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革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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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技术驱动的政治变革

新技术变革让我们看到在社会进步面纱下庞大的社会“独角兽”群体——这是颠覆性科技所带来的新型行动主体。在政治学中,“利维坦”被形容为垄断暴力和生杀予夺大权的政治实体,当利维坦和独角兽及其所附带的新型社会组织形态相遇,会发生什么呢?这个崭新的政治图景和权力关系,将会在政治理论和政治变革方面带来何种政治图景,这既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随时可能发生的现实。

(一)“国家—社会”关系的再定义

第四次工业革命和新技术的发展,正在重新定义国家。我们现在所谓的现当代西方政治学的很多基础性假设和理论,或者政府运行的形态,是建立在过去100多年工业形态的基础之上的,包括我们今天政治学里常提到的国家能力、国家的基本职能,甚至国家政府和市场关系等,都跟国家的定义息息相关,包括现在很流行的监管政治学。

在整个工业结构和社会经济生产方式发生变化之后,建基于20世纪大工业时代的政治学理论、基础、前提都会发生很大变化。在国家暴力领域,传统政治学尤其是国家学说假设国家是暴力的垄断者,暴力资源的占有和使用是一体的。在新技术政治中,国家暴力权的定义和内涵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过去暴力资源的制造、占有和使用完全是相互分离的,只有国家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国家剥离了暴力资源制造者的使用权。在新技术政治下则不同,数据在社会生活中不仅获得了促进发展的经济功能,而且蕴含着广泛的暴力意义,透过数据可以发挥传统的暴力机制所预期达到的功能,颠覆社会秩序。在今天世界各国,大数据资源统一地集中在大型技术公司手里,新兴技术公司掌握着大数据并且垄断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信息和数据,它们所掌握的统计数据无论就其规模还是包含信息的深度,都已超过了政府的传统统计数据。当数据和计算深度介入公共秩序的运行时,那它对政治生活和政治权力所具有的意义也就不言而喻了。

实际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以及新技术革命挑战的不仅是政府监管模式,而且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以传统的垂直管理的官僚体系为基础的国家权力运行方式将受到极大挑战。例如,在今天中国的司法改革实践中,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最直接的影响是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审案方式,从而深层次地影响权力流程再造和司法体制的创新。例如围绕执法、检察、司法权力关系,因互联网技术支持下司法审判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使原有的分属不同权力部门的垄断性事务被全程共享,从而彻底改变了执法检查和司法三者权力运行关系。与此同时,上下级之间庭审信息的共享以及司法技术的外溢,也导致原有的建立在信息垄断和司法技术基础上的中国四级法院体系——最高院、高等法院、中级法院以及基层法院——的理论基础失效。

在更深层次的意义上,在新技术的作用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同在结构功能主义意义上理解国家的传统的路径不同,新技术形式下的社会权力运行将大大改变国家所面对的微观环境。新技术环境下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被“停止”了,而是这个巨大的“利维坦”对更多的新人群、新组织、新社会力量而言将变得陌生起来。这是由于在国家管控的政治空间下,事实上居住着无数个官方从来不知道的“小组织”,不知道它们如何组织,也不知道它们如何管理。这些小组织明确自己在社会中一定要切割某个部分的权力,并同时划定自己的虚拟和现实边界。它们也许不是要政治统治权力,但至少要内部“疆域”的控制权力。以全球不同地区的颜色革命为例,在不同区域,各种新组织形态不仅出现在网络上,也出现在现实社会中,只是它们的组织手段更有技术含量,其背后是无数个形形色色的“俱乐部”和小型创新组织发挥着政治腐蚀作用。

对于国家来说,被组织起来的陌生化群体不太容易使用以前可以很好管理社会的旧治理工具。要识别哪些“小组织”会成为政治运动或社会运转的主体,这需要极高的统治技术和成本。针对如何划定统治边界的问题,以及依据什么理论划定边界,是否有权力划定边界,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争执,甚至会引起冲突,但这些已经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政治斗争或阶级斗争的范畴,这是新技术政治途径下最核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呼唤政府“新监管”和“新行政”

随着新技术和颠覆性科技对国家监管职能的挑战,在认识到新技术公司所具备的极高商业价值和所取得的巨大社会效益的同时,政府显然要清楚地认识到,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和新技术公司的大肆扩张和发展,还可能产生许多的副产品。如果国家权力和政府管治不能及时跟进,可能会演化为一系列“次生灾害”,引发不可预想的政治效应。但是,在第四次工业技术革命条件下谈论“监管”问题要有革新意识。

