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全厚细(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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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 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类别】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条文注释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我国现行刑法的刑罚种类

所谓主刑即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种它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相互附加适用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判处一个主刑各类主刑的含义如下:

(1)管制即对罪犯不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期三个月至两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即对罪犯短期(刑期一个月至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剥夺人身自由就近关押改造

(3)有期徒刑即对罪犯剥夺较长期限(刑期半年至十五年数罪并罚最高二十五年)的人身自由并进行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即对罪犯终身监禁

(5)死刑(适用于罪行极重的罪犯),即剥夺罪犯的生命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方式

附加刑是主刑的补充既能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单独适用各类附加刑的含义如下:

(1)罚金(一般适用于经济类或非法牟利类罪犯),即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强制其向国库缴纳款额

(2)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政治类和严重危害社会的罪犯),即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3)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罪行较重的政治类经济类治安类罪犯),即将罪犯的个人财产无偿地收归国有

驱逐出境其实质上也是一种附加刑只不过它只适用于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

从广义上说凡是可以与刑罚主刑附加适用的都可以看作是附加刑包括刑法规定的上述“3+1”也包括在其他法律中规定的附加于刑罚的处罚种类如军官犯罪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配套规定

主席令〔8〕26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政法字〔1991〕00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年10月17日发布)

第二条第()项 军队离休干部被依法判处反革命罪的一律开除军籍并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其他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般也应开除军籍并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凡被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的均剥夺其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剥夺其军官军衔(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34]

公发〔1992〕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1992年7月31日发布)

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均按本规定执行: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部对违法的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离境需强制出境的

()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

执行机关

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

()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交付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一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被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外国人凭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书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被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凭决定书执行

被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也可由接待单位安排出境公安机关凭决定书负责监督

()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凭外交部公文由公安部指定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监督执行

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对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护照上的签证应当缩短有效期加盖不准延期章或者予以注销

()凡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均须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具体办法按照公安部制订的关于通报不准外籍人入境者名单的具体办法》(〔1989〕公境字87)执行对其他强制出境的外国人需要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的按规定报批

凡被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的外国人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执行前向其宣布不准入境年限

()对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不具备上述签证或者证件的应事先同其本国驻华使领馆联系由使领馆负责办理在华有接待单位的由接待单位同使领馆联系没有接待单位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者领馆所在地公安机关同使领馆联系在华大使领馆或者使领馆不予配合的应层报外交部或公安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与我毗邻国家的公民从边境口岸或者通道出境的可以不办理对方的证件或者签证

()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应当办妥离境的机票车票船票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有关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同使领馆联系解决的办法与前项相同。)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或者在华大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对已被决定强制出境的外国人事由和日期是否需要通知其驻华使领馆可由当地外事部门请示外交部决定

()对有可能引起外交交涉或者纷争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案情和商定的对外表态的口径等通知当地外事部门需对外报道的须经公安部外交部批准

执行期限

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交付机关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执行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准

出境口岸

()对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

()如果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前往与我国接壤的国家也可以安排从边境口岸出境

()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出境时间应当尽可能安排在抵达口岸的当天无法在当天出境的口岸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采取必要的监护措施

执行方式及有关事项

()被人民法院判决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和被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由公安机关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对主刑执行期满后再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对上述两类人员押送途中确有必要时可以使用手铐对其他被责令出境的外国人需要押送的由执行机关派外事民警押送不需要押送的可以在离境时派出外事民警临场监督

()执行人员的数量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应不少于2

()押送人员应提高警惕保障安全防止发生逃逸行凶自杀自伤等事故

()边防检查站凭对外国人强制出境的执行通知书决定书或者裁决书以及被强制出境人的护照证件安排放行

()执行人员要监督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入出境交通工具等具体情况应拍照有条件的也可录像存查

经费

执行强制外国人出境所需的费用(包括押送人员食宿交通费以及其本人无力承担费用而驻华使领馆拒不承担或者在华没有使领馆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食宿交通费临时看押场所的租赁费国际旅费等),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办案地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执行强制出境任务的人民警察和工作人员要仪表庄重严于职守讲究文明遵守外事纪律

今后有关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工作统一遵照本规定执行

法发〔2013〕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10月23日印发)

其他事项

29.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因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适用的范围不仅仅在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关键在于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包括了财产刑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刑数额或直接被判处没收财产之时,“先民后刑”,目的在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经济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的财物损失还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误工损失医疗费用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本质上仍属于民事诉讼故附带民事部分的法律适用在实体法上仍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责任确定上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见本条注释)。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第一条曾经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5]

