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用版(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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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居家养老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理解与适用

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中,由家庭成员和社会来提供相应照料和养老服务的养老方式,它是一种吸收了机构养老专业化服务和传统家庭养老优点的新型养老模式。

“居家养老”相较过去传统的“家庭养老”而言,虽一字之差,却有着全新的理念和内涵,它把社会化的养老服务引入家庭,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帮助家庭成员为在家居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它实际上是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具有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等特点。

第十四条 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理解与适用

[赡养人的范围]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1.老年人的子女。子女是最主要的赡养人。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形成赡养关系。祖孙之间赡养关系的形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被赡养人的子女死亡或者无赡养能力。(2)被赡养人确实有困难需要被赡养。祖孙之间赡养关系的形成必须建立在确实有困难的基础上,如果被赡养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或经济来源,完全能负担自身的生活所需,那么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赡养义务。(3)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有一定的赡养能力。如果具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赡养能力,那么就不能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条文参见

《宪法》第49条;《婚姻法》第21、27、28条;《收养法》第23条

第十五条 治疗和护理、生活照料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老年人的住房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理解与适用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老年人依法有权要求赡养人代为耕种自己承包的田地和代为照管自己的林木、牲畜等。如果赡养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这一义务的,村民委员会应对赡养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2.赡养人可以自己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也可以委托他人耕种或者照管。

3.田地、林木、牲畜等的收益归老年人所有。无论是赡养人亲自耕种或者照管,还是委托他人代为耕种或者照管,所得收益均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老年人精神需求主要是指老年人获得人格尊重、情感支持和心理慰藉的需求,是养老需求的重要内容。

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一是应当对老年人予以充分尊重,尊重老年人自主决策和参与家庭决策、社会决策的权利,尊重老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和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和选择权。二是应当给予老年人情感支持和关怀,满足老年人对家庭亲情和天伦之乐的需求,重点体现在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保持一定频率的情感交流和互动。在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更要重视对其精神需求的满足。三是对老年人予以心理疏导和安慰,及时化解老年人因个人、家庭和社会等因素产生的心理压力,满足老年人的心理期待等。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探亲休假权]

根据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根据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条文参见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十九条 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理解与适用

[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继承权是继承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继承财产。继承人对继承权享有处分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是,行使或者放弃继承权不影响其赡养义务的履行,也就是说,即使赡养人放弃继承权,其同样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反过来,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但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也可以要求赡养人履行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其他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老年人可以要求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赡养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条文参见

《继承法》第7、1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刑法》第261条

第二十条 赡养协议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理解与适用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在平等协商、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赡养义务的履行订立的民事协议。其内容一般包括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赡养义务的履行及其监督机制等。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赡养协议首先必须取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同意是签订赡养协议的必经程序,未经老年人同意的赡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目前,有关法律对赡养义务的履行等都有具体的规定,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履行赡养协议的监督机制]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主要包括老年人协会等组织,也是与老年人居住和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组织,能够履行监督职能。赡养人所在单位是赡养人工作的单位,对赡养人的行为也有一定的约束性,能够发挥一定的监督职能。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理解与适用

[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老年人再婚或者离婚的,其赡养人仍然负有赡养义务,并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

▶条文参见

本法第75条;《婚姻法》第2、3、30条;《刑法》第257条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的财产权利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根据该规定,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老年人在法定继承中,需要根据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遵循一定的继承顺序。(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老年人可以作为他人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

通常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形,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若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规定,对尚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迈、疾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保留他们的必要的继承份额。这种必要的继承份额称为“必留份”。遗嘱如果违反必留份的规定,没有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这部分遗嘱内容是无效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对老年人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行为进行了限定,但与继承法的规定有所区别,主要就是不强调老年配偶必须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老年配偶作为老年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其在年龄方面具有特殊性,通常在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方面都存在困难,规定老年人在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时,应当为他们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有利于对这部分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条文参见

《继承法》

第二十三条 扶养义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理解与适用

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

第二十四条 督促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理解与适用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有关方面介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受害人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条文参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刑法》第98、260条;《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监护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理解与适用

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上对监护的界定不一致,同时,各国民法典中对监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通常认为,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同样可以适用监护制度。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时监护人的确定。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监护人:1.按照法定顺位确定。法定的顺位主要包括:(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