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决水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3]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4]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 罪名详解
决水罪, 是指故意破坏堤防、水坝、防水、排水等水利设施, 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决水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由于决水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所以《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决水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水利设施一旦遭受破坏, 水势失控, 顷刻就可能使无数良田被淹, 大量财物付诸东流, 甚至使众多人溺死于非命。
3.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决水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可能有多种, 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所谓“决水”, 是指采取开挖水坝、毁坏堤防、堵塞水道、破坏水闸、破坏防水设备等方法,使河、湖、池水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决水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但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决水的手段多种多样, 如使用各种工具或机械挖掘、用爆炸的方法破坏, 或者徒手破坏, 可以是作为 (如决溃堤防、破坏水闸), 也可以是不作为 (负有特定义务的行为人在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 如不开放水库闸门导致溃决)。无论采用何种手段, 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司法实践中, 要注意的是, 决水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决水罪, 必须是利用水的作用来危害公共安全。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决水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才构成犯罪。在日常生活中, 特别是在农村, 常常会发生一些村组的村民之间, 在生产大忙季节或干旱的情况下, 或者因水利纠纷, 为争水灌溉, 互不相让而发生水源纠纷, 有的甚至为报复对方擅自扒开水渠放水, 致使水流漫溢, 冲坏集体或者个人作物, 造成一定损失。对此, 不能一概都认定为犯罪。区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决水罪的关键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即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如果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即不危及公共安全的, 则不构成决水罪,不宜以犯罪论处。对于一般的决水行为, 主要是依靠民事的或行政的方法加以解决。
由自然原因造成的自然水灾, 如暴雨引起山洪暴发, 地震引起水灾, 台风、海啸引起水灾等, 是个人不能预见也不能抗拒的, 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 区分决水罪与过失决水罪的界限
这两种罪都是水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 主观方面, 前者出于过失; 而后者则是出于故意。 (2) 客观方面, 前者必须造成了法定的严重后果, 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才构成犯罪; 而后者则不论是否发生了严重后果, 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 就构成犯罪。 (3) 后者不可能出现未遂的形态, 前者则有既遂和未遂之分。
实践中, 要注意区分间接故意的决水罪与过失决水罪。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 间接故意的决水罪中的行为人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侵害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而过失决水罪中的行为人完全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公共安全受到水灾的威胁。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间接故意的决水罪中的行为人在决水后, 往往听之任之,不采取积极的救助或报警行为; 而过失决水罪中的行为人在决水后, 往往有呼救、报警等积极的行为。
3. 区分决水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 决水行为既能影响农田灌溉, 也能使工农业生产因缺水而停产, 从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两者主要区别是:
(1) 侵犯的客体不同。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使生产经营秩序受到破坏, 造成犯罪对象即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物品、工具的毁坏, 但尚不属于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而决水罪则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决水罪的决水属于危险方法, 既可以使大范围的工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更重要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危害, 使大片农田被淹, 重大公私财产受到损失; 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谓决水不属危险方法, 只能使大量的水流失或使小范围的农田被淹, 或使工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破坏, 其损害的严重程度上不及决水罪。
(3) 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决水罪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 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破坏生产经营秩序和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由此可见, 基于破坏生产经营故意而决水, 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构成决水罪, 属于想象竞合犯, 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论处即按决水罪论处。
4. 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决水罪属于危险犯, 决水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法定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鉴于决水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因此, 刑法规定, 实施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也构成本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决水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即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 即构成犯罪既遂。至于如何认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一般应以被决溃水源的大小、决水后水道冲刷的路径、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大小等判定。如果行为人刚刚着手破坏水利设施, 或者在破坏过程中,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及使所决之水开始冲溢, 即为决水罪未遂。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 犯决水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 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适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 主要是造成损失的大小、后果是否严重等情形, 来确定应当适用《刑法》第114条还是第115条的规定。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决水的行为, 但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