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初步勘察
4.3.1 初步勘察应对工程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进行评价与分区。
4.3.2 初步勘察阶段应搜集有关地质、采矿资料,并应以采空区专项调查、工程地质测绘、工程物探及地表变形观测为主,辅以适当的钻探工作验证及水文地质观测试验。
4.3.3 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 搜集区域地质报告、区域水文地质报告、勘察区煤炭资源详查地质报告、勘探报告、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资料。
3 在可行性研究搜集资料的基础上,开展采空区专项调查,查明采空区分布、开采历史和计划、开采方法、开采边界、顶板管理方法、覆岩种类及其破坏类型等基本要素。
4 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貌、地层岩性、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有害气体。
5 初步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来源等水文地质条件,了解地下水位动态和周期变化规律,必要时可进行地下水长期动态观测。
6分析计算并验证采空区地表已完成的移动变形量,预测剩余变形量,进行场地稳定性及工程建设的适宜性评价与分区。
7 对可能采取的采空区治理方案进行分析评价。
4.3.4 初步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空区专项调查及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涵盖对拟建场地可能有影响的煤矿采空区,其调查、测绘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
2 工程物探方法应根据场地地形与地质条件、采空区埋深与分布及其与周围介质的物性差异等综合确定,探测有效范围应超出拟建场地一定范围,并应满足稳定性评价的需要,物探线不宜少于2条;对于资料缺乏或资料可靠性差的采空区场地,应选用两种物探方法且至少选择一种物探方法覆盖全部拟建工程场地;物探点、线距的选择应根据回采率、采深采厚比等综合确定,解译深度应达到采空区底板以下15m~25m。
3 工程钻探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搜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物探成果、采空区的影响程度、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及其重要程度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资料丰富、可靠的采空区场地,当采空区对拟建工程影响程度中等或影响大时,钻探验证孔的数量对于单栋建筑物的场地不应少于2个,多栋建筑物的场地每栋不宜少于1个或整个场地不宜少于5个;当采空区对拟建工程影响程度小时,钻探验证孔的数量对于单栋建筑物的场地不宜少于1个,多栋建筑物的场地不宜少于3个。对于资料缺乏、可靠性差的采空区场地,应根据物探成果,对异常地段加密布置。钻探孔间距尚应满足孔间测试的需要。
2)对于需进行地基变形验算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其平面布置加密布设,单栋建(构)筑物钻探验证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
3)钻探孔深度应达到有影响的开采矿层底板以下不少于3m,且应满足孔内测试的需要。钻探施工、取样及地质描述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4 当拟建场地下伏新采空区时,应进行地表变形观测;当拟建场地下伏老采空区时,宜进行地表变形观测;观测范围、观测点平面布置及观测周期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