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全厚细(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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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明确了犯罪的三个构成要素:(1)必须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2)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危害国家主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等;(3)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还规定了不认为是犯罪的十三字但书”,即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且该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未达到应当受到刑罚的程度则不认为是犯罪

配套规定

公通字〔2005〕98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20051227日印发)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高检诉发〔2007〕63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2007619日印发)

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达到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法发〔20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印发)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的政策要求

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高检发〔2016〕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2016年7月7日印发)

8.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在创新过程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主席令〔11〕6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7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通字〔2006〕12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印发)

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42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法〔2014〕3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4年12月24日印发)[6]

裁判要点: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条文注释

第十四条规定的是犯罪故意的内容:(1)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2)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是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间接故意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掌握第十四条的关键二者的区别在于:(1)在认识因素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是不同的:对于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特定结果发生与否是其既遂的标志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则是成立何种罪行或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例如同样是开枪射击他人的行为:如果是出于直接故意则不论是否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在未死亡的情形下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已);如果是出于放任的间接故意则定性问题应具体分析(若击中他人并导致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若击中但未导致死亡而仅是受伤的则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若未击中则不构成犯罪)。

第十五条规定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2)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犯罪过失有两个基本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的认识因素方面: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认识),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认识)。

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在认识因素方面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主观上认为由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或某些外界条件等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而间接故意则不存在这种错误认识。(2)在意志因素方面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者对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不排斥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不仅不追求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结果的发生即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之所以实施该危害行为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和条件(比如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或他人预防措施等)。

掌握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明确其与第十六条规定的意外事件的区别二者虽然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但二者仍存在原则性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没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具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仅仅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未能实际预见

配套规定

法发〔20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印发)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32.对于过失犯罪如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等主要应当根据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主观罪过的大小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综合掌握处罚的宽严尺度对于过失犯罪后积极抢救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要依法从宽对于造成的危害后果虽然不是特别严重但情节特别恶劣或案发后故意隐瞒案情甚至逃逸给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迅速组织抢救造成贻误的则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条文注释

注意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是八种犯罪(而不是八种罪名)。故意杀人强奸都不仅仅指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还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时触犯的杀人或强奸行为抢劫不仅包括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典型抢劫还包括视同抢劫的行为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等规定的抢劫罪毒品犯罪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则不负刑事责任与这一特征极为类似的还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仅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所有的过失犯罪不论危害程度如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本条所列年龄均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而非犯罪结果出现时),犯罪人的实足年龄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首先应当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至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配套规定

法工委复字〔2002〕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年7月24日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8月9日以“高检发研字〔2002〕17号”转发答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公法〔1997〕125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如何确定无户籍登记的犯罪嫌疑人年龄的答复(1997年11月24日答复广东省公安厅“广公发传〔1997〕82号”请示)

鉴于黄某的年龄在户籍资料中没有任何记载户口登记机关无法提供准确的依据因此公安机关应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诸如黄某等无户籍登记的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年龄

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还无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作出精确的鉴定25岁以内青少年的年龄鉴定结论误差范围通常在±2岁以内只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段(14岁以上18岁以下)。从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出发在实际认定时应将鉴定反映的该犯罪嫌疑人年龄段的下限即可能的最低年龄视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高检发研字〔2000〕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2000年2月21日答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高检研发〔2003〕1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18日答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川检发办〔2002〕47号”请示)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7]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释〔200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1日公布,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8]

高检发研字〔2013〕7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27日)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应当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其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条第四款至第七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犯罪后如实交待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对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向被害方作说明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但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法发〔20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印发)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的政策要求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8月28日印发)

进一步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公开或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

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广播电视管理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3.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和保证办理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迅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4.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当分案起诉和审判情况特殊不宜分案办理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5.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或者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看守所经审核身份无误后应当允许法定代理人与办案人员共同进入讯问场所

对未成年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家属

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社会工作者教师律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讯问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办案人员进行或者有女性办案人员参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6.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结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情况的社会调查注意听取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应当注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被胁迫情节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况

7.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应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有效监管羁押性强制措施应依法慎用比照成年人严格适用条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以拘留率逮捕率或起诉率作为工作考核指标

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监区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区分被指控犯罪的轻重类型分别关押管理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后服从管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看守所应提请有关办案部门办理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在第一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或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8.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对于必须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悔罪表现的应当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的应当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以批捕率起诉率等情况作为工作考核指标

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判监管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和纠正违法办案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辩护人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

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0.对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开庭审理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11.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应当了解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加强心理辅导开展有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进行个别化教育矫治比照成年人适当放宽报请减刑假释等条件

12.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公开或传播该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广播电视管理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3.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特别是性犯罪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场所采取和缓的询问方式进行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对性犯罪被害人进行询问一般应当由女性办案人员进行或者有女性办案人员在场

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有关成年人到场应当注意避免因询问方式不当而可能对其身心产生的不利影响

