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UCP600)
【易错易混考点】5
【关键性提示】
UCP600是历经3年多对UCP500修改后的成果,是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部分最为重要的一个法律文件。考生应重点注意UCP600的重要变化及主要内容。
【考点解读】
(一)概念和流程图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信用证,也称商业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在信用证上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支付给卖方确定金额款项的书面凭证,信用证付款示意图如下:
(二)UCP600的重要变化
1.引入了一些新概念如“兑付”、“相符提示”等:
(1)兑付:除议付以外的付款行为。
(2)相符提示: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
2.审单期限由原来的“不超过7个银行日的合理期限”改为“收单后翌日最多5个银行日”等。审单时间缩短。
3.新增了一些条款:例如“相符的交单”,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4.改进了“议付”定义,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
5.确认了第二通知行的存在,即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
6.明确了沉默不等于接受。
7.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明确了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银行承诺。
(三)信用证独立原则
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在履行其义务时,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四)单据不符如何处理
1.所有银行均可拒绝兑付或议付。
2.联系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3.拒付并通知提示人。
【真题链接】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10/1/100,不定项选)
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答案解析:BD。A项错误,UCP600第6条c项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因此,保兑行的保兑义务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相反,保兑行的出现原因之一就是在开证行破产时,受益人信用证项下的利益能得到保证。所以,BD项正确,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