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法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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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幼儿高铺摔下,园方要负何责?

案情

5岁的兰兰上幼儿园中班,去年秋天,爷爷的堂兄从国外回来探亲,为孙辈小孩带了很多服装,因为最欢喜兰兰,就让兰兰先去挑选。兰兰母亲选取了淡红色套裙一件,款式新颖,上衣的钮扣是用金色的金属钩组成的,左右钩相勾就扣上了衣襟。第二天,兰兰穿了新衣服去幼儿园,老师和小朋友都说兰兰的新衣服非常漂亮,兰兰笑得很甜。可是,在户外活动时,班主任王老师发现,兰兰衣服上的金属钩常常勾住其他小朋友的衣服,特别是衣襟解开时,勾住别人的概率很高,所以王老师就让兰兰把套装的上衣脱下了再活动。放学时,王老师告诉兰兰爷爷,这件衣服易勾住他人,不巧的话会划伤其他小孩子,建议明天不要穿此衣服或者更换衣服的钮扣。但兰兰母亲认为没问题的,教师夸大了事实。第二天仍然穿了该套裙来园。一周后,兰兰午睡后穿好衣服准备下床,由于睡在上铺,下来时双手抓住护栏,一脚踏在横杆上。不料护栏突然折断,兰兰侧摔在地上,左眼恰巧撞在自己衣服的金属钮扣上,当场眼睛出血,哇哇大哭。王老师立即叫来救护车,送医院急诊治疗。经医院检查,除了眼睛之外,无其他伤害。兰兰经手术及术后的治疗,三个月后出院了,眼睛保住了,但视力下降了不少。共用去医疗费2万元,为此家长与园方出现了纠纷,那么幼儿园与家长应该如何分担责任呢?

分析

这是一起幼儿在幼儿园伤害的纠纷案,表面上纠纷在于医疗费的分担,而本质上,是对家长和幼儿园双方责任的认定上。

家长认为,本次伤害事故的责任完全应由幼儿园负责,其理由有三条:第一,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把小孩送进幼儿园,就是把小孩交给了幼儿园,或者说是委托给了幼儿园,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幼儿在园期间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成了幼儿的临时监护人,发生在幼儿园内所有事故,园方都应承担责任;第二,伤害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是上铺护栏的折断。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格、卫生的教学和生活设施,保证幼儿活动的健康与安全。本案中,幼儿园提供了不合格的床铺,导致小孩摔下,存在着过错;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幼儿园认为家长的意见过于偏颇,园方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不应负全部的责任。最多负一半的责任。园方提出了答辩意见。第一,幼儿园不是幼儿的临时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监护权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建立在亲权的基础上的一种法定职责。而幼儿园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承担对幼儿的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是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它与监护责任的职责范围有部分的相似或相同,但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第二,兰兰受伤的仅仅是眼睛,没有其他部位的损伤。而眼睛的伤害是因为自己衣服上的金属钮扣砸伤的,如果衣服上没有这样的金属钩,即使摔下,眼睛也不会钩伤,其他部位也不会受伤,就没有这样的伤害结果。第三,兰兰第一天穿该服装来幼儿园,王老师在放学时就要求以后不要穿这套服装,但家长没有采纳教师的意见,最后导致眼睛受伤,家长存在着过错,幼儿园已尽到了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长和幼儿园都存在着一定的过错,采纳了原告的第二、第三个理由和被告的第一、第三个观点,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医疗费双方平均分摊。这一判决是合理、准确的。

建议

(1)幼儿园要经常检查幼儿的生活用具、教学用具,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2)家长要常与教师沟通,听取教师的合理建议,不能只顾孩子衣着的漂亮,不考虑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