4.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参与诉讼方式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对于可能不立案或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5.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6.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一般可以不出庭作证或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出庭作证

7.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推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可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作为酌情从轻处理或减刑假释的依据

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

1.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

社会调查机关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

对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社会调查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2.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间表现或者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并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开展社会调查在收到社会调查机关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综合案情作出是否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和经公安机关审查的社会调查报告等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书面说明等材料也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对于公安机关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并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提供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连同刑罚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机关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的查证与审核

1.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实际年龄注意农历年龄户籍登记年龄与实际年龄等情况特别是应当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案件事实予以查清

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附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认定和处理

2.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如发现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基于相关证据对年龄证据提出异议等情况可能影响案件认定的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仍不能证明未成年人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和处理

3.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证据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提供或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延期审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认定和处理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矫治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处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视案件情况对未成年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责令赔偿等并要求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加强监管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社会帮教就学就业和生活保障等事宜并适时进行回访考察

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并落实就学事宜学校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适宜送专门学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其收容教养

4.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终结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

5.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进一步开展完善试工试学工作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服刑期间表现等材料及时送达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

6.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配合和支持下负责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治做好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矫治行为考核和帮困扶助刑罚执行建议等工作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坚持教育矫正为主并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对于被撤销假释缓刑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社区服刑期间表现等材料送达当地负责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8.对未成年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建立档案的有效管理制度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行政处罚和轻罪纪录消灭制度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记录

法发〔2010〕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2010年12月31日印发)

强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

16.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根据未成年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后果情节性质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等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的角度正确适用刑罚

17.注重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保证失足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免受歧视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重塑人生

18.重视法庭教育和判后跟踪帮教采取圆桌审判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理方式视情邀请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人员参与庭审寓教于审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或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工作确保改造效果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高检发释字〔201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54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5日公布,答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京检字〔2010〕107号”请示)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高检发诉字〔2012〕15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2012年10月22日印发)

着力贯彻党和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的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

5.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要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帮教条件等因素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一律不捕对于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真诚悔罪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并具有一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可不捕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于必须起诉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要把诉讼监督的重点放在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上防止和纠正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诉讼行为和错误判决裁定对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追捕追诉以及对量刑偏轻判决的抗诉要严格把握条件充分考虑监督的必要性要重视对诉后法院判决情况的分析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完善质量规范不断提高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

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化建设

13.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的审查公安机关没有收集移送上述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收集移送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起诉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

14.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时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认真听取律师关于无罪罪轻或者无批捕起诉必要的意见要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并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扩大到未成年被害人

15.建立健全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选聘一些热心未成年人工作掌握一定未成年人心理或者法律知识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的人士担任合适成年人并开展相关培训健全运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起一支稳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16.建立健全亲情会见制度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于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而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有可能促其转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进行教育的可以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进行亲情感化

17.建立健全快速办理机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要在确保案件质量和落实特殊检察制度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的次数和期限尽可能快地办结案件对未被羁押的案件也应当加快办理速度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18.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双方有刑事和解的权利和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引导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和起诉必须起诉的可以建议法院从宽处罚

19.建立健全分案起诉制度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相关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由法院分庭审理和判决对涉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未成年人系犯罪团伙主犯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分案后不利于审理的也可以不分案起诉但应对未成年人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分案起诉的案件一般要由同一部门同一承办人办理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政策适用的准确和统一

20.建立健全量刑建议制度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综合衡量犯罪事实情节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提出适用非监禁刑或缓刑的建议并视情况建议判处禁止令要在庭审时围绕量刑建议出示有关证据材料进一步阐述具体理由和根据

21.建立健全不起诉制度要准确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要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要完善不起诉宣布教育的程序和方式对相对不起诉和经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不起诉的在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诉决定书时要充分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教育宣布时要严格控制参与人范围如果侦查人员合适成年人辩护人社工等参加有利于教育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可以邀请他们参加

2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依法监督和配合有关单位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报告免除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工作完善相关工作程序

公通字〔2014〕33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安部2014年9月5日印发,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犯罪嫌疑人是盲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主席令〔11〕6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7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高检发诉字〔2014〕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2014年12月2日)

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建设着力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设置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专业人员是贯彻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落实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机制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专业化的重要保障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规定要求着力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建设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一是要抓住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时机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允许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问题已建立专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专业化队伍的地方应当保持和巩固二是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人员配备案件量较小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地方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指定的专人应当具有主任检察官资格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和业务竞赛活动着力建立一支素质业务过硬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四是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岗位素能基本标准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进一步推动社会化制度构建着力建立多部门合作及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等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各级检察机关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衔接配合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共青团妇联民政教育卫生社区等方面的联系建立多部门合作及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通过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共同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强制辩护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以及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上级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情况帮助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具有普遍意义的创新成果和经验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按照捕一体化模式逐步完善设计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流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文书和统计报表建立以办案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涵盖少捕慎诉帮教挽救落实特殊制度开展犯罪预防等内容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独立评价机制引导和促进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科学全面发展

