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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缴费主体、缴费基数与费率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理解与适用
[工资总额]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的工伤保险]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典型案例指引
1.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某电器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93号)
案件适用要点: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应按本单位职工的实际工资申报,不得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