各类技术的突变型发展、各类创新业态以及由此带来的突发性现象级事件,使得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应接不暇,在过去,决策者有足够的时间研究特定的事物,有能力识别将要监管的对象,并建立合适的监管框架,但是这种传统的线性关系、监管的机械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

Facebook个人信息泄露丑闻震惊了整个美国。根据数年前的西方互联网发展理论,在自由竞争的开放式网络市场内,Facebook本身无须监管,但目前看来,这套理论显然失败了。这一次Facebook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除了安全监管意识之外,还有监管能力的问题,政府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是缺位的。这也说明包括美国在内,目前许多新技术的进步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形态并没有处在政府现行监管框架下,或者说,政府根本上还没有来得及或没有能力革新监管工具对其加以规范,在一个极短的时间内新技术就已经颠覆了原有的社会契约关系和监管框架。政府必须持续适应快速变化的新技术、新环境,加深对治理对象的了解,但是在20世纪发展起来的笨拙的官僚制政府组织系统内,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挑战。

互联网行业在20世纪90年代的自由意志主义狂潮中发展起来,美国显然未能像对待安全生产、食品卫生、金融或航空业那样,为互联网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规则,以保障民众安全和宪法价值观。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极端自由主义的影响,而是有着更为深刻的原因。20世纪是以美国进步时代和发达国家工业化为开端的一个世纪,这个阶段,资本与政治、国家与社会、计划与生产、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是一个非此即彼、你赢我输的游戏。这个游戏的主导者是国家和政府。在强制资源和技术手段上,政府具有无可替代、无可挑战的垄断地位;在行为道义上,政府占据着公共性制高点,国家的再分配职能和市场调节机制以及监管职能被视为有效纠正市场失灵的重要机制。但是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之后,监管的传统内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政府的强制性资源占有能力在下降,公共性的建立抑或“公益”任务的完成,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和企业的协同合作,显然建立在强制能力和执法基础上的监管模式已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了,在一个关键的转型期,新技术企业的无限扩张和政府的强烈自保意识,会重新产生一种压迫和诱骗的零和游戏。

政府和新技术企业都需要改变。在这方面中国在新技术发展和协调政府关系方面的探索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10月,阿里巴巴第一次提出了“五新”发展战略——新零售、新制造、新金融、新技术、新能源。其基本含义是,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的加速推进将对传统生产供给、消费需求模式进行重新定义。这个“五新”战略将会倒逼政府的“新行政”,因为终端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代表了一种基础设施的新样态,对政府如何变革自身的监管体系施加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巴巴这个新的目标同政府的宏观经济规划和国家议程紧密结合起来,许多创新领域的拓展给予政府一个时空预期,促使政府与时俱进地革新监管工具、建立同新技术革命背景下的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运行相互适应的“互联网”行政和监管方案,这将更加有利于开启良性的互动。

(三)急需全新的合作思维与协同机制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颠覆现有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模式,政府必须意识到,作为传统垄断性的国家组织,它们在第四次工业革命所塑造的崭新技术环境和政治生活中,也仅仅属于分散的权力系统的一部分,需要在相互交往互动中加强同社会部门的广泛协作,这样才能履行国家管治的权责。如果建基于这样的思维,合作的机遇也是广泛存在的。

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中国“迫切需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借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广泛需要,既是一个政治议程,也是中国社会的总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和任务,就要拥有广泛的统战思维与合作意识,除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内实现对“党政军群”的横穿总管的改革和协同外,还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推动更加广泛的协同与合作。

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复杂性、联动性主要就体现在解决问题需要高效协同上,这个协同,不仅是体制内的协同,还需要更广泛的协同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包含着新经济成分,新的工业形态促生的新制度,以及新兴的治理工具和更为广泛的合作机制。在实现党和国家政权机关和传统的“党政军群”体制资源的“机构设置、职能优化以及协同高效”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形成同社会更广泛的新生力量的协同发展。

同新技术机构的广泛合作,并不仅仅源自于通过新技术的协同提升治理能力,还在于从政治安全的角度加以理解。在新技术驱动的发展环境下,国家权力的巩固和政府治理的有效性,需要政府对各类不确定性风险具有灵活应变的能力。一个拥有抗风险能力的权力主体和治理结构,除了需要一个广泛的利益分享机制之外,还需要更加广阔的决策空间,以便在面临不确定性考验时,有更多的利益相互一致的参与者共同参与风险的研判,从而共同制定规则并建立一个高效的预警机制。在军事领域,中国设立了专门机构指导尖端武器研发,致力于推动军事和民用创新资源的“共建共享”,实现“军民融合”,暴力机关及时接受了民营新技术公司的参与合作,这被外界视为仿效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推动广泛的新技术合作。2017年7月底,中国国务院宣布,计划到2030年成为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全球领导者。根据这一战略,军事和民用创新资源将“共建共享”,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将为军事行动和国防装备设计提供“强力支持”。

