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法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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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亲生父贩卖儿子,幼儿教师有罪否?

案情

某幼儿园小班幼儿军军,今年3岁。平日接送儿子多数由他母亲来完成,偶尔其父亲也去幼儿园接送小孩。近两年来,军军父亲做生意不顺利,欠了一大笔债。军军父母的感情出现了问题,经常吵闹,甚至动手打架。为了摆脱不幸的婚姻,军军母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抚养独生子,法院支持了她的请求。离婚判决书生效后的第二天,一直处于沮丧中的军军父亲越思越悲,妻子离了、儿子归了女方、自己又负了一屁股债,人财两空,感到军军母亲太绝情,要报复她一下。于是,在吃午饭前,军军父亲来到幼儿园,向班主任冯老师说家中有事,要领儿子回家。冯老师以前就认识他,于是就让他办了接孩子的手续,把小孩子带走了。军军父亲到火车站以5000元的价格,把儿子卖给了人贩子,然后自己也乘车外逃。放学时,军军母亲来幼儿园未见到儿子,冯老师向她说明了情况,她感到不妙,四处找不到前夫,立即向警方报案。据查,军军母亲从未向幼儿园老师讲过离婚之事,也未要求不能让军军父亲来领走儿子。贩卖儿子肯定有罪,那么教师是否有罪呢?

分析

这是一起贩卖儿童案。亲生父亲为了报复前妻,丧失天良,竟将儿子人偷偷卖给人贩子,触犯了刑法,将受刑事处罚。但最痛苦的是小孩,等待他的不知是何种命运。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来分析。第一,从犯罪主体上分析,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从而把犯罪与意外事件区别开来,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从客观方面分析,看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现实危害或危险性,注意把犯罪行为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第四,从犯罪客体来看,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否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如果侵犯的客体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就不构成犯罪。

依据上述犯罪构成要件,军军父亲完全符合条件,其罪名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着重分析一下冯老师是否构成犯罪。冯老师不知道军军父母已经离婚,更不知军军由母亲抚养,让军军跟其父亲回去,其交接手续完全符合幼儿园的要求,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所以不能认为是犯罪。退一步说,即使知道父母离婚了,小孩跟母亲生活,但父亲仍是监护人,还有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军军母亲与幼儿园没有特别的约定,幼儿园是难以拒绝小孩父亲来接小孩的。因此,冯老师是没有过错的,不构成犯罪。

建议

(1)幼儿教师要与家长多沟通,了解幼儿在家中的情况、了解幼儿家庭的情况。

(2)家长应与幼儿班主任多交流,不仅让家长了解小孩在幼儿园的表现,而且能让班主任掌握小孩父母的状况及其变化情况。