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资金投入、扶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条文参见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条
第四十二条 养老服务标准、评估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名称、住所和章程是多数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养老机构的住所是指养老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养老机构章程是规定养老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机构等基本制度的总的行为规范。
2.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一定的资金既是养老机构正常开展业务的需要,也是养老机构承担责任的保证。要求养老机构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确保养老机构合法、规范经营。关于资金的具体数额要求,法律上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3.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4.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也是养老机构正常开展业务的客观需要。养老机构应当满足老年人正常生活所需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上述用房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建筑设施规范和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专项规范和标准。此外,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应当在10张以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项规定是一项兜底性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本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养老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或者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养老机构行政许可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理解与适用
本条对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程序作了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设立申请书;(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7)营业执照及复印件;(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条文参见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理解与适用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此外,养老服务业务活动的许可部门即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终止登记,根据养老机构的组织性质,到负责营利性组织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或者负责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的编制部门,或者负责非营利性组织主体资格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登记手续。
▶条文参见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27条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服务协议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理解与适用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订立服务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为了保证机构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及亲属在签约时,应对机构的资质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满意后才可签订,对服务协议要有所了解。
2.服务协议标的是服务行为,应在协议中明确。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机构向老人提供的生活和医疗服务,具体表现为进行一定的行为和完成一定的工作。所以在协议的开始要先将标的即服务标准确定下来。
3.机构的应尽义务。包括维护住养人的合法权益,为住养人建立健康档案,按照住养人的护理等级和约定提供相应标准的服务,定期为住养人检查身体(如果住养人身体发生变化,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进行治疗),经常与住养人进行必要的感情交流,保证院内设施的安全,为住养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条件,对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责任事故负责,重视住养人的生活习惯和合理要求,随时为自愿出院的老年人办理出院手续。
4.住养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有权对入住的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提出意见、批评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遵守机构里的规章制度,配合机构的生活安排,与其他的住养人和睦相处。有权根据自身的情况要求机构提供购物、联系亲友和家人、饮食、医疗条件的服务。有权提出改善生活、饮食、医疗条件的要求,但对超出原标准的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严格遵守出入院登记制度外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应当及时交纳费用。
5.协议中还应当包括机构和住养人的名称和住所、收费标准及交款方式、履行方式和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项目。
▶条文参见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11条
第四十八条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老年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老年医学、健康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发展老龄产业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