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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理解与适用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是仲裁员,也可以不是仲裁员。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政府法制、经贸、体改、司法、工商、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贸促会、工商联等组织协商推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的结构]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事务。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办事机构不宜配备过多的工作人员。以后随着仲裁工作量的增加,人员可以适当增加。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业务素质,择优聘用。
条文参见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