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 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 罪名详解
武装叛乱、暴乱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93条和第95条分别规定了“策动叛乱罪” “持械聚众叛乱罪” 。 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策动、实施行为规定在一条中, 并且增加了武装暴乱的规定, 罪名也相应地改为“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又同时侵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安全, 但主要侵害的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武装叛乱、暴乱者以反叛国家和政府为目的, 在叛乱、暴乱过程中往往具有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爆炸等行为。因此, 本罪不仅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而且往往还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以及国家社会的财产安全。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并且具有武装叛乱、暴乱的目的。武装叛乱的目的是投靠境外敌对势力, 破坏、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危害本国社会主义的制度; 武装暴乱的目的是推翻、破坏国内的政权、制度。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叛乱”, 是指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而反叛国家和政府。反叛的方式是采取武装手段,即配备杀伤性、破坏性的武器、弹药、爆炸物、车辆等进行爆炸、放火、杀人, 破坏道路、桥梁、建筑, 抢劫档案、军火或者其他物资等。 “暴乱”, 是指不以投靠境外敌对势力为目的, 而是采用武力的形式, 直接与国家或者政府进行对抗。应当指出的是, 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 不仅表现为直接实施上述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 而且包括组织、策划行为。即虽然行为人不亲自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等叛乱、暴乱行为, 而是组织他人实施这些行为, 或者进行策划, 制定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计划, 作为实施叛乱、暴乱的行动根据, 也构成本罪。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本罪与一般群众闹事的区别
本罪的行为人以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而一般群众闹事则是由于对党和国家的政策不了解, 或者有关部门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 引起矛盾激化, 但不具有危害政权的目的。有的群众闹事中也有冲击国家机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毁坏公共财物等行为, 但不属于叛乱或者暴乱的性质。此外, 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必须采取武装形式, 即携带或者使用了枪、炮等武器, 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对抗。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或者使用武器, 只是使用一般性的暴力, 如扔石块等, 则不能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
2.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 行为人往往同时实施杀人、伤害、爆炸、放火、抢劫等行为。但这些行为已包含于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之中, 属于想象竞合犯, 应从一重罪处罚, 不实行数罪并罚。
3. 选择性罪名的适用
按照法律规定,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 实施了两种行为的, 仍为一罪, 不实行并罚, 量刑时可作参考。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 犯武装叛乱、暴乱罪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106条规定,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实施本罪的, 依照第104条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 犯本罪,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
关于附加刑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 犯本罪的,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4 条、第106 条、第113 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本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 要根据不同情况, 正确适用。 “首要分子”, 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武装叛乱、暴乱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在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 进行了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等行为,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积极参加的”, 是指听从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 表现积极, 但尚不够罪行重大的; “其他参加的”, 是指被裹挟参加,表现被动、消极的。
2. 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犯武装叛乱、暴乱罪, 判处死刑, 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如果整个武装叛乱、暴乱危害特别严重, 如造成多人死伤、大面积的建筑物遭受严重破坏, 国家财产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 或者情节特别恶劣, 如在叛乱、暴乱过程中手段残忍, 烧死、吊死他人等, 对组织者、策划者和具体实施者, 则“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处死刑”。
3. 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04条第2款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本款规定,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从重处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其实都是教唆行为。因此, 本款规定是对教唆他人武装叛乱、暴乱的规定。如果教唆一般人进行武装叛乱或暴乱, 按照教唆者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处罚; 如果教唆的是特殊人员,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 危害性更大, 因此, 应当从重处罚, 即分别不同情况, 在《刑法》第104条规定的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内,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