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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可行性研究勘察
4.2.1 可行性研究阶段,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初步评价。
4.2.2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以资料搜集、采空区调查及工程地质测绘为主,以适量的物探和钻探工作为辅。
4.2.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拟建场地地形地质图、区域地质报告、区域水文地质报告、勘察区煤炭资源详查地质报告、勘探报告、矿井生产地质报告以及交通、气象、地震资料。
2 搜集拟建场地及其周边煤层分布、采掘及压覆资源情况、采空区分布及其要素特征、地表移动变形和建筑物变形观测资料,以及由于地表塌陷、变形引起的其他不良地质作用情况。
3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4 搜集与调查采空区已有的勘察、设计、施工资料等,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进行初步评价。
5 当有两个或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4.2.4 当拟建建(构)筑物位于未来(准)采区,需要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压矿量估算。
4.2.5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的调查范围,应包括对拟建场地及其周边不小于500m 范围内有影响的煤矿采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