公通字〔2007〕1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26日印发)

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量刑指导

法发〔201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3月9日修订,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法发〔2013〕14号《指导意见》)[9]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0]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1]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指导案例

检例第19张某沈某某等7人抢劫案(高检发研字〔2014〕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9月10日印发)[12]

要旨:1.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第十七条之一[1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条文注释

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故意犯罪应当根据其犯罪动机情节背景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综合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的老年人故意犯罪从宽的尺度较严这里的故意犯罪是指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配套规定

法发〔2010〕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2月8日印发)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的政策要求

21.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犯罪】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条文注释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特殊人群(精神病人醉酒人残疾人)犯罪的特殊处理方法这是因为构成犯罪主体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外刑法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法定程序”,参见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的相关规定[14]。“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1)精神病人无家属或监护人看管;(2)家属或监护人无能力看管和医疗;(3)家属或监护人的看管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20131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篇特别程序专门增设了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四款规定的醉酒的人”,其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但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且这种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在醉酒前应当能够预见的因此醉酒的人属于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十九条包含两层意思:(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虽然在生理上有缺陷但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属于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他们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在社会生活中接受事物和了解事物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辨认事物的能力也会低于正常人因此对他们的处罚轻于正常人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原因背景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他们自身的身体状况而综合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

(1)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等六类残疾也就是说精神病人也是属于残疾人的一种

(2)依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由重到轻共分为四级分别为残疾一级(极重度)、残疾二级(重度)、残疾三级(中度)和残疾四级(轻度)。

配套规定

公通字〔2014〕33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安部2014年9月5日印发,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犯罪嫌疑人是盲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主席令〔11〕6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7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63徐加富强制医疗案(法〔2016〕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印发)[15]

裁判要点: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指导案例09马冰法医精神病鉴定案(司发通〔2018〕号,司法部关于发布三个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的通知,2018年4月12日印发)[16]

鉴定要点:目前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掌握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师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出鉴定申请

从事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到场见证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2名以上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可以指定多名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则应当至少有1名鉴定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条文注释

第二十条应当注意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1)防卫起因是国家或个人权益等受到不法侵害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2)防卫意图(主观条件)是制止不法侵害。(3)防卫客体(打击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认识错误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实施进行所谓的假想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按照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防卫时间(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候若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尚未开始则不能实施正当防卫权。(5)防卫限度(限度条件)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限

第二十条第二款的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明确如何对防卫过当进行定性与处罚:定性上应根据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适用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一方面要分析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主观的心理状态以及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等另一方面应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即使是非杀死侵害人不能保护微小法益的情况下也不能认为杀死不法侵害人是必需的

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其实质包含防卫范围无限制和防卫强度无限制两方面内容适用条件在于:(1)起因条件必须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防卫行为保护的利益仅限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其他合法权益如财产权利;(3)“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而不包括轻伤害

认定正当防卫应该划清与防卫挑拨的界限前者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后者是为了加害他人故意挑逗对方先向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损害对方防卫挑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配套规定

【(83)公发()10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1983年8月10日印发[17])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

()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船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时

()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

()正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

()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

()聚众劫狱或看守所拘役所[18]拘留所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19]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时

()人民警察遇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可以按照198075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使用警械直至开枪射击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人民警察在必须实行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其他警械实施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人

本规定也适用于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

法发〔2015〕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2015年3月2日印发)

19.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公通字〔2019〕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1月8日印发)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公通字〔2007〕1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8日印发)

1.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93于欢故意伤害案(法〔2018〕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8年6月20日印发)[21]

裁判要点: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检例第45陈某正当防卫案(高检发研字〔2018〕29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届检察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8日印发)[22]

要旨: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检例第46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高检发研字〔2018〕29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届检察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8日印发)[23]

要旨: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例第47于海明正当防卫案(高检发研字〔2018〕29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届检察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8日印发)[24]

要旨: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检例第48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高检发研字〔2018〕29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届检察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8日印发)[25]

要旨: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遇到正在发生的某种紧急危险时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被迫侵犯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只有当被迫损害的合法权益小于被保全的合法权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才是对社会有益的这种紧急避险才不负刑事责任否则构成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避险过当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是指其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有义务进行排除的人例如:公安人员遇到持枪犯罪行为不能为了使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民航驾驶员遇到飞机故障有坠机危险不能不顾乘客的安危而自己跳伞逃生如果不履行职责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正当防卫一样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仅仅是为保护行为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乃至国家社会的利益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人身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为紧急避险制度适用的例外是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等而言的其前提在于当避免本人危险的时候

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与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不要相混淆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2)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3)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5)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

配套规定

公通字〔2015〕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公安部2015年1月16日印发)

15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9条规定的下列(十五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人民警察开枪射击时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避免受到伤害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枪射击并确认危险消除后及时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

公通字〔2019〕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1月8日印发)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本意见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中型出租车等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