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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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辐射照射,确保有关人员免受超过国家规定剂量限值的辐射照射

为实现确保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核设施及核活动所产生超剂量辐射照射的目的,辐射防护采用的具体措施包括辐射水平测量、辐射效应评价、辐射防护管理和事故应急等。

辐射防护须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和剂量限值。实践的正当性是指从事核能开发利用活动所获得的利益应大于其所带来的风险;辐射防护的最优化是指在考虑了社会和经济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低水平;剂量限值包括国家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和剂量约束值,事故工况下的剂量控制值等。其中正当性针对某一实践,最优化针对实践中所涉及的全体人员,因此正当性和最优化都不是针对个体的,其结果就有可能造成个体之间的不公平,甚至使个别人的辐射危害大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剂量限值作为剂量限制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保护每个个体,避免过度的不公平在某个个体身上发生。

二、关于使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使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即指国际通行的ALARA原则,往往也会被翻译为“合理可行尽量低”、“可合理达到的低水平”或“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尽管翻译有所不同,但是对其本意的理解比较一致。美国核管会还曾结合经济社会技术等因素,提出了用于指导辐射防护最优化而开展的代价利益分析所适用的定量分析方法和判断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