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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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未然(代序)

——写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颁布之际

纠纷是人类社会固有的客观现象,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纠纷。医疗活动是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一种活动,医疗活动实施过程中及实施结束后,都可能产生纠纷。

人类社会是人们在同自然界做斗争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总和,是共同生活的个体通过各种各样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人类社会中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极为复杂,这主要是由人类社会的主体——人——决定的。人是有思想、有感情、有价值观的高等动物,而且人与人各不相同。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地方,人与人之间利益需求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就会产生纠纷。纠纷是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的现象之一,纠纷在人类社会中不可避免。医患关系是一种古老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是为生存而生的,人是为生存而斗争的。为了生存,人可以做出各种努力和牺牲。一方面,我们的前辈为了探索疾病的治愈而做出各种冒险和努力,虽然获得了一些疾病治疗的知识和经验,但仅能治疗部分疾病。另一方面,作为身患疾病的患者,为了治疗疾病,延年益寿,不惜付出任何代价,对治疗疾病的效果抱有很高的期待。如果患者对医疗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和医疗效果不确定性认识不到位,自己的期待、付出与实际的效果反差很大时,便可能产生矛盾引发纠纷。

医疗活动的利弊双重性,决定了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从而也决定了医疗活动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社会关系。

首先,医疗服务活动的对象是病人。什么是病人?病人首先是人,然后才是生了病的人。不同的病人具有不同的社会背景,有不同的社会需求,更有各不相同的价值观。因而不同的病人对事物表象和内在规律的认识有差别,其医疗需求、医疗效果、医疗付出、医疗体会也各不相同。

其次,医疗服务指向的目标是疾病,是消灭寄附于患者身体上的病原体,让患者身体恢复健康。然而,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行为本身即具有侵害性,医疗行为在朝着消除疾病恢复健康目标迈进的时候,是否能达到这个目标、达到什么程度,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此,医患双方面临两个风险:一是患者需要付出多大代价,才能消除疾病恢复健康;二是医务人员有多大的把握战胜疾病,挽救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其实,医务人员并没有十拿九稳的把握,医疗服务活动具有结果不确定的特点。

最后,医疗服务活动所使用的工具,无论是药物,还是手术刀,还是其他医疗上可以使用的器物,均具有利弊双重性。药物本身具有毒副作用,而且药物的药理作用、毒副作用的大小多少因人而异,且不能预先知晓。手术刀在病人身上游走之时完全受控于医师的大脑、肢体,还会受到患者身体状态的影响。因此,这些医疗活动赖以实施的器物的使用效果如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医疗活动是有风险的,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存在医疗风险,医疗风险在医疗过程中无处不在。医疗纠纷犹如医疗服务的孪生兄弟一样,总会伴随医疗服务活动存在。所以,医疗纠纷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形势确实具有不合理之处,其主要表现在医疗纠纷的普遍性、医疗纠纷的高发生率以及患者“维权”方式的任意性。对此,需要在医疗纠纷应对处理方面着力,即强化对这种不正常的医疗纠纷现象的应对。

作为人类社会的客观现象,纠纷的发生有其合理的一面。人类社会只有承认纠纷的存在及价值,才能正视自身的客观需求和发展契机,并发现和遵循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1] 纠纷是与人类社会相伴相生的常态现象,纠纷的不断产生又促使人们孜孜不倦地探索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努力使扭曲的社会关系及时恢复到最佳状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和谐地向前发展。认识到了医疗纠纷存在、发生、发展的规律之后,并且能客观、冷静、正确地对待医疗纠纷现象之后,我们就需要剖析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在明确深层次的纠纷发生原因后,我们才能正确解决医疗纠纷。

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制度因素是首要因素,包括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律体制,尤其是亚层面的制度,如医疗卫生体制、医疗健康保障制度、药品制造与流通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失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价格制度等。有的制度政府正在改革之中,其中有的制度的改革难度非常大,比如医疗保障制度。其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埋下医疗纠纷隐患。死者为大等迂腐、陈旧的观念,影响着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发展。其三,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集中涌现的问题无时间消化。其四,医疗场所、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使其容易发生纠纷。[2]

医疗纠纷在各种医疗场所、各种医疗活动、各个医疗环节中都会发生,医疗纠纷具有明显的普遍性、长期性的特点,而且形势异常严峻。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医疗纠纷的预防、化解和处理工作,先后出台了各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政策文件更是不计其数,但是缺乏制度的顶层设计,各种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措施缺乏整合,相关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立法过失等情况的存在使医疗纠纷的预防和非诉讼处理工作力不从心。早在2010年前后就已经有专家、学者尤其是实务工作者呼吁要进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立法。经过近十年的调研、探索、实践,最终在2014年年初启动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立法工作。之后,又经历了近5年的研究、讨论和征求意见,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终于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该条例于2018年8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卫生医疗界的一件大事,其明确了:其一,医疗纠纷的预防重于处理,预防是最好的处理措施;其二,医疗纠纷预防的核心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预防措施是强化医疗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医疗执业主体的自律性;其三,医疗纠纷处理的主要渠道是非诉讼而不是诉讼;其四,构建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受到不同需求、价值观以及所处环境、时代的影响和限制,不同个体对利益、价值的主张历来都是多元的,因而解决医疗纠纷不可能是单一的、固定不变的模式,而是多元化的、灵活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这种定调可以让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能够更为积极主动地预防医疗纠纷,并且将医疗纠纷的预防观念和措施贯彻到自己的日常医疗活动。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习近平指出,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重点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健康基础。我们相信,随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的相关制度的落实,医疗纠纷的预防和非诉讼处理工作一定会取得效果,我国的医疗纠纷严峻形势一定会得以缓解,最终能够形成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能够得到蓬勃发展,最终造福于百姓,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健康中国2030”的战略目标。

刘鑫

2018年9月1日

附:

为了便于读者阅读和研究,我们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各条文在书中各章中的位置标注于表1中。同时,对于本书涉及的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指导文件的全称、简称一一对照列于表2中。

表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条文内容在本书中的位置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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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本书涉及的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指导文件的全称、简称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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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君刚:《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困惑与理性定位》,载《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68-73页。

[2] 刘鑫主编:《最新医疗侵权诉讼规则理解与案例实操》,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3-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