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法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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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幼儿园内放鼠药,幼儿误食酿苦果

案情

暑假中,幼儿园所在街道,要求所辖单位进行一次灭鼠行动,并向各单位分发了一定数量的灭鼠药。幼儿园以前从未用药灭鼠,都是用鼠夹进行灭鼠,时间在假期。这一次因为在暑假,幼儿园内没有小朋友上课,所以幼儿园也领了灭鼠药,放在园中的各处。园长一再关照,在下学期幼儿报到之日的前三天全部收尽。一天,两个小学生带着一名五岁的幼儿小春,在幼儿园周围的花丛中捉蟋蟀,几次想进幼儿园内,均被门卫挡在门外。但三个孩子还是趁门卫上厕所之际,溜进了幼儿园内,5岁的小春竟然误食了灭鼠药。待门卫发觉园内有人,去叫他们出去时,发现小春已躺在走廊里,口吐白沫。门卫知道不妙,立即拨打120叫来救护车。由于抢救及时,小春保住了性命,但身体受到了很大的痛苦,花去了一笔不小的医疗费。为此,家长向幼儿园提出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

分析

这是一起伤害赔偿纠纷案。由于事发于幼儿园内,灭鼠药又是园方所投,园方必然成为被告。

孩子的家长认为,幼儿园内放了灭鼠药,就绝对不能让小孩子进入园内,而本案中,三个孩子是从幼儿园的门卫处进入的,并非是翻墙或钻墙而入,所以幼儿园是有责任的,应该负责赔偿。

幼儿园提出三点抗辩理由。第一,小春父母作为小春的监护人,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是一种失职,应该对此事负责。第二,门卫已几次挡住了三个孩子,但他们是趁门卫上厕所之时,溜进园内的,园方已尽到了责任。第三,门卫一发觉他们入园了,就及时寻找,并在第一时间内采取了有效措施,使损害降到了最低限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法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本案中,小春误食鼠药与其监护人的失职是有因果关系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没有照看好自己的小孩,致使没有辨别能力的幼儿误食了鼠药,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幼儿园在本案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门卫几次阻挡了三个孩子,他应该更加注意孩子的行动,然而就是门卫一时的疏忽让小孩溜了进来,造成了伤害的后果。法院最后判决,小春父母负主要责任,幼儿园作一定数量的赔偿。

建议

(1)每逢节假期,学生都放假了,父母应加强对孩子的看管,切不可有一点疏忽。

(2)幼儿园不应用药物灭鼠,尽可能用别的办法进行灭鼠。

(3)幼儿园和家长均应教育孩子,不要随便捡东西吃,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

(4)建议街道社会在学生放假期间,组织一些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让孩子一起参与。减少小孩“无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