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实用版(2017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十七条 七至十级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理解与适用

适用本条时注意与第35、36条比较理解。对于这部分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除非工伤职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视客观情况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注意,七至十级伤残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以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通常为聘用合同。

▶条文参见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7-5.10[七级~十级]

▶典型案例指引

1.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案件适用要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佛山市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69号)

案件适用要点: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要享受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条件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结束劳动关系。九级伤残的职工与所在单位劳动关系延续期间,不得要求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