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详细勘察
4.4.1 详细勘察应对建筑地基进行岩土工程评价,并应提供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参数和地基处理、采空区治理方案建议。
4.4.2 详细勘察阶段应以工程钻探为主,并应辅以必要的物探、变形观测及调查、测绘工作。
4.4.3 详细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在初勘工作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查明下列内容:
1)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采空区分布、规模、历史及其他要素特征,覆岩破坏类型及分布、地表塌陷、移动变形特征;
2)采空区上覆岩、土体地层结构及岩性,地基岩(土)体物理力学指标及地基基础设计参数;
3)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来源及腐蚀性,采空区充水情况及赋水变化对采空区稳定性的影响;
4)有害气体的类型、浓度及其对工程施工和建设的影响。
4.4.4 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范围应包括初勘阶段所确定的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采空区。对于初勘后发生新采或复采的,还应根据新采或复采的影响范围综合确定。
2 对于场地稳定且采空区与拟建工程的相互影响小的采空区场地,可仅针对地基压缩层范围内的地基土开展勘察工作,其勘探线、点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等的有关规定。
3 对于稳定性差、需进行治理的采空区场地,勘探点布置应结合采空区治理方法确定,钻探孔深度应达到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采空区底板以下不小于3m,且应满足地基基础设计要求。
4 采空区专项调查及工程地质测绘应对初勘阶段确定的采空区范围进行核实,并应对初勘、详勘阶段相隔时间段内采空区变化情况进行调查。
5 工程物探宜采用综合测井、跨孔物探、孔内电视、钻孔成像等方法。对于初勘后新采或复采的采空区,宜补充进行物探。
6 地表变形监测宜在初勘阶段所建立的观测网基础上按周期观测,验证初勘阶段的评价结果;初勘后新采和复采的采空区,或当场地移位较大时,应重新布置观测网进行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