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事务法律文件选编(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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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

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

(200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台发〔2007〕1号)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方面

1.欢迎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台资农业企业和农民参与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和支持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

2.来园区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依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具体登记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简化园区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核准、企业立项、税务征收、检验检疫通关等相关审批办理手续,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4.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积极财政支持。对创业园的重点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扶持。

5.积极做好用地服务,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发展建设。对试验区和创业园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将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对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签约的台资农业发展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

6.经有关部门批准,四川新津、重庆北碚台湾农民创业园,上海郊区、江苏昆山和扬州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正式投入运行。

二、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农业合作与技术推广,扩大合作领域方面

7.为鼓励两岸农业合作与技术推广,大陆有关部门将运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予以支持,具体项目由有关省市组织申报。

8.积极支持台湾各类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来大陆参加农产品的展览及推销活动,并在检疫审批、查验放行、检验检疫监管等方面继续提供便利措施。进一步为台湾农产品进口提供通关便利措施及优质的通关服务。

9.优先安排台湾产兽药产品在大陆审批和注册,取得《兽药注册证书》后,可通过在大陆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大陆代理机构在大陆销售。

10.对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进口,在原来允许输往福建的基础上,增加允许输往广东汕头。

11.充分发挥大陆现有的出口加工区及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两岸农业界开展农牧产品、水产品等深加工,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和贸易往来。

12.加强台资农业企业在大陆投资经营的咨询服务工作。农业、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在网站上设立投资大陆农业政策专栏,向台湾农民介绍有关政策法规。

三、关于优化服务,便利两岸农产品贸易和大陆台资农业企业产品销售方面

13.为方便大陆台商引进农作物优质种子种苗,增强其在大陆拓展业务的竞争能力,大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缩短台商自岛内引进种子种苗及其栽培介质检疫许可的审批周期,自受理台商进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大陆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检验检疫便捷措施。

14.在大陆的台资农业企业自岛内进口自用的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种源品种,经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报农业部审批后,可以零关税进口。如果在进口年度计划额度内,可享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5.凡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人工繁殖、人工培植)贸易,有关台资企业可向省、市、自治区林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提出相应的进出口管理计划(包括种类和数量),大陆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大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审批相关计划及核发相关证书时,在依法的前提下,实行最为简便的办理手续,缩短工作时限,便利企业。

16.凡涉及人工培植来源的蝴蝶兰、大花蕙兰、仙人掌类、仙客来、云木香、天麻、西洋参、芦荟植物种标本贸易,大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各地的办事处可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直接核发相关证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

17.对台湾农渔产品进口商提出的“网上支付”申请,海关部门将优先受理、审批并安排相关设备。海关总署深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设立联络人和专线电话,提供台湾农渔产品进口通关涉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和答疑。

18.进一步完善台湾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提供台湾鲜活农产品在大陆的运输服务和通行保障,包括可以享受沿线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和通过沿线收费站设置的专用“绿色通道”优先通行。

四、关于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护台湾农民正当权益方面

19.为规范台湾水果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台湾水果品牌和形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格区分“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凡是销售非原产于台湾岛内的台湾品种水果,均需在包装物和价格标签上注明产地。对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产地水果进行销售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对相关广告宣传的监管力度,对违法广告行为将依据《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20.欢迎台湾农产品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大陆通过注册普通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方式,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对侵犯台湾农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扩大台湾水果、蔬菜和水产品准入种类的公告

(2006年4月1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5 8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允许产自台湾地区进入大陆的水果种类从18种增加到22种,具体包括:菠萝、香蕉、番荔枝、木瓜、杨桃、芒果、番石榴、莲雾、槟榔、橘、柚、枣、椰子、枇杷、梅、李、柿子、桃、柠檬、橙、火龙果、哈密瓜;允许产自台湾地区的蔬菜11种进入大陆,具体种类为:莴苣、丝瓜、清江菜、小白菜、苦瓜、芋头、甘蓝、花椰菜、胡萝卜、洋葱、山葵;允许来自台湾渔船自捕的水产品输往福建,参照大陆自捕渔船做法,凭公海自捕鱼许可证、贸易合同、发票等资料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不再要求提供台湾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特此公告。

关于对来自台湾水果实施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2005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动函〔2005〕38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促进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总局于2005年5月23日发布第83号公告,允许产自台湾地区进入大陆销售的水果种类由原来的12种增加到18种。为确保台湾水果能够顺利进入大陆市场,请有关检验检疫机构采取以下便捷检验检疫措施:

、提供热线咨询。总局和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开设咨询服务热线或窗口,及时解答有关台湾水果检验检疫问题。总局咨询电话:010-82261905、82261898,传真:010-82260157、82260159。

、加快检疫审批。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台湾水果从快办理检疫预审批,并通过电子审批的方式报总局核批。对到大陆参展水果由总局委托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快速受理报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全天候提供预约报检和提前报检服务。

、实施快速查验。对到港台湾水果实施优先查验、快速查验。对送实验室检测的样品,优先送样、优先检测,保证台湾水果随到随检。

、加快放行速度。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立即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发现疫情的,作检疫除害处理合格后予以放行。

、加强与台湾企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及时解决台湾水果在大陆销售中遇到的检验检疫问题。

请各有关检验检疫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上述对台水果便捷检验检疫措施,并尽快将咨询电话、传真报总局动植司,以便统一在总局网站上公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关于允许台湾大米输往大陆的公告

(2012年6月16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8 9号)

在《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框架下,两岸有关方面通过开展台湾大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和技术会商,就《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达成一致,台湾大米获得输往大陆检验检疫准入资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台湾大米输往大陆。

附件:

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范围

大米(HS编码为100620、100630、100640),本要求适用于以一般贸易方式输往大陆的台湾大米,参展或研究用样品、旅客携带及专案输入大米除外。

三、允许的产地

台湾大米产区。

四、批准的加工厂、储藏库

台湾输往大陆大米加工厂及其糙米储藏库必须符合《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的要求,向台湾农业部门登录,并提供质检总局。大米加工厂及其糙米储藏库名单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一)谷斑皮蠢Trogoder magranarium。

(二)河岸泽兰Agerat inariparia。

(三)刺黄花稔Sidas pinosa。

(四)印加孔雀草Tagetes minuta。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田间管理。

如果台湾水稻上发生新的有害生物,台湾农业部门应及时向质检总局通报。

(二)加工厂管理。

台湾农业部门必须按照大陆法律法规和《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没有大陆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

(三)包装要求。

台湾输往大陆大米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籽。

台湾输往大陆大米必须用符合大陆检验检疫规定的干净、卫生的包装。每一包装应有大米的加工厂、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的简体中文信息。

(四)出口前检疫。

台湾农业部门植保组织或其授权人员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台湾输往大陆的大米进行检疫,保证台湾输往大陆的大米不带有本要求第五条所列的大陆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台湾输往大陆的大米在出口前应进行检疫处理,以保证大米中不带有活的有害生物,特别是仓储性有害生物。

台湾输往大陆大米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消毒、杀虫处理,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五)证明文件要求。

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大米要出具有关证明文件,证明其符合大陆的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具体产地。每一证明文件都要表明如下附加声明:“该批大米符合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不带大陆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检疫处理方法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或提供相关检疫处理证明。

七、进境要求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大陆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对台湾大米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允许输入。

八、回顾性审查

(一)质检总局根据台湾农业部门提供的信息、进境口岸截获的疫情情况,在必要时可重新进行风险分析。

(二)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质检总局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进行回顾性审查,必要时派专家赴台湾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