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 罪名详解
煽动分裂国家罪, 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第102条规定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并不包括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在国内有一定政治影响的人物, 也可以是普通的公民; 既可以是中国人, 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分裂国家罪侵犯的客体相同, 是国家的统一。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意图通过煽动, 使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 或者通过宣传、鼓动, 为他人已经进行的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 制造舆论, 推波助澜, 或借此引起国内民族矛盾, 导致民族冲突和对抗。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煽动”, 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煽动的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如公开发表文字, 认为西藏不是中国的领土, 而是独立的国家, 并进而要人们为实现西藏独立而行动; 又如, 在公开的集会上鼓动人们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 依附于其他国家或者自立为国, 等等。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正确认定本罪的犯罪形态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不需要因煽动使他人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 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
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的行为其中也可能包含着用言语、文字等方式, 但是组织者的行为主要是组织行为, 包括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 而策划则是在一起商量、谋划, 参与策划者都已决意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策划的目的是如何更周密、更有把握地实施。这与煽动本无分裂国家目的的人产生分裂国家的意图并进而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是不同的。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 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附加刑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 犯本罪的,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6条、第113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本罪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 要根据不同情况, 正确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首要分子, 是指在聚众煽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行重大的, 是指直接进行煽动活动, 对多人多次进行煽动, 或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应当在《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的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内, 从重处罚。
(五) 法律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3〕 8号
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节录)
第十条第二款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制造、传播谣言,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7〕 3号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 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1998〕 30号 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节录)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