配套规定

〔1999〕217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9月8日至10日在山东济南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出席,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派代表参加;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会议在认真分析了农村中犯罪农民犯罪的原因和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和现状对处理农村中犯罪案件和农民犯罪案件应当把握的政策界限进行了研究对正确处理以下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要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补偿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物质损失应包括已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遭受的损失二是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三是要适当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包括现在的赔偿能力和将来的赔偿能力对未成年被告人还应考虑到其监护人的赔偿能力以避免数额过大的空判引起的负面效应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四是要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起诉的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共同致害人也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致害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关于赔偿责任的分担: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犯罪造成受害人损失在管理上有过错责任的学校等单位有赔偿责任但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肇事犯罪的车辆所有人(单位)在犯罪分子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承担代为赔偿或者垫付的责任

法释〔2003〕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51日起施行。20045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研〔2004〕179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年11月11日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04〕296号”请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法释〔200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1日公布,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发〔20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印发)

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

41.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42.对于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存在特殊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由有关方面给予适当的资金救助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下落实好执行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法发〔2010〕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2010年12月31日印发)

进一步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工作

9.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作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在依法妥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弥补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同时借助附带民事诉讼提供的对话平台积极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民事诉求和对刑事裁判的意见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争取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从而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10.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将调解作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审化解在裁判生效前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亲属朋友在促进调解化解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做好调解疏导工作的合力

11.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要根据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以有利社会矛盾化解更好慰藉被害人一方

12.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的犯罪不能仅以经济赔偿作为决定从轻处罚的条件

法发〔2013〕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10月23日印发)

基本要求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36]

其他事项

31.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2.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4.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法释〔2014〕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30日公布,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代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4号))

第一条(第二款)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第四款)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二条 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量刑指导

法发〔201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3月9日修订,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法发〔2013〕14号指导意见)[37]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38]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39]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40]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41]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42]

第三十七条非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条文注释

非刑事处罚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体现罪刑相称的司法原则其前提条件是对犯罪分子实行非刑事处罚同样可以达到刑罚的目的它要求满足两个条件:(1)犯罪情节轻微即已经构成了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都很轻。(2)不需要判处刑罚即不判处刑罚也可以达到教育目的如犯罪行为人已经认罪悔罪等

这里的行政处罚”,是指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予以经济处罚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如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分”,是指犯罪分子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依照规章制度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开除等

配套规定

法释〔200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1日公布,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法发〔20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印发)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的政策要求

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发〔2012〕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8月8日印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必要时可以征求案件查办等机关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高检发研字〔2013〕7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27日印发施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具有悔罪表现

主席令〔11〕6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7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公通字〔2006〕12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印发)

关于不予处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上述未成年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公通字〔2007〕1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8日印发)

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七条之一[43]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文注释

第三十七条之一是对职务相关犯罪的行为人禁止其从事相同或相关职业的规定这主要是预防其再次进行类似职务犯罪或者惩戒其对职业特定义务的违背这里的职业便利”,是指行为人从事该职业所形成的管理或经手某一事项或款物的便利条件或者行为人的职务权力地位等所带来的影响力这里的特定义务”,包括遵守相关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职业制度和道德操守维护该行业领域和职业的正当利益和信誉等

需要注意的是:

(1)这种从业禁止决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实施上述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罪犯这种刑罚既包括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主刑也包括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种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对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但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人不能适用本条规定的从业禁止决定

(2)对于实施上述犯罪的外国人同时适用刑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驱逐出境能否同时对其作出从业禁止决定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是从司法效果方面而考虑的

(3)对实施职务犯罪的行为人是否适用从业禁止决定主要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等因素而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在对罪犯判处刑罚的同时作出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禁止从业的具体内容和禁止的期限(至少三年最多五年)。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低的犯罪行为人一般可以不适用从业禁止决定

(4)从业禁止决定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如果违反并且情节严重还可以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是与违反刑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禁止令所不同的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经有关方面劝告纠正仍拒不改正;②因违反从业禁止决定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的;③违反从业禁止决定并在从业过程中又有违法行为的[44]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犯罪行为人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时不再适用本条的从业禁止规定而应当适用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配套规定

法释〔2015〕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29日公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对于201510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释〔2015〕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4日公布,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