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条文注释
集体合同有以下特征:第一,集体合同是最低标准合同。集体合同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的最低标准和企业达成的协议,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定的各种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第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集体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案例索引
1.陈某与益阳祥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法民一终字第226号)
本案要点
公司与职工代表依法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并且经过了劳动部门备案登记,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用以确定公司和职工个人劳动关系的依据,公司可以不与职工另行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发放录用职工请示函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约定,两份文件可以证明公司与员工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2.某公司与于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2121号)
本案要点
用人单位与工会即使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但集体劳动合同未约定用以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劳动关系的依据,则要与劳动者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与于某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相关规定
《劳动法》33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条文注释
考虑到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这三个行业在用工上问题比较多,通过单个劳动合同、企业集体合同很难解决问题。因此本条规定,建筑、采矿、餐饮业可以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例如在制定建筑业行业性集体合同时,针对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可以把职工保险等难点问题纳入到集体合同文本中。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条文注释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这是法定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生效条件。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内容有违法、失实等情况,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
经政府确认生效或依法自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相关规定
《劳动法》34、35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案例4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未约定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适用行业或者地方集体合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604号)
顾甲于1999年12月进入申花公司工作,双方于2001年7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2月31日至2012年4月17日止,顾甲长期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工作。2009年5月23日,顾甲因患病入院治疗,至今病休在家。申花公司每月支付顾甲病假工资人民币960元。2009年9月22日顾甲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申花公司补付2009年5月23日至同年9月30日病假工资5120元及50%赔偿金。2009年10月29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于顾甲的请求均不支持。顾甲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申花公司提供了《上海市出租车行业集体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约定:驾驶员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对包括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等在内的劳动条件标准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现顾甲、申花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对顾甲病假期间工资作出约定,应适用集体合同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约定,故顾甲要求申花公司补付病假工资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规定
《劳动法》35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条文注释
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在实践中与劳动争议(限于单个劳动争议)存在交叉。严格地说,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其当事人只限于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其标的只限于工会(或职工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集体合同履行的过程主要表现为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通过劳动关系的运行具体落实于单个劳动者的过程,或者说直接或间接转化为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一般都表现为以单个劳动者劳动权利义务为标的的争议,这虽然是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但应当以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就不宜作为集体合同争议中的履约争议。可见,只有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全体劳动者或不特定劳动者的个体利益发生争议时,才需要工会作为与用人单位相对的劳动者方当事人。例如,当工会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针对全体或不特定劳动者共同利益的行为违反集体合同规定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就是集体合同争议中的履约争议。又如,当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被用人单位拒绝时,由此发生的争议,涉及工会、用人单位和被辞退者,就属于劳动争议,而不属于集体合同争议。
●相关规定
《工会法》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