事实上,在“问题导向”的改革意义上,治国理政的其他领域同军事安全并没有本质的差异性,上述合作构想和模式,应从军事领域延伸到公共安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更广泛的领域,要透过有效吸纳新技术因素和团结新技术力量增强国家能力,合作解决治理问题。新技术本身就是安全的隐患,但同时也是维护安全的重要合作伙伴,二者既是一个矛盾整体,又是构筑政治安全机制的基础。面对各种复杂的社会群体,国家似乎还没有孕育出一种可以融合、连接以及有效判定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能力,没有在各种不同社会群体中建构信心或有效互动的能力。针对新型政治空间,开创国家权力运行的新机制,政府应该与其他相关方一道共同构筑全新的公共治理架构,包括同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协作治理机制以及荣誉分享机制。

2016年10月21日,在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上,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面对全国150万名政法干部分享科技创新在未来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主持本次讲座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要求广大政法干警学习运用大数据进行社会治理,增强“预测预警预防”的能力。这说明全新的合作思维以及互联网思维,有别于传统的管制思维和行政主导思维,要充分利用新型政治技术同新技术的合作,建立一个巨大的社会合作网络,使用新技术激发机构和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将新技术同“群众路线”融合起来,增强新技术时代的国家能力。

事实上,在许多国家的改革中,已经对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因素加以必要的考量。针对大型技术公司的崛起,中国同样需要明确对其加强监管与协同合作的战略,在机构设置方面要适应这一双重职责和使命。同新兴技术公司尤其要建立起协同合作关系,共同治理推动社会进步,甚至可以仿照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的机构形式,成立国家新技术研究计划局,推动第四次工业革命产生的新技术科研成果向国家治理应用领域转化。针对新技术机构的监管,可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国家级智库成立“新技术评价中心”,增强对大型技术公司的专业评估。

(四)优化技术主体的行政吸纳和政治参与

随着新兴技术公司群体的崛起,它们同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会逐渐蔓延到政治领域。传统的行政和政治吸纳机制有两个主要的特点。其一是结构功能主义,以党政军群的组织架构统合不同的社会群体,同时以党政决策议程为主导,再辅之以广泛的社会咨询,完成对社会意见和社会力量的吸纳整合。

在现有框架下,大型技术公司也在利用传统的渠道和方式,将它们的意见反馈到政治系统。阿里巴巴专门成立了一个政府公共部门,以便加强和政府之间的联系,根据访谈了解到,这个部门独立于任何部门之外,直接由马云统管。招聘的人员一般都有政府资源的人,熟悉政府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这个部门在集团成立之初就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支付宝与中国工商银行的合作开始,浙江杭州的工行作为试点,成功复制合作模式并将其推广到其他地方和部门。阿里巴巴采用这种试点的方式与政府深入合作,成为国内国外政府企业的代言人。

但是新技术公司往往不会满足于单向简单的政治咨询,它们更愿意充当规则的共同制定者,积极采取行动对经济社会运行法则施加影响,甚至直接介入政府规则的制定和政策工具的设计。大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新技术企业发动的“倒逼机制”。例如,2015年6月1日,滴滴出行同上海市交通委、四大出租车企业代表联合建设了上海出租车信息服务平台并正式上线运营,为官方与第三方打车软件的合作开创了先例。6月4日,上海市交通委与沪上四大出租车企业、滴滴出行联合成立全国首个约租车管理办法工作组,共同制定一套可操作、可持久的专车管理机制。滴滴出行通过同上海市交通委的合作,成功建立一个城市交通管理的运行平台,共同拟定规则。这同过去政府主导、企业处在附属地位的情况似乎不太相同,新技术公司通过试点合作建立了机构主导的信息平台和大数据中心等机制,积累了经验,成功地进一步“游说”更高层级决策者,促使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新技术应用。

从政府角度看,在行政吸纳方面应当建立更加前瞻性的考量,需要探索建立同新技术政治环境相互匹配的行政吸纳机制。从新技术公司角度来看,它们同样缺乏对中国政治体制的全面深刻认识,同西方国家的大型新技术公司相比较,中国的新技术公司显然缺乏利用广泛的社会科学资源开展专门的政治分析、提供政治可行性方案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