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刑法总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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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犯

41 审理期间被告人前科犯罪被再审改判的,前科犯罪系漏罪还是累犯——王彬盗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刑二初字第017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基本案情】

1.2012年9月19日晚,被告人王彬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马庄村,采用溜门、插片开锁、踹门等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李文、周晓丽、李永占的租住处,窃得笔记本电脑、手机、数码相机等财物合计价值1802元。破案后,上述赃物均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为被告人构成累犯。

2.被告人王彬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9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2007)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2008)园刑初字第01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与前罪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0年7月29日,王彬因刑满释放。后因查实被告人王彬冒用他人身份,隐瞒真实姓名,致使上述两次刑事判决认定其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2013年5月31日,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对被告人王彬的判决部分,以盗窃罪改判被告人王彬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0月16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作出(2013)园刑再初字第0001号判决,撤销原判决对被告人王彬的判决部分,以盗窃罪改判被告人王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与前罪判处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案件焦点】

审理期间被告人的前科犯罪被再审改判,是认定为漏罪还是累犯。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彬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彬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彬在(2013)园刑再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彬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刑再初字第0001号对被告人王彬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元的刑事判决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案情虽然相对简单,但被告人前科犯罪情况及定罪量刑方面比较复杂。2012年9月19日18时许,王彬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2006至2008年间,王彬涉嫌犯罪时曾冒用“王斌”之名被侦察、起诉、审判,且案件分别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并生效,王彬服刑期间经减刑已执行完毕及刑满释放。后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上述两案再审。2013年5月17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事实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为被告人构成累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31日、同年10月16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作出新判决。

1.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及再审判决与本案判决的关系。公诉机关原来认定被告人王彬系累犯的条件之一为被告人王彬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且该刑罚已执行完毕,但由于审理中上述执行完毕的生效判决已被撤销,该情形已消失,不宜认定被告人王彬属于累犯。但在新的再审判决宣告以后,本案的情形符合刑法第70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情况,应当适用该条款将本罪所判的刑罚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所判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2.关于刑期执行问题。案的刑期应当将之前已实际服刑及因本案被羁押的日期予以折抵。对于被告人曾被减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中指出:“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虽然本案的情形与上述情形相似,参照上述意见,对之前被减刑的刑期不能计入被折抵的已经执行的刑期。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