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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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秦法之变》写于1990年,是作者另一部小书《战国变法运动》的姊妹篇。作者于1981年发表《重评战国变法运动》一文,被《新华文摘》《光明日报》及同年《中国历史学年鉴》摘要介绍。此后,作者又陆续发表几篇关于战国变法的文字,其中有三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战国变法运动》一书,1990年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后来,被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列入中国古代史课程战国秦汉史部分的八部参考书目(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林剑鸣《秦史稿》《秦汉史》、黄中业《战国变法运动》、刘宝才《先秦文化散论》、吕思勉《秦汉史》、翦伯赞《秦汉史》、马非百《秦集史》)之一。该参考书目,遗漏了杨宽的《战国史》。战国时期的法制建设,内含变法改制与立法建制两大部分。《战国变法运动》以论述变法改制为主,而立法建制于战国“七雄”中则以秦最为典型,且有《商君书》《睡虎地秦墓竹简》可资考证。

历史表明,山东六国的变法改革无不立即收到了富国强兵的显著效果,又大多于变法高潮过后,出现了宗室贵族长期专断国家大权、变法成果得而复失、国势日趋衰落的现象。唯有秦国变法最为彻底,商鞅虽死,“秦法未败”。秦孝公至秦王政六代国君,坚持商鞅变法改制、立法建制路线,以农战为基本国策,实行客卿制度,确立了布衣将相格局,把秦国法制建设的接力棒一代代传递下去,国势日强。秦王嬴政亲政后的第八年,秦国大军以排山倒海之势,十年间一举翦灭六国,统一天下,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大一统王朝——大秦帝国。

秦国法制建设究竟取得了怎样的成就,战国晚期的学术界泰斗荀况大师曾有过实地考察,且有长篇评论流传后世。据《荀子·强国篇》记载,范雎任秦相(在秦昭王四十一年、公元前266年)后的某年,荀况入秦,范雎问:“入秦何见?”荀况回答道:“其固塞险,形势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间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虽然,则有其諰矣。……则其殆无儒邪!故曰: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此亦秦之所短也。”

荀况以一位大思想家应有的公正品德、渊博而高明的见识,对秦国的山川形势、民风民俗、社会风气与官场风气,对秦国法制建设的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称赞而无溢美之词。这一切,与山东六国上层社会的腐败风气,恰成鲜明的对照。因此,荀况称秦孝公以来,四世有胜,并非侥幸,而是其内在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秦国法制建设的成就,为秦国的国富兵强、统一天下与创建大秦帝国奠定了物质基础。荀况在肯定秦国以法治国的同时,又指出了“秦之所短”,即“殆无儒邪”。秦国的专任法治,完全摈弃儒家的“为政以德”,导致了秦帝国建立后秦始皇的法繁役重。而秦二世倒行逆施的暴政,更是使人民无法生活下去,终于揭竿而起,埋葬了大秦王朝。荀况“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的王道、霸道、亡道的论断,是一个深刻的见解。霸道也可能取得伟大的成功,但往往难以持久。

《秦法之变》的撰写,从历史的角度介绍商鞅的“改法为律”,自秦国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谈起;继而探讨秦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阐述战国时期的法治理论;论述秦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三个历史时期;同时对秦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立法及法规、经济立法及军事法规、民事法规做简要的介绍。秦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与历史经验两章,是笔者学习秦律的一点体会,其中的谬误之处,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这本小书,写于三十年前。这次承新星出版社刊印此书,又未及重新修订。愧对读者之意,望能见谅。

二〇一二年元月二日
于长春寓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