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对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选择
——朱春平诉喻献淋、孙娅转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转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朱春平
被告(上诉人):喻献淋、孙娅
【基本案情】
被告喻献淋与被告孙娅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4日被告喻献淋受让他人的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经营福利彩票销售,该投注站编号为42172603,位于当阳市自来水公司附近,登记经营人为祁宇华。此后二被告意欲转让该彩票投注站,原告先与孙娅协商该彩票投注站转让事宜,2014年4月16日原告朱春平与被告喻献淋签订转让合同,被告喻献淋将该彩票站转让给原告朱春平经营,被告喻献淋保证自己对该投注站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投注站经营权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福利彩票店转让费81000元,其中包括投注站内所有设备、资料、电信宽带及租赁房屋的剩余租金,具体包括电脑投注机可用余额2174元、刮刮奖2316元、刮刮乐投注机余额1113元,剩余房租6400元(被告喻献淋预交,2014年10月28日到期)、投注机押金50000元(原经营人祁宇华于2010年9月17日交)、转让费18997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喻献淋支付了81000元。原告另与房东艾红梅签订门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期一年即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6日,每月100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原告补交了剩余应交房租5600元(系向被告喻献淋借款5600元)后,被告将彩票站交给原告朱春平经营。原告在经营期间,发现彩票店投注机已被透支27825.84元,可用余额仅2174.16元,且被告无该投注站的经营权。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时,被告称自己不知道投注机被透支,双方发生争议以致成讼。同时查明投注机50000元押金中,有20000元为机器设备押金,30000元为代销者可用额度,如余额不足即不能打印彩票出售,代销者需交费充值后方可继续经营。同时查明,双方转让合同中的电脑投注机可用余额2174元、刮刮奖2316元、刮刮乐投注机余额1113元原告已售完。
2014年2月24日,喻献淋与朱迪签订《福彩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68000元,喻献淋于2014年3月11日、4月15日两次分别为投注机充值3000元、1500元。
【案件焦点】
当事人有权选择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转让彩票投注站时,系先与被告孙娅协商后,才与被告喻献淋签订书面合同,由此表明彩票投注站转让系被告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该转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与二被告承担,对被告喻献淋认为孙娅未在合同上签字与本案无关的辩解,不予采纳。双方约定转让费81000元包括投注机押金50000元及电脑投注机可用金额2174元共计52174元,而实际上投注机押金和电脑投注机可用余额共计为22174.16元,与合同约定相差30000元,被告利用原告对投注机押金50000元和电脑投注机可用余额2174元理解错误,利用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现原告请求撤销,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清楚彩票投注机被透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被告喻献淋于2014年3月11日、2014年4月15日分别为该投注站充值3000元、1500元的行为表明,被告喻献淋应当知道彩票投注站投注机的运行规则,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合同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应返还原告转让费81000元;原告应将包括相关投注站设备在内的租赁房屋返还给被告,还应返还电脑投注机可用余额2174元、刮刮奖2316元、刮刮乐投注机余额1113元;对已售完电脑投注机可用余额2174元、刮刮奖2316元、刮刮乐投注机余额1113元折价补偿,对原告经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按被告支付房屋租金标准折价补偿,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房租损失的诉讼请求,虽门面租赁合同系原告与他人签订的,并不是与被告签订的,但该租赁合同是建立在投注站转让基础之上,且投注站目前建在该租赁房屋中,现投注站转让合同因二被告的过错而被撤销,导致原告基于投注站转让基础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无任何意义,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租赁房屋租金5600元,被告可获得原告租赁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朱春平与被告喻献淋、孙娅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福彩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喻献淋、孙娅返还原告朱春平转让费81000元,扣除电脑投注机可用余额2174元、刮刮奖2316元、刮刮乐投注机余额1113元后,被告喻献淋还应返还原告朱春平75397元;原告朱春平同时将位于当阳市自来水公司附近的中国福利彩票编号为42172603彩票投注站的相关投注设备及门店返还给被告喻献淋、孙娅。
三、原告朱春平应给付被告喻献淋、孙娅房屋使用费用(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交付之日止,按每月1000元标准计算),从被告喻献淋、孙娅应返还给原告朱春平75397元中扣减。
四、原告朱春平预交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的房租损失5600元,由被告喻献淋、孙娅给付原告朱春平5600元。
五、驳回原告朱春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喻献淋、孙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朱春平与喻献淋、孙娅签订《福彩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费为81000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转让费中包含有50000元押金。由于喻献淋、孙娅在协商及签订协议过程中未向朱春平说明该50000元押金条实际包含20000元投注机押金和30000元可用余额,且可用余额仅余22174.16元的事实,致使朱春平误以为凭押金单能够退回50000元现金,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朱春平诉请撤销双方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予支持。2.双方经营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喻献淋、孙娅经营投注站近两个月,期间两次为投注机充值,应了解投注站的经营规则和充值条件,以及涉案投注机的余额情况,因此喻献淋、孙娅称其对投注机已被透支一事并不知情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至于投注机余额透支是否为喻献淋、孙娅所为,与本案无关,且不影响喻献淋、孙娅对朱春平承担合同责任,由于朱春平为经营投注站已经支付了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4月16日房屋租金5600元,且需要向喻献淋、孙娅支付经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现转让协议因喻献淋、孙娅存在过错被撤销,朱春平支付的房屋租金应视为其损失,原审判决该费用由喻献淋、孙娅承担并无不当。3.因彩票站系孙娅与喻献淋的共同财产,孙娅参与了转让事宜的协商,转让彩票站系其与喻献淋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故孙娅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4.喻献淋、孙娅认为本案应以违反《彩票管理条例》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认定转让协议无效,原审判决撤销合同系法律适用错误。请求宣告转让协议无效或者撤销转让协议,系朱春平作为本案原告的权利,在朱春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诉请撤销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故原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喻献淋、孙娅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本案中,法官充分利用诚实信用原则就案件相关事实予以判断,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上的评价。
根据法律之规定,申请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中,有交叉重合之处。由此可知,在某些具体案情中,合同生效后,受损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维权方式:即申请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本案中,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双方在合同的磋商、订立及履行中有属于撤销、变更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针对这一事实,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经过考量后自由选择申请撤销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而法官必需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于自身权利处分的选择权,这个选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本案中,法院必需尊重原告朱春平对其诉讼请求的选择,即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虽然孙娅、喻献淋认为本案违反《彩票管理条例》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判决撤销合同系法律适用错误,遂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是否选择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是原告朱春平自由意志的选择也是其自身的权利,法院应就其请求予以判决。
同时,在处理合同效力问题的同时,也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解决法律后果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被撤销后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三种民事责任。返还财产旨在将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故当事人应就已经履行或交付的财产予以返还。当然,若一方违法订立合同,则故意方应将财产返还非故意方的同时非故意方将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上缴国家。折价补偿是在无法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时(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主要包括事实上的不能返还和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前者是指标的物灭失,后者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就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是基于合同被撤销后,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当事人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合同被撤销的,都应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在本案朱春平与孙娅、喻献淋转让合同纠纷中,一审法院先判决撤销合同,后判决返还财产,使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恢复原状。
编写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李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