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全厚细(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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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刑事责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条文注释

关于单位犯罪首先应明确并非一切犯罪都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问题根据法释〔1999〕14应注意以下两种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根据法研〔2003〕153答复,“单位的概念延伸到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另外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不同于国外刑法中的法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单位的内设部门分公司或者有些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资格但同样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单罚制是刑法分则中少数几种单位犯罪采取的即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强迫劳动罪)。值得注意的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只能是罚金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

配套规定

公法〔1994〕27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答复(1994年3月3日答复辽宁省公安厅)[32]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罪负刑事责任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联合走私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法释〔199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1日公布,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33]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释〔199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5日公布,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释〔2000〕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30日公布,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高法〔1999〕374号”请示,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2001〕8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长沙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

()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3.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4.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

高检发释字〔200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9日公布,答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发研〔2001〕25号”请示,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2002〕13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7月8日印发)

十七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及其相关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十八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

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十九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法研〔2003〕15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0月15日答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法〔2003〕30号”请示)

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公复字〔2007〕1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7年3月1日答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公字〔2006〕164号”请示)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高检诉〔2017〕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6月1日印发)

依法认定单位犯罪及其责任人员

20.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多以单位形式组织实施所涉单位数量众多层级复杂其中还包括大量分支机构和关联单位集团化特征明显有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既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又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既有受总公司直接领导的又有受总公司的下属单位领导的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做法不一有的对单位立案有的不对单位立案有的被立案的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的仅对最上层的单位立案而不对分支机构立案对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应当从能够全面揭示犯罪行为基本特征全面覆盖犯罪活动准确界定区分各层级人员的地位作用有利于有力指控犯罪有利于追缴违法所得等方面依法具体把握确定是否以单位犯罪追究

21.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所涉罪名中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以单位犯罪追究:

(1)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

(2)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3)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

但是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对参与涉互联网金融犯罪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1)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并支配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上级单位所有并支配的不能对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应当对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23.分支机构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该分支机构相关涉案人员应当作为该分支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仅将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该分支机构相关涉案人员可以作为该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4.对符合追诉条件的分支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其所属单位公安机关均没有作为犯罪嫌疑单位移送审查起诉仅将其所属单位的上级单位作为犯罪嫌疑单位移送审查起诉的对相关分支机构涉案人员可以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有证据证明被立案的上级单位(比如总公司)在业务财务人事等方面对下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实际控制下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涉案人员可以作为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证明实际控制关系时应当收集运用公司决策管理考核等相关文件, OA系统等电子数据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对不同地区同一单位的分支机构涉案人员起诉时证明实际控制关系的证据体系证明标准应基本一致

(2)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立案的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对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当补充起诉下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已不具备补充起诉条件的可以将下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涉案犯罪嫌疑人直接起诉

综合运用定罪量刑情节

26.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存在明显差别的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对起组织领导作用的总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发挥主要作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认定为全案的主犯其他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

主席令〔11〕6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7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