使政权丧失了同广泛的社会力量交往的自我训练机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必要加深对新技术环境下政治安全有关现象的理解,并思考与之有关的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