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全过程建筑设计:从建议到建成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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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概述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定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主要是大、中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出具的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是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选址位置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的证明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拟建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非常重要,尤其是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利益,以及带有较强的政策功能和社会功能的项目,不仅仅关系到建设者本人及其商业利益,还关系到今后城乡规划的实施。通过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对于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消防及交通等相关部门)比选不同的选址,进行多方案论证,必要的时候还需召开听证会或论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核内容及核发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上主要写明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以及项目建设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核内容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土地利用、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是否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是否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机关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于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2)批准类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核

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经过调查研究、条件分析和多方案比较论证,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该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经过选址审查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于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告。然